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雅雯
花近2万元买新西兰境外游服务,商家自称正规旅行社,结果既没有出境游经营资质,还在产生纠纷后火速注销公司!日前,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境外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涉事企业股东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6万元。
2024年7月,王先生在一家微店浏览到“趣游新西兰”的境外游产品。他特意向客服询问签证办理的具体方式,对方表示可以代办签证,王先生接着询问“是自己办还是找别的旅行社”,对方明确答复“我们自己是旅行社,您放心”。得到肯定答复后,王先生当即下单购买了“趣游新西兰·八月南岛9日游”产品,并向经营者某旅游公司支付行程费19800元及签证费3400元。
然而,在后续签证材料准备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王先生经查询才发现,旅游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境外游和代办签证等服务,也没有取得相关部门许可,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王先生没想到的是,就在双方争议期间,旅游公司竟火速办理了注销登记。王先生无奈之下,将旅游公司的唯一股东某广告公司诉至法院。
王先生认为,旅游公司曾明确表示自己是旅行社,实际却并无相应资质和经营内容,系采用欺骗方式误导其付款,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某广告公司辩称,旅游公司提供的旅游产品是与旅行社合作的,其仅提供旅行行程策划及签证代办咨询服务,从未以“旅行社”名义开展业务,其微店页面产品介绍里也从未出现“旅行社”三个字,不存在欺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与王先生沟通时谎称自己为“旅行社”,并承诺代办签证,属于对自身核心资质的虚假陈述,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旅游公司的辩解未能提供合作合同等证据佐证,甚至无法明确合作旅行社的具体名称,因此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同时,旅游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快速注销,其唯一股东某广告公司继续经营原微店,且没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奉贤法院一审判决广告公司返还王先生行程费19800元、代办签证费340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及诉讼风险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某广告公司一次性给付王先生6万元并当庭履行,双方就此再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