借“秋姐”的名,卖自己的货

法院判决:侵权!
上海法治报 2026年03月04日 赵琛琛/陈颖婷

  □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赵琛琛

  “秋姐专属”“秋姐定制”——这些出现在商品标题里的词,是带货主播的“招牌”,还是谁都可以拿来用的“流量密码”?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答案很明确:擅用主播网名卖同款,不行。

  一款洗发水,两个“秋姐”

  “远嫁苗乡的秋姐”,是某电商服务公司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的账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就是镜头前直播带货的“秋姐”,直播间里卖的“【秋姐定制】老姜王洗发水”,单月成交额曾突破30万元。

  2023年4月,原告发现,另一个“秋姐”也在卖洗发水。那是被告闫某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卖的也是老姜王洗发水,商品标题写着——“【秋姐专属】老姜王洗发水”。点进去一看,详情页里用的视频,跟“秋姐”账号里的内容一模一样。这个商品链接创建于2022年6月10日。平台数据显示,它的名字改过好几回:从“【某音专属】老姜王生姜防脱育发洗发水”到“【秋姐专属】老姜王生姜防脱育发洗发水”,再到“【主播专属】老姜王生姜防脱育发洗发水”。2024年3月6日,平台对这个链接采取了禁售措施。

  但在这段时间里,名为“【秋姐专属】”的那款商品,实际成交超过12万件,销售额达116万余元。

  被告闫某某的辩解听起来也并非全无道理:在短视频平台上搜“秋姐”,能搜出一堆——秋姐推荐、秋姐定制、秋姐专属……凭什么“秋姐”二字就归你一家独占?

  法院:“秋姐”不是通用词,是商业标识

  长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被告用“秋姐”做商品链接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是竞争关系。法院指出,被告和原告在不同平台卖同款商品,销售渠道、方式、对象都高度相似,双方存在争夺交易机会的可能,构成竞争关系。其次是“秋姐”这个网名能不能算商业标识。法院认为,“远嫁苗乡的秋姐”在直播带货领域已有一定影响力,原告也通过授权获得了账号权益,并且“秋姐”已经成为其企业字号的一部分。“秋姐”二字,不是谁都能随便用的。最后是混淆问题。法院特别提到一个细节:被告不仅用了“秋姐专属”的字样,还直接用了原告的带货视频。两者叠加,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这个链接跟“秋姐”有关,甚至就是她本人在卖。

  综合考虑“秋姐”这个名称的商业价值、涉案视频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时间,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万元。

  原告曾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主播“带货”行为使得其网名与其推销的商品间形成某种特定化的关系,随着主播自身知名度的提高,其推广的商品也会具有竞争优势,因此,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名”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他人擅自使用带货主播的“网名”作为商品链接名称销售同款商品,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意图,超出了描述商品本身的正常范畴,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已经充分关注到这一现象,对混淆条款的保护对象进行了适当扩展,将网名、新媒体账号名称等纳入商业标识类型予以保护。基于此立法精神来看,对此类商业标识予以保护的核心主要是对于互联网语境下“有一定影响”的判断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