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律师服务

约定竞业限制,咨询法律后果

本文字数:553

  我最近经过招聘和面试等程序,打算入职一家公司。

  在我确定接受相应职位需要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时,才发现合同附带了“竞业限制”的条款,约定我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是两年,还详细约定了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

  人事向我解释,如果公司届时需要我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会相应地给与竞业限制补偿。但由于事先并未告知有相关条款,因此我决定先了解一下竞业限制的法律后果,以及公司加入此类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而无效?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至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如果你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很难以“霸王条款”为由主张其不具效力,因为如果不想受到竞业限制,你可以拒绝这份工作,或者与公司协商选择不受竞业限制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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