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五校民法论坛”在沪举行

探讨无偿行为的规范解释与制度完善

上海法治报 2026年06月03日 朱非

  日前,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共同主办的“2026年五校民法论坛”在上海举行。本次论坛以“中国民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无偿行为的理论问题”为主题,与会专家围绕我国民法上关于“无偿行为”的规范解释与制度完善展开研讨,就无偿行为的法律构造与体系定位形成了系统性的学术见解。

  “附负担赠与”应坚持无偿性底色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孙文的报告题目为《附负担赠与的识别和解释论展开》。他提出,“附负担赠与”应坚持无偿性底色,负担作为约定债务却不适合强制履行,赠与人应通过法定撤销权而非履行请求权实现救济,且撤销后的返还清算应借助不当得利规则,原则上保留受赠人去除负担费用之外的赠与价值。他还认为,受赠人享有超出赠与价值部分的履行费用补偿请求权,可经由补充性合同解释得出。此外,出于保护受赠人利益而非将赠与人责任提升至出卖人高度的目的,《民法典》第662条第1款第2句应作限缩理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葛云松教授认为,将受赠人义务定性为“不真正义务”过于笼统,公益捐赠等非熟人之间的赠与,以及父母子女间包含理性计算的赠与均应承认强制履行的可能;就返还清算问题,他认为仅从“慷慨”“施惠”等理论特征出发无法得出明确结论,须就具体案型展开讨论。

  撤销权的行使需尊重赠与人意思表示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黄文煌副教授以《继承中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效力》为题,围绕《民法典》第658条展开报告。他认为,赠与人死亡后,其任意撤销权能否由继承人继承行使,本质上取决于赠与人死亡时是否仍具有履行赠与义务的真实意思;应跳出“人身专属性/可继承性”的非此即彼之争,通过解释赠与人明确的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并参照遗嘱撤回规则,确定死后赠与义务的存续或终止。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纪海龙认为,法定撤销权规则同样体现对赠与人意思的尊重。针对生前赠与成立后赠与人死亡之案型,他关注到死因赠与应否准用遗嘱形式的问题,并提出“除非赠与人死亡前已明确作出撤销表示,否则应维持赠与合同效力”的解决方案,以避免法院对死者意思进行不当的补充性解释。

  无偿合同判定应限定于“交换性合同”

  南京大学法学院刘勇教授以《论无偿合同的责任限制——基于责任构成的展开》为题展开报告。他表示,我国民法对无偿合同债务人责任限制的规范状况较为特殊,自罗马法以来的利益原理虽为主要依据,但存在基于主观立场理解合同无偿性的可能。他主张,应主要基于当事人意思来判断无偿合同债务的内容与强度,个别地认定责任限制,从而改变有偿、无偿合同对置的类型论,将无偿合同视为有偿合同的补充集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程副教授以《无偿合同的判定与类型》为题,围绕《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条第2款展开发言。他提出,无偿合同判定应限定于“交换性合同”,并引入营业活动、清偿原因等筛选要素;在法律效果上应区分解消返还规范与债务责任规范,构建以给付连结方式和等价性为维度的合同类型谱系,涵盖买卖、中介、有息借款、附义务赠与、彩礼、道德义务履行型赠与及纯粹好意赠与等七种类型。此外,无偿债务人有利解释原则应限定于债务及责任规范,并可扩张至不等价的有偿合同。

  (朱非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