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辞职预告期”应区别对待

本文字数:950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从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出发,我们认为,对于一般劳动者的辞职预告期,可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三十天的范围内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而对于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月工资超过上年度所在地平均工资三倍的员工,可规定辞职预告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辞职,规定的是“无因辞职”制度,即劳动者辞职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单位批准。

这样的制度赋予了劳动者用脚投票的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潜能与创造力,也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一项很好的制度,但也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由于我国对劳动者的无因辞职预告期实行“一刀切”,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特殊劳动者设定不同于一般劳动者的预告期。

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均明确,劳动者辞职的预告期为三十天,无需任何原因,无需用人单位审批,也没有对特殊的劳动者的辞职预告期做出例外的规定。

我们认为,这种一刀切的规定缺乏弹性,不符合劳动用工的实际情况,而且没有考虑到不同劳动者辞职对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影响程度的差异。

辞职预告期三十天的规定,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也许太长,而其辞职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并不大,用人单位寻找一个替代者一般也不需要三十天的时间;

但如果是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对用人单位将产生重大影响,这三十天辞职预告期就太短了,用人单位在三十天内根本来不及找到替代者,有时一个项目负责人的离职就可能导致项目瘫痪。

同时,这三十天辞职预告期也不足以让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审计或者脱密程序。

从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出发,我们认为,对于一般劳动者的辞职预告期,可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三十天的范围内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而对于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月工资超过上年度所在地平均工资三倍的员工,可规定辞职预告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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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辞职预告期”应区别对待 2021-10-25 2 2021年10月2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