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社会

被辱骂殴打后,他夺过酒瓶断茬反击

检察机关认定正当防卫不起诉

本文字数:933

□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王奕颖

本报讯  被辱骂殴打后,小张夺过酒瓶断茬反击。前不久,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1日晚,长宁区某建筑工地的工人宿舍洗衣房内,工人小张正在洗衣服。此时工友李某和其表弟金某在外喝完酒回到宿舍,李某发现自己的衣服不见了,于是质问正在洗衣服的小张,二人发生口角。金某告诉李某是自己将他的衣服晾晒出去了,与小张无关,可李某仍不停谩骂小张。

小张开始并没有还嘴,只是劝李某早点休息,其他在场的工友也纷纷劝李某不要骂人,但李某仍继续谩骂,小张不堪其扰,便跟他打起了嘴仗。此时,李某突然从床底拿出两个空酒瓶,一手一个,并用其中一个向小张头上砸去,啤酒瓶碎裂,小张害怕李某继续攻击他,于是一把夺过李某手中的酒瓶断茬。

金某见小张抢啤酒瓶,就上前拿过李某手中另一个啤酒瓶砸向小张头部,随后金某手掐小张脖子,并一脚将小张踹倒在床,处于弱势的小张害怕金某对他实施进一步侵害,于是向金某挥动手中的酒瓶断茬,造成金某手部、面部多处划伤。

经鉴定,小张的伤势构成轻微伤,金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7月22日,金某、李某因有殴打他人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而小张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长宁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李某酒后无故辱骂小张,用酒瓶砸小张头部,对其实施了不法侵害。李某手中有一个酒瓶断茬和一个完整酒瓶,对小张构成了较大的人身威胁,小张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了夺走李某手中酒瓶断茬的防卫行为。此时,李某表弟金某继续用另一个酒瓶砸小张,不法侵害持续进行。小张为了保护自己,不得不挥舞酒瓶断茬防止二人接近。本案系李某酒后无故辱骂小张引发,小张对案件起因并无过错。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小张并未主动攻击,其抢夺及挥舞酒瓶断茬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该行为虽造成不法侵害方一人轻伤,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未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小张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予以不起诉。2021年8月13日,长宁检察院向小张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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