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芬
“法官,我不同意赔偿。我是通过合法渠道进的盲盒笔,构成合法来源抗辩……”一名中年男子在被告席上低着头,侃侃而“念”。
“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领域一个专业名词。眼前这位被告能如此滔滔不绝,如果他是知法犯法,还能构成合法来源抗辩吗?审判台上的我直接给出疑问。
“法官,我没学过法,我什么都不懂,但我有你之前关于这个盲盒笔的判决,也有二审的。我是照着你的判决念的。”
拿着我的判决,在我的法庭上对抗原告?这样戏剧化的场面,我还是第一次遇到。审判台上全神贯注的我,思绪电光石火,回到2022年。
5元的笔要赔8000元?
开了近三十年的烟杂店,林老伯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竟会因为店里5元一支的盲盒笔,被带到了法院被告席上。
这一年,同样感到“意外”的还有我。2022年,随着上海法院知产审判由集中管辖调整为属地管辖,每个基层法院均设立了知产审判团队,我从侵权审判进入全新领域,感受到知产的森严壁垒。
基层法院知产案件审理存在两个极端,要么是身经百战的双方律师行云流水般唇枪舌战,要么是紧张惶惶的被告竹筒倒豆子讲故事,几乎没有中间地带。由女儿搀扶进来的林老伯,属于后者,法庭应对随意而无序。
我在庭前已经仔细阅卷,案情比较简单:原告某动漫公司是全国首批百家动漫企业,在第16类文具商品上先后注册了多个“叶罗丽”商标,又以核心原创品牌“叶罗丽”为中心,形成了全产业链,后开发出“叶罗丽”盲盒笔上市售卖,售价9.90元。2021年,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林老伯未经授权许可,在店铺中销售包装上印有“叶罗丽”商标的盲盒笔,于是起诉林老伯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及维权成本5000元。在庭前的电话联系中,林老伯表达了强烈的调解意愿。案件应该能调解,结合案件标的,我做了一个轻松预判。
“低于8000元,不调。”原告律师一口价,没有回旋余地。
“8000!”林老伯激动了,“你们第一次来店里,开口就是要8000,我们吓坏了。我们不是故意冒犯你们的,我们不知道‘叶罗丽’是商标啊。司法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告诉我们相关法律规定后,我们回来就销毁了这些笔。”
构成合法来源抗辩吗?
案件进入正式审理。我了解到更多情况:林老伯的烟杂店是家中一间临街的小卧室改建而成,面积10.44平方米,由于对着一所小学,林老伯又年事已高,近两年来开始转型售卖文具和玩具,且只在放学时段卖一两个小时。
2021年9月,林老伯在批发市场进货时看到涉案盲盒笔,于是进了一盒,共36支,批发价一支2.30元。林老伯把笔放在店里“五元区”销售,卖了快一半。
经过庭审可以认定,林老伯销售的盲盒笔确实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但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林老伯的情形是否属于合法来源呢?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林老伯主动提供了进货的批发商,是位于某批发市场的一家文具店。同时,提交了九张单据,这些单据形式多样,有打印小票形式,也有手填式或打印式清单,买卖商品基本为10元以下文具。
原告认为,林老伯提供的单据没有公章,且在网络上并未查到某文具店的商家信息,所以不认可林老伯证据的真实性。
“法庭之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这句法谚以绝对的语气道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而庭审,则是举证与质证较量的舞台。原告律师给出精准的反击。林老伯无奈地说:“批发商给买方提供的是收据。”
“有微信或者支付宝的转账记录吗?”我提示。
“我年纪大,不会使用这些,都是现金支付。”林老伯的声音更低了,但又燃起希望,“我女儿可以带原告律师去批发市场找这个店铺。”
本案中,林老伯的证据不属于法律认定合法取得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文具店作为证人到庭接受双方质证,可以补强林老伯证据的证明力。
“我们只能带着原告律师去批发市场……”林老伯反复地说着。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如果林老伯不能证明合法取得涉案侵权商品,恐怕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依托机制求教“外脑”
根据日常经验,在小商品批发市场,存在商品种类繁多、货源丰富、数量庞大、流通成本低、流通效率高等特点,导致相关交易欠缺规范性、严谨性。如果就此否定这些证据,会不会沦入机械司法的窠臼?我和助理在网上搜索相关判决和文章,但在证据认定上还是所获甚少。怎么办?
当时,上海法院正积极推进与法学院校的合作交流,为响应上级号召,院里聘任了一批知产领域的法学专家,充分发挥“外脑”“智库”作用,强化辖区内知产保护。我为什么不运用这一机制,解决我的审判疑难呢?
于是,我大胆向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请教。王迁教授非常认真地给出意见:合法来源抗辩实质是无过错抗辩,反映的是过错责任,应该依照民法原理判断销售者有无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合理注意义务的程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与行业、商品的价格、交易渠道、交易习惯、销售者的规模和专业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必须进行个案判断。
在王迁教授的指导下,我在判决书中详细分析了被告构成合法来源抗辩的理由。
找到那块“砖石”
由于这是我的第一份知产判决,我心里七上八下,反复审视这个案件。高尔斯华绥说过:“法律就是一座雄伟的大厦……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这个案件是一块一块砖石垒起的吗?在法律上,专家为我把关了。那么,在事实上,我做扎实了吗?这个案件,发票没有、转账记录没有、批发商在网络上搜索不到,而我的合法来源认定是建立在批发商和交易真实存在的基础之上!对,我还差一步,我要去垒起我的砖石。
我带着助理和原告律师以及林老伯的女儿,来到了林老伯所说的批发市场,走上三楼,果然,正是林老伯在法庭上提到多遍的文具店。我的砖石在这里!该文具店还告诉我们:原告已与涉案侵权商品的生产商达成了13万元的和解协议,协议已履行完毕。至此,一切尘埃落定。
原告律师在一旁由衷地说:“郭法官,你为这么小的案子到现场调查,赞!”
向过度维权说“不”
盲盒笔案件不是个例。基层知产审判中,存在大量过度商业维权案件,这些案件存在这样的特点:原告起诉模式已经程式化,案件层层分包,取证、出庭各有其人,流水线作业;被告多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不懂法也怕麻烦;案件基本和解撤诉结案,和解金额远超被告获利。这样的维权模式不仅挤占司法资源,而且污染了权利保护的碧海蓝天。在这样的考虑下,我在判决中不仅驳回了原告关于经济损失的请求,对于其维权成本我也不予支持。原告平生第一次遭遇滑铁卢,对判决全面上诉。
等待的过程是难捱的。等待中,最高法一份判决向过度维权明明白白宣示态度:权利人应注重打击侵权源头,重点通过起诉制造者以有效维权,而不宜仅选择小微零售商为被告;人民法院在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对权利的行使依法予以引导,以保障有限的司法资源能为权利人提供必要且充分的司法救济。
2024年1月,案件的二审判决来了——维持原判!同时,我也收获了知产审判中当事人送来的的第一面锦旗。
思绪收回到法庭上。看着眼前这个认真读着判决、捍卫自己权利的被告,许多的片段升浮:我和助理冒雨去取证、法院设立知产审判专家智库、各级法院谨慎审理果断下判、最高法院设立案例库……这里的每一个事件都有意义,看似是单一孤立的存在,但百川归海,终成涓滴。为知识产权提供高质量司法保护,值得每一个法律人一环扣一环、共同努力!
(主审法官:郭芬,静安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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