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和《法学论坛》编辑部联合主办的“中德刑法论坛——数字化、经济刑法与中国刑事法现代化学术研讨会”在青岛召开。与会专家围绕数字化与法学理论、数字化与刑事政策、数字化与经济刑法及数字化与刑事诉讼等议题展开研讨。
对网络犯罪予以
链条切割式评价
华东政法大学姜涛教授作《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犯罪的共犯判断及其法理》的主题报告。
他认为,分工化、平台化、链条化是数字经济的典型特点,以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为支撑的新产业把不同地域的行为人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分工更为明确、复杂”“涉及人员数量庞大”“角色与地位区分难度更大”的复杂网络。这给传统共犯论带来多重挑战。链条式个罪的构成要件论主张,对处于网络犯罪的不同链条上的行为,分别按照行为所充足的个罪之构成要件进行定罪处罚,不以共犯论进行整体评价,而是进行链条切割式评价,这就改变了传统共犯论的立场。
依据该理论,对网络犯罪不应当按照传统共犯论去认定共同犯罪,网络型共同犯罪的评价重心是行为的不法形态,这就需要改变以往“以共谋为中心、以责任为重心、以联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发展“以正犯为中心、以不法为重心、以因果性为核心”的判断方法与标准:
一方面,对于共犯(主要是帮助犯)的判断,应当考虑其行为对正犯的不法行为是否实质上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如有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则通常应当解释为共犯。另一方面,对共犯采取最小从属性说,共犯的违法性不必然从属于正犯,正犯合法时,共犯亦可能违法,正犯违法时,共犯亦可能合法。
数字时代需要
刑事司法穿透式认定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作题为《数字经济时代刑事司法的穿透与克制》的报告。他表示,综观现行刑法,总体上是建构在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基础上的,数字经济的发展,必然会给传统的刑事立法、司法带来新的挑战,也给传统刑法理论带来新课题。
他对此提出,数字经济时代需要刑事司法的穿透式认定,切入点通常是利用刑法各罪的构成要件解释空间,扩大各罪对犯罪的规制范围,以回应数字经济时代对犯罪治理的刑法需求。
一是对行为场所的扩大解释,贯通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二是对行为对象的扩大解释,将相关对象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三是对行为方式的扩大解释,将利用数字技术实施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但他同时提到数字经济时代穿透式认定的谨慎与克制。司法穿透式认定以刑法的功能为导向,但完全以功能为导向的刑法适用,可能导致刑法人权保障功能的弱化,其正当性需要接受法律效果的检验。据以往的经验,人们不能将穿透式的“司法能动”演变为“司法冲动”,在实际运用中也需要有一定的克制。他认为,穿透式实质解释应具有边界,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容忍刑法漏洞的存在;还要发挥穿透式实质认定的出罪功能。
运用司法人工智能
应保障被告人质证权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曦以《司法人工智能运用中的被告人质证权保障》为题作报告。他谈到在讨论司法人工智能运用对公民诉讼权利的影响时,被告人的质证权保障问题最为引人关注。
然而司法人工智能的运用,却引发了关于被告人质证权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争议。首先,司法人工智能运用对被告人质证权的影响。一是前提性障碍:被告方对控方证据了解受限。二是程序性难题:与谁质证?如何质证?在司法人工智能运用背景下,被告人行使质证权的“对手”除了传统的控方之外似乎又发生了一些变化。三是实质性困境:不平等的质证难以达到效果。司法人工智能的运用使得控辩双方的质证能力差距被显著拉大了,从而令被告人质证权的行使难以实现其预期的效果。
其次,质证权相关原则或规则在司法人工智能运用背景下的坚持与调适,包括控辩平等与审判中立原则的坚守、直接言词原则的重新确认以及公开质证规则的适用与调整。
最后,司法人工智能运用背景下被告人质证权的具体保障,包括质证权的信息保障、质证权的能力保障以及质证权的效果保障。(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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