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江炜
包括查阅会计账簿之内的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每一名股东的权利,但是《公司法》也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只不过,在实践中要以此作为抗辩,面临举证方面的难度……
公司股东另立门户
最初接受孙先生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咨询时,我以为大约半小时就够了,没想到当事人孙先生一说就停不下来,前后共讲了将近三小时,才把他和公司原来的小股东之间的纠葛介绍清楚。
根据他的介绍,A公司当初设立时就定位为一家贸易型企业,他作为大股东持股80%,主管公司的经营。小股东吴先生持股20%,管理公司的财务。吴先生的女儿、女婿也在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9年,吴先生和女儿女婿同时离职,并由女儿女婿设立了一家与A公司从事相近业务的B公司,还带走了自己所能掌控的属于A公司的所有上下游资源,导致公司业务一蹶不振。
孙先生对此也没有过多追究,依靠之后的努力与调整,一点点把公司从泥潭里拉了出来。如今,A公司与B公司虽然仍会在同一潜在客户、同一项目上开展竞争,但A公司也算略有优势。
在公司层面,吴先生依旧维持着A公司小股东的局面,虽然大小股东间的矛盾日积月累,但股东会议仍能按时召开,并且由于孙先生持股达到80%,因此公司的经营决策基本未受影响。
而B公司由于在竞争中渐处劣势,业务每况愈下,他们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吴先生以小股东的名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账,他们要求查阅A公司的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
如果获准,B公司显然就可以得知A公司到底在和谁做生意,价格如何……
举证证明难度不小
听完孙先生的经历,我对于他们期望限制小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心理深表理解。
然而,虽然《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限制股东知情权有着明确规定,但在最终促使法院适用相关规定、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时,仍是困难重重。
从法律层面来看,《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而《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不正当目的”的三种情形:
第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第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上述规定看似明确,但从实际举证证明的角度来看,仍然有着不小的难度。
实际调查困难重重
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结合法律规定对情势进行了梳理,决定将吴先生作为小股东“为他人经营”“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B公司以及其查账系“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作为主要突破口,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在吴先生作为A公司小股东为女儿女婿经营B公司这一点上,我们向法院申请查询吴先生在B公司工作并缴纳社保的相关记录,同时调查吴先生的女儿女婿作为B公司实控人并经营B公司的情况。
在B公司与A公司有实质性竞争关系这一点上,我们梳理了围绕多家客户和供应商在2019年发生的业务竞争情况,吴先生的女儿女婿为B公司招揽业务并诋毁A公司的情况,以及近期A公司与B公司在同一项目中都参与投标的情况。
在小股东查账系为他人通报信息这一点上,我们提供了吴先生书面委托其女婿代为对A公司查账,以及吴先生的女婿曾于2019年向B公司泄露A公司机密的证据。
遗憾的是,由于吴先生的女儿女婿大部分损害A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证据收集遭遇了诸多困难。而近期发生的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佐证材料,A公司又因担心影响客户关系、项目进展等,对证据提供有所顾虑。
旁听庭审意外之喜
在此情况下,针对每一个关键要点下都有部分证据,但都不是特别充分的情况,我们尽可能准备了足够多的证据。这样即使单个证据因小股东的抵赖或缺乏原件而不被认可,但数量足够多、跨度足够长的证据材料,仍会对法官的自由心证产生影响。
然而,庭审过程一开始并不顺利。
在承办法官看来,如果小股东及公司其他员工损害了A公司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这应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而非本案“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中评判。
同时,法官也担心,如果在本案中确认了小股东及其女儿女婿存在损害A公司利益的行为,是否会在另案中作为证据,由此导致本案被用作“踏板”。
对此我们据理力争,本案中我们所举证的是小股东查账存在侵害A公司利益的“可能性”,这在证明标准、要求及目的上和认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是完全不同的。另一方面,侵权之诉也不应当是本案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抗辩的先决条件。
同时,我们在庭审过程中也有意外之喜:我们的一位同事在旁听庭审时,发现B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也在旁听。在他打开的笔记本电脑屏幕上,赫然有吴先生的女婿将A公司客户机密信息转发给B公司的邮件以及其他相关邮件,我们的同事马上对相关情况做了拍照取证,并在庭后交给了法官……
查账要求未获支持
2023年9月,A公司收到一审判决:法院依法认定,小股东委托女婿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具有向B公司通报A公司信息的不正当目的,且存在侵害A公司利益的可能性,故法院对于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作为小股东的吴先生对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