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讲述

自己买保险 外甥享收益 起诉讨回保险费

和晓科

本文字数:2517

  □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一位老人多年前买了保险,受益人填的却是自己的外甥,导致保险到期返还时,钱都进了妹妹和外甥的口袋。

  老人要拿回属于自己的钱,却苦于不懂法律,第一次起诉以败诉告终。

  此时他才想到,得找个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

  兄妹感情生出嫌隙

  徐老先生的父母共育有二子五女,徐老先生是长子。在四个兄弟姐妹中,大姐去世较早,但她早年帮助父母亲养育大了其他几个弟弟妹妹,对家庭贡献很大。此后一位妹妹去世,她孑然一身,留下一套房子。

  在作为大哥操办妹妹的后事时,徐老先生认为应当给大姐的儿子保留继承份额,但其他几个妹妹并不认可,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为此徐老先生和她们打了一场官司,最终并没有实现自己的愿望,还让兄妹关系出现了嫌隙。

  因为保险又打官司

  早年兄妹感情还很融洽的时候,徐老先生听银行工作人员介绍购买了一种人寿分红保险。但徐老先生与老伴婚后无子,并且他当时已经年过六十,不能作为受益人。于是,在银行工作人员的讲解下,徐老先生决定让妹妹徐女士的儿子,也就是自己的外甥李某作为受益人。因为当时这个妹妹和徐老先生关系很好,外甥更是从小就被徐老先生像自己的孩子一样对待。

  五年之后,徐老先生购买的保险到期,妹妹却将期满生存保险金据为己有,而且这时他们也因为之前的继承和官司问题有了矛盾。

  当徐老先生要求外甥站出来说句公道话时,外甥竟然说了一句:“这是你们的事,你们自己去解决。”这让徐老先生的心彻底凉了。

  此后,徐老先生就20万元的保险金登门索要,妹妹竟然报警驱离。无奈之下,徐老先生只能将家庭纠纷起诉到了法院。

  不懂法律再遭败诉

  这次,徐老先生吸取了上次继承纠纷的教训,咨询了一个据说懂法律的邻居,但这位邻居对法律也只是一知半解。他建议徐老先生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妹妹、外甥和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向他支付保险金。

  庭审中,保险公司很委屈:保险合同是徐老先生本人签署的,投保人是徐老先生,受益人是他自己选择确定的外甥李某。现在,作为保险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和程序把相应保险金全额及时划拨到了李某给的银行账号,徐老先生怎么能再要一次呢?

  法律人都知道,投保人、受益人不是一回事,如果双方约定,等保险合同到期,受益人拿到保险金后返还给投保人,那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保险公司只认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办事。保险公司既然已经给过钱了,投保人就不能再要。

  虽然法官耐心地作了释明,可完全不懂法律的徐老先生仍然坚持之前的诉求,这样,徐老先生的败诉已成必然。

  但令人欣慰的是,法院对相应投保情况、当事人家庭情况、保险费来源情况还是做了比较详尽的调查,法院还在判决书里写下这样一句话:“至于保险费究竟由谁支付,双方争议较大,鉴于与本案的保险合同关系无关,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中对此不予认定,原告可以另行主张。”

  徐老先生拿到败诉判决书后,经人介绍找到了我。

  放弃上诉另案起诉

  徐老先生首先问我,是否有必要上诉,我仔细阅读完判决书后,认为以保险合同为由起诉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本身就不正确,败诉实乃必然,上诉更是没有必要。

  同时,我注意到法院判决书中有这样的记录:“被告即徐老先生外甥李某和徐女士共同委托的代理律师抗辩称: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金额是由作为受益人的外甥领取的,但当初投保时虽然投保人名义上是徐老先生,但其实是徐女士委托徐老先生购买这份保险的。

  而且,徐女士坚称自己已经把这笔保险费以现金形式交给了徐老先生,徐女士手握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材料的原件。如果徐女士没有把保险费付给徐老先生,他怎么会把这些原件交给徐女士呢?基于这样的逻辑,徐女士的代理律师得出了徐女士就是保险付款人的结论。

  因此,我建议徐老先生基于委托合同关系,起诉徐女士返还徐老先生办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费用。虽然徐老先生会损失投保五年来所取得的保险收益,但至少本金可以拿回来,这样能够尽量减少损失。

  徐老先生接受了我的建议。

  调解无果法庭交锋

  在起诉后,法院首先安排了一次诉前调解,但对方显然并无诚意,诉前调解无果而终。

  进入法庭庭审阶段后,徐女士仍然坚持之前在法院的答辩意见,称因徐老先生住处离保险公司较近,当时双方关系也较好,徐女士就“委托”徐老先生办理保险。她已经将保险费用交给了徐老先生,徐老先生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将相关材料都给了徐女士了,但徐女士当时没有主张变更投保人,发票原件由徐女士掌握。因此,徐女士是这次投保的付款人。

  此外,对方还主张徐老先生的这次起诉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不同意徐老先生的诉讼请求。

  针对徐女士的抗辩意见,我反驳道:根据相关法律,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时支出的费用,委托人应当返还,委托人至今没有返还徐老先生相应费用,故应当返还。

  徐女士以手中持有保险费发票等材料原件为由,认为已经把保险费交付给徐老先生的说法显然理由并不充分。

  20万元保险费用不是小数目,一般要经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这么一大笔钱竟然没有任何第三人在场,这种情形也颇为蹊跷。

  而且徐女士属于工薪阶层,支付保险费时儿子还在上大学,她一下子拿出20万元却没有银行取款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债务人应当对是否履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时效问题我反驳道:双方对返还保险费的争议诉讼时效应当从法院审理结束之日起算,因此未超过诉讼时效规定。

  法院判决返还20万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我的意见。认为徐女士如果欲证明自己已经将20万元保险费用支付给徐老先生,不能仅凭推理,仍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要求徐女士举证当时自己家庭工作情况、收入情况。在法院限定期限内,徐女士仅提供了自己家公公婆婆原先工作情况,自己先生所在公司名称和所在行业当年度职工收入情况。

  对此,我强调,公婆只能代表上一代家境情况,徐女士丈夫家有姊妹兄弟多人,这一证据和本案没有必然联系。

  至于徐女士提交的其先生所在公司名称等证据,这并不能证明其先生本人工资收入情况。

  庭审结束以后,法院很快就作出了判决,要求被告徐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老先生垫付的保险费20万元,同时要求徐女士承担一定期限内的银行利息。

  很快,徐女士就提交了上诉状,但是之后她一直没有缴纳上诉费,直到过了上诉期限,原审判决生效,徐老先生在这场无奈的家庭纠纷中获得了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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