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沈莉雯
本报讯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广泛应用于住宿、餐饮、健身、培训、美容美发等多个生活领域。当消费者在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后,短期内、尚未实际消费的情况下,能否适用“七天无理由”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预付式消费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张女士与康乐健身公司(化名)的销售人员达成口头合意,为两个孩子购买了一对二的游泳私教课,支付了服务费及制卡押金共计6630元。当日,销售人员向张女士发送《私教合约书》照片。两日后,张女士与教练沟通课程安排时发现,游泳课程与孩子暑期安排的其他课程在时间上有冲突,故向康乐健身公司提出退卡退费,但遭到拒绝。
“一节课都没上,为什么不能退课?”张女士将康乐健身公司起诉至青浦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由康乐健身公司全额退款。康乐健身公司则表示,张女士授权销售人员签订的服务合同已生效,张女士应当履行该合同约定的条款。张女士是因自身原因提出退款,理应扣除相应费用,退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消费者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后,在短期内、尚未实际消费的情况下,是否享有单方解除合同并获全额退款的权利。本案所涉合同为典型单用途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预先支付价款,由经营者在约定期限内分次提供服务,消费者在信息掌握、风险防范上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拥有法定“冷静期”权利,即:单用途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付款后七日内,未实际接受服务、未获取同类服务的,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内部规定或“个人原因解约”等理由限制、剥夺该项权利。
本案中,张女士向康乐健身公司支付6630元购买游泳私教课程,双方存在单用途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张女士在付款之日起7日内向康乐健身公司提出退款申请,且并未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在订立合同时亦未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张女士以时间紧张为由提出解除服务合同关系并退款,完全符合“冷静期”行权条件,其退款主张依法应予支持。张女士办卡时支付押金30元,现并未取得卡片,因此康乐健身公司还应退还该押金。
因此,青浦区法院判决双方达成的《私教合约书》已解除,康乐健身公司退还张女士服务费和押金共计663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