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日常转身赔了一万元

八旬老人被撞骨折,法院判决自担八成责任
上海法治报 2026年06月05日 陈颖婷

  □  记者  陈颖婷

  一个寻常的转身,却让庄玲和82岁的方阿婆对簿公堂。庄玲买完东西后转身离开,胳膊肘碰到了身后的方阿婆。老人当场摔倒,右腿膝盖髌骨骨折。事后双方协商未果,方阿婆将庄玲告上了法院。那么一个正常人的日常转身,是否需要为这起意外买单?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方阿婆承担80%的主要责任,被告庄玲承担20%的轻微责任。但由于被告自愿补偿金额高于赔偿额,法院最终判令庄玲支付方阿婆10000元。

  老人:她突然转身,胳膊“带倒”了我

  方阿婆今年82岁。2025年6月18日上午9时许,方阿婆在浦东新区玉兰路的上街沿行走。“当时有个姑娘在绝味鸭脖店买东西,突然转身,我被她的胳膊‘带到’一下,当时我就摔倒了,右腿膝盖着地。”方阿婆回忆起当时的情景。

  摔倒后,方阿婆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侧髌骨骨折。两天后,她接受了右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固定手术。出院时,医生建议康复锻炼、加强营养。

  但让方阿婆感到不满的是,事发后庄玲没有垫付任何费用。双方在派出所组织下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调解。

  方阿婆方面认为,庄玲的转身行为直接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此,她将庄玲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约3.4万元。

  被告:我正常转身,没过错

  面对方阿婆的索赔,庄玲也倍感委屈。

  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常社会活动”。事发时,她在宽度约2米的人行道上购物后正常转身准备离开,“动作幅度平和,未超出社会公众在此场景下的合理行为边界”。

  在庄玲看来,方阿婆的摔倒源于自身的行走方式和身体状况。“原告行走路线紧贴沿街商铺,与被告距离极近。”在庄玲看来,在宽达2米的人行道上,这不是正常通行路线,“而是一种非常规的、自陷风险的行为”。

  更重要的是,庄玲强调自己“不具有可预见性”。“对于一个身体健康的普通人而言,这种轻微接触通常不会产生任何损害后果。”庄玲认为,方阿婆82岁高龄,自身身体机能衰退、骨骼强度脆弱,是导致摔倒并骨折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庄玲一方还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方阿婆未能提供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证明她的转身异常或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不过,庄玲在庭审中也表示愿意补偿方阿婆8000至10000元。

  法院:老人担责八成,被告支付一万元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原告方阿婆事发时紧贴着店铺行走,本身就行进在被告购物站立的地方,“原告对本次事发应承担主要的责任”。而被告庄玲转身时,“亦应适当注意一下周围情况,毕竟是在公共场合,还是需要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因此庄玲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责任显著轻微”。

  法院最终酌定,原告方阿婆承担80%的责任,被告庄玲承担20%的责任。法院对方阿婆提出的各项费用进行了审核,按20%的比例计算,庄玲应赔偿6700余元。

  但考虑到庄玲在庭审中自愿补偿的金额为8000至10000元,已高于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法院最终确定庄玲支付方阿婆10000元。(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