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法院扣划,银行被罚50万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协助执行不是“选择题”
上海法治报 2026年03月20日 马世翔/陈颖婷

  □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马世翔

  “该建筑地块非商品房项目地块”“采购合同有拼接的可能”“开发贷银行享有优先权”——面对法院执行人员要求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合法文书,一家位于江苏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却接连搬出种种理由,一再推诿,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案件执行陷入僵局,申请执行人迟迟未能拿回本该属于自己的200余万元款项。

  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该银行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经二审复核后已维持原判。这一罚单,不仅是对一起拒不协助执行行为的惩戒,更向所有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发出明确信号:司法权威不容挑战,协助执行不是“选择题”。

  200万款项已保全,银行却百般推诿

  这起案件源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者应支付200余万元。然而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鉴于在诉讼阶段已对被执行人账户资金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扣划。

  执行人员随即赶赴江苏某分行,要求协助执行。然而,面对法院出具的正规协助执行文书,该银行不仅未依法配合,反而以种种理由推诿扯皮。先是称“该建筑地块非商品房项目地块”,后又质疑“采购合同有拼接的可能”,再提出“开发贷银行享有优先权”。执行人员多次沟通、释明法律后果,银行却置若罔闻,甚至数次提出执行异议,持续阻挠执行,案件因此被拖延长达一年之久。

  一年后终扣划,申请人利益已受损

  直到法院再次发出公函督促,该银行才最终将款项扣划至法院账户。但此时,申请执行人已因资金迟迟无法到位而利益受损,申请人对此表示强烈不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长宁法院认为,该银行在收到法院文书后,长期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已构成对司法秩序的公然妨害,遂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协助执行并非一项可选性义务,而是法律赋予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承办法官在案件中指出,本案中50万元的罚款,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所有负有协助执行义务有关单位的警示: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律底线不可逾越,任何试图规避、阻碍执行工作的行为,都将付出法律代价。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则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公里”。本案的执行也为各类企业、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敲响了警钟: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主动配合、积极履职,不得以内部规定、需经审批等借口拖延、拒绝协助。唯有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裁判、配合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才能让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让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得到充分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