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制售仿乐高积木玩具逾11亿元

上海三中院对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作出终审裁定

王葳然

本文字数:1588

  □  见习记者  王葳然

  “现在开庭,传原审被告人到庭。”

  昨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乐高拼搭玩具著作权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判处被告单位L公司罚金6亿元,分别判处主犯被告人陈树某、陈坤某有期徒刑9年和8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和1500万元;判处从犯被告人陈新某、陈某、朱海某有期徒刑4年至1年6个月的刑罚,并处相应的罚金。

  1:1复刻乐高玩具

  猖獗销往国内外

  陈树某、陈坤某兄弟二人共同成立L公司,起初打算生产正规玩具,但在得知乐高玩具收入可观后,便开始在家庭作坊里开始生产“国际大牌”。2016年1月至2022年8月,L公司在未得到乐高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设立设计部、工程部、生产部、销售部等部门,通过购买乐高正品玩具后进行剥样、制模注塑、移印等,1:1复刻乐高积木拼搭玩具的外包装、说明书和积木颗粒等,并冠以“博乐”“乐翼”以及坦克图案等标识销往国内外。二审检察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吴晓峰表示:“L公司生产的玩具有部分销往国外,在玩具行业产生相当恶劣的影响,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形象也有所损害。”

  据悉,在此6年间,陈氏家族内部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上下链条。被告人陈氏兄弟二人系L公司的主管人员,并由陈树某主要负责产品的生产、销售,陈坤某负责财务资金管理;被告人陈新某协助管理公司复制、生产、销售乐高产品;被告人陈某负责境外客户销售业务;被告人朱海某负责购买复制样品、拿取客户订单、招揽客户、对外销售产品等。

  经鉴定,L公司生产的54款积木套装玩具与乐高公司积木套装玩具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经审计,L公司生产、销售仿冒乐高公司积木拼搭玩具产品,已销售金额共计11.13亿余元,查扣的玩具待销售货值金额达3000余万元;其中陈树某、陈坤某、陈新某的参与金额与L公司相同。2022年8月4日,被告人陈坤某、陈新某、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9月28日,被告人陈树某、朱海某投案。

  一审判决后,L公司、陈树某、陈坤某、陈新某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一审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审理期间,陈新某撤回上诉。

  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审维持原判

  就在上诉期间,陈坤某提出自己在公司中的地位、作用不及陈树某。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员工供述证言及银行流水等多项在案证据,足以证实陈坤某在L公司中主要负责公司资金财务管理,参与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系L公司的主管人员,并起到相应的决策、管理作用,故不应认定为从犯。而陈树某虽主动投案,但在首次讯问时,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不具有自首情节。作为L公司主管人员的陈树某、陈坤某均不构成自首,L公司也不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玩具中按比例抽样的相应款式与乐高玩具产品经比对鉴定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玩具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均与对应的乐高玩具的外包装、说明书基本一致。此外,结合L公司的设计图纸、外包装图纸、说明书,足以认定L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玩具产品与乐高玩具产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据此,上海三中院认为原审量刑适当,二审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高卫萍表示:“本案系一起重大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且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故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6亿元,对该二人的处刑基本贴近了本罪的最高刑期,体现了上海法院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严从重打击的理念,同时对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所涉的犯罪数额、地位作用、法定、酌定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依法判处相对主犯较轻的刑罚,一定程度上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下一步,上海三中院将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助推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为上海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和国家知识产权中心城市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高卫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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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制售仿乐高积木玩具逾11亿元 王葳然2024-04-23 2 2024年04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