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黄诗原 傅婷煦
“门灯闪烁时,请勿上下车……”地铁站内常有类似的广播,提醒乘客注意出行安全,然而,有时却会被乘客忽视。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地铁站台抢跑撞人纠纷案,两乘客同时抢跑冲门意外相撞,致其中一人摔倒,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本报讯 乘客李某与王某各自从地铁17号线下车,准备换乘2号线。此时,2号线的关门警示灯已经开始闪烁,提示车门即将关闭。见此情形,两人都开始奔跑,试图在车厢门关闭之前进入车厢内。在即将到达车门前时,两人发生了身体碰撞,导致王某站立不稳摔倒在地。最终,李某也未能赶上已经关门的地铁,便和其他乘客一起将王某扶到了车站内的座椅上休息。地铁工作人员在得知此事后赶到事发处,拨打了120并协助将王某送医急救。经医生诊断,王某股骨颈骨折、肱骨上端骨折。
不久后,王某诉至上铁法院,请求判决李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33763.65元,同时要求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李某辩称,王某的摔倒与自己无关,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地铁公司辩称,已对王某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分析了地铁公司提供的两段录像。根据录像显示,两人在共同奔跑的过程中发生了身体接触,致使王某失稳而后摔倒。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违反《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同时在地铁换乘站台通道中奔跑抢门,因发生身体接触导致王某摔倒受伤,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因此,结合本案情况,法院认定对于王某受到的损害,李某、王某应分别承担50%的责任。且事发现场并未发现有水渍等湿滑情形,被告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的关键证据是地铁公司提供的两段现场监控录像。由于事发时双方均在奔跑,事故发生瞬间情况非常突然,承办法官通过多方比对、逐帧分析,排除了李某从背后撞倒王某的可能,准确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在共同奔跑中发生相互接触导致原告摔倒,为公平合理界定双方过错和责任提供了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总计119657.66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地铁安全门处已经张贴了“门灯闪烁,请勿上下车”“宁等一列车,不闯一扇门”等提示标语,且事发时地铁2号线门灯闪烁,提示车门即将关闭,王某与李某明知上述情况,仍然不顾安全风险,违反乘客守则,同时奔跑抢门,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广大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时,应自觉遵守乘客安全守则,文明交通,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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