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拍案说法

借用他人知名商标为自家招商“引流”?侵权!

杨秋月/陆楠/徐荔

本文字数:1503

  □  通讯员  杨秋月  陆楠  记者  徐荔

  你有没有遇到过在搜索平台搜索某关键词,但出现的结果却不是自己想要的,反而链接到其他无关的网站?一般情况下,这是由于商家通过搜索平台将某些关键词和自身进行关联,以此获取更多搜索量、点击量。

  要注意的是,如果将他人的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流到自己的网页上,就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案件回顾>>>

  朋来公司是一家从事牛排制作销售的餐饮公司,拥有“朋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肉、牛排、鱼制食品、水果蜜饯、速冻方便菜肴等。

  2021年11月的一天,朋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搜索平台搜索“朋来牛排加盟”时,发现搜索结果中有一条标题为“[总]-朋来牛排加盟主页,总店招商,堂吃+外卖双赢”的内容,但页面下方显示的是“倍贝餐饮公司”字样。点击上述链接后,页面跳转为倍贝餐饮公司的招商、加盟信息。

  朋来公司认为,倍贝餐饮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倍贝餐饮公司未经许可,长期恶意使用“朋来”商标作为商业推广,目的就是利用“朋来”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自己引流,让消费者和加盟商混淆,这样会使得本可能属于朋来公司的商业机会转至倍贝餐饮公司。于是,朋来公司诉请判令倍贝餐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倍贝餐饮公司辩称,公司主要从事牛排的加盟业务,和“朋来”商标的核准范围不一致,且公司仅在搜索平台上使用“朋来牛排加盟”作为关键词搜索,并非直接使用“朋来”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倍贝餐饮公司在搜索平台中将“朋来牛排加盟”设置为关键词,使得搜索链接的标题中含有“朋来”字样,但搜索结果中显示的是倍贝餐饮公司的商业推广网页链接,可见倍贝餐饮公司将“朋来”用于广告宣传,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上述链接指向倍贝餐饮公司的“某牛排”加盟招商广告,与原告的“朋来”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属于类似服务。经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朋来”注册商标在整体上构成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被控侵权链接的标题部分使用“朋来”文字,构成对原告“朋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综合相关情况,松江法院判决倍贝餐饮公司赔偿朋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

  (文中涉案公司、商标均为化名)

  

  说法>>>

  

  经营者在网络推广过程中,通常会设置特定的搜索关键词,以提高商品或服务的曝光率。该类关键词的设定是否涉嫌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

  1.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通过关键词设定,使得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后,其他权利人的商标直接出现在搜索结果标题中,属于关键词的显性使用。如该关键词能够发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公众可以基于该关键词直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则属于商标性使用,应当受到商标法的规制。

  2.在关键词推广属于商标性使用的前提下,通过综合对比的方式,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检视关键词是否和权利人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及该关键词指向的商品/服务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的种类是否相同或类似。在关键词和商标相同的情况下,如关键词指向的商品/服务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相同,则构成商标侵权。如关键词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即使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也要结合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将该商标的字体、大小、颜色、图形、结构等因素,和关键词的组成进行综合比对判断,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3.市场竞争中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对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谨慎审查并合理避让,不得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成果谋取市场交易机会。

  与此同时,搜索平台也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不能“挂羊头卖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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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4借用他人知名商标为自家招商“引流”?侵权! 杨秋月/陆楠/徐荔2024-04-26 2 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