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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用航空条例》近日发布,这是新《民用航空法》修订后通过的全国首部民用航空地方性法规,其中设置“低空飞行促进”专章,鼓励低空飞行应用于物流配送、医疗救护等领域,并将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险写入条例。专家建议,还需明确相关责任险的具体保费、赔付范围。
立法思路从“规范管理”转向“产业促进”
浙江“条例”最大的亮点是设置“低空飞行促进”专章,章节名称从一审草案的“通用航空管理”调整为“低空飞行促进”。
浙江大学法学院钭晓东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章节名称调整的背后蕴含着立法理念的转换。“低空飞行促进”专章高频使用“统筹布局、鼓励、支持、推动”等表述,立法思路转变为先释放产业发展空间,在动态中守住安全底线,同时精准对接新《民用航空法》增设的“发展促进”专章和“低空经济”概念,实现国家上位法与地方细则层级对应。
在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朱一飞教授看来,浙江“条例”有诸多可借鉴经验。其中将“低空飞行促进”政策制度化,构建全流程贯通、多部门联动的低空飞行治理体系,对尚在起步阶段的低空飞行治理具有示范意义;同时,搭建集空域公示、飞行报备、动态监测于一体的省级数字化监管服务平台,以数字手段实现智慧监管的模式值得借鉴。钭晓东则认为,浙江布局11个省级低空经济先飞区,推动立法与试点同步开展是一大创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培育首单市场,同时在公路巡查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低空飞行,为企业稳定经营现金流,可供中西部省份借鉴。
低空飞行场景拓展仍存在现实阻碍
“条例”明确支持低空飞行应用于物流配送、医疗救护、农林植保、社会治理、海岛及偏远山区交通保障等多场景。未来低空飞行还可拓展哪些场景?
钭晓东告诉记者,未来低空飞行可进一步“贴近普通人日常”,如城市空中通勤,依托eVTOL打造机场至CBD、跨江跨湾短途航线;低空文旅融合,在长三角景区开发“空中观光+航拍+无人机灯光秀”等,同步配套景区空中应急救援;特殊民生服务,包括器官/血样跨院转运、山区学生通学摆渡、海岛政务文书投递等;以及生态安葬区物资投送等。
在朱一飞看来,低空飞行还可应用于紧急民生活动,如紧急救助、紧急物资即时配送等,但现实阻碍同样不容忽视。起降场、充电桩、气象服务网点等地面基础设施难以支撑低空飞行规模化运营,飞行器维修、运维网点稀缺,专业人才缺口大;在事故责任认定、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制度建设和配套政策相对滞后;以及社会公众对低空飞行安全性的疑虑以及低空飞行的噪音影响、电磁影响等,也是需要克服的现实阻碍。钭晓东则认为,当前空域协调瓶颈突出,军民航协同机制尚未成熟,动态适飞空域数量不足,审批时效跟不上物流“即飞即批”需求;与此同时行业标准体系滞后,eVTOL、大载重物流无人机的国家级适航标准尚未完善,地方监管尺度难以放开。此外,山区通勤等民生场景依赖财政补贴,自我造血能力不足等,制约着低空经济发展。
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险赔付范围亟待明确
现实中,发生低空飞行事故,如无人机坠落伤人、低空物流飞行器损毁财物,法律责任如何分配备受民众关注。
对此,朱一飞表示,飞行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需区分不同情形,如因操作者操作不当、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飞行事故的,操作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飞行事故源于飞行器自身的产品缺陷,则生产者、销售者须依据产品责任制度承担责任;如事故发生与调度平台的指令或数据错误有关,平台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条例”提出推动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制度,也是希望通过责任保险机制来分散责任承担的风险。
“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险虽写入条例,但具体保费、赔付范围尚不明确。”钭晓东告诉记者,除上述责任承担外,若企业员工执行飞行任务肇事由用人单位赔偿,婚庆等外包场景,定作人未核查飞手资质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恶意激光干扰、无线电劫持由侵权第三人担责,突发强风、鸟击等不可预见外力可免除运营方民事责任。若存在无证飞行、闯禁飞区等违法行为,责任人还将叠加行政处罚,致人重伤死亡可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朱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