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姜圣芃
本报讯 通过海运运输至巴基斯坦的两台机床,在停靠印度港口时,意外遭扣押。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是否应理赔?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诉至法院。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在厘清“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后,判决保险公司应就涉案货损支付保险赔偿款,保险公司在数日内即履行支付义务。
2023年11月,巴基斯坦公司向原告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两台数控机床。2024年1月,涉案货物在深圳蛇口港装船出运,原告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涉案货物出运后,在印度那瓦西瓦港经停时,被印度政府以违反印度相关法律为由扣押。
为此,原告与保险代理人取得联络并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代理人表示,涉案情况属于因政治原因造成的交货不到,不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双方未能就理赔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于是将被告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等近97万余元。
围绕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所涉前沿热点问题,上海海事法院利用“院校合作”专家研讨机制,邀请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郑睿教授详细阐释了国内“一切险”条款渊源、与伦敦协会条款的异同,合议庭就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和裁判思路达成了一致。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单背面同时印制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协会货物条款(A)1/1/82,但在保险单正面承保险别一栏中,明确记载为海洋货物运输条款一切险。应当以保险单正面记载的保险条款作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同时,涉案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一切险”责任范围中提及的“外来原因”,应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且应包含政治原因和政府行为,无法预见的扣押应包含在其中。
除此之外,保险单背面的这两则条款也都只有英文版本,并无中文对照版本,被告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并不充分,且无证据证明曾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过明确说明。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能免于保险赔偿责任。依据涉案保险单中相关约定,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8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