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县城高考状元,到名校医学博士,再到医学院教授,她的人生金光闪闪。
但在光鲜亮丽的背后,她同时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张欢 曹志成
遭受家暴她却羞于启齿
韩梅出生于乡村,幼年时父亲意外去世,母亲独自一人拉扯她和妹妹长大。在老家,韩梅从小就是远近闻名的“学霸”,从县城高考状元,到名校医学博士,再到医学院教授,她的人生金光闪闪,也是家人的骄傲。
但光鲜亮丽的背后,韩梅却有着难以言说的苦楚——长期遭受丈夫的家暴。在家中,丈夫对她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稍有不顺心就破口大骂,甚至拳脚相加。
由于韩梅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这让她更加羞于启齿,觉得“家丑不可外扬”,担心陷入周围人的议论。
回想起与丈夫的相识相恋,韩梅是单纯而仓促的。刚参加工作时,韩梅把妹妹和母亲都接到了上海,眼见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面对母亲的催促,以及妹妹和身边朋友都相继结婚的对比,韩梅无形中焦虑了起来。
正在此时,李华出现了,和韩梅一样,李华也在农村长大,一路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了名校博士学位,供职知名外企,且事业小有所成。两人认识时,李华正在筹备自己创业。
当时韩梅为了照顾母亲,在单位附近租了一套房子,因为房东乱扣押金而烦恼万分,李华得知此事后主动帮韩梅出头,软硬兼施地帮她要回了押金。事后韩梅请李华吃饭,她被对方表现出的热心可靠所吸引,没过多久两人就步入了婚姻殿堂。
创业失败丈夫拿她出气
婚后不久,韩梅发现曾经体贴入微的丈夫似乎换了一个人,恋爱时的直爽与大气,变成了强势与霸道。李华将在公司说一不二的作风带回了家里,大小事情不允许韩梅发表意见,如果韩梅提出异议,李华就会情绪失控,对韩梅大声吼叫,甚至砸东西、踹门。碍于面子,韩梅每次都默默忍受,她不敢告诉母亲和妹妹。
韩梅第一次感到心碎是在怀孕期间,她本以为怀孕了丈夫就会回心转意,为孩子做出转变,但是她错了,在最需要丈夫的陪伴与帮助的时候,李华却视她为拖累。
随着李华创业失败,公司解散,他更是将心中的怨气都撒在韩梅身上,埋怨韩梅“晦气”,辱骂更是家常便饭。
孩子出生后,家庭和科研的双重压力,常常压得韩梅喘不上气,雪上加霜的是,自视甚高的丈夫在创业失败后求职屡屡碰壁,他索性不再出去找工作,还埋怨韩梅整天忙于工作和科研“不顾家”。在一次醉酒后,因韩梅没有给他倒水,雨点般的拳头落在韩梅的身上。在又一次遭受家暴后,韩梅宛如行尸走肉。但是事后面对丈夫声泪俱下的道歉,韩梅又心软了,想到女儿还小,需要完整的家,她再次选择了隐忍。
某天下午,由于韩梅不在家,酗酒后的李华把女儿当作了出气筒。韩梅下班后看到在衣柜中哭泣发抖的女儿时,她意识到自己一直以来的隐忍,只会助长李华的暴力行为。这一次韩梅决定不再忍受,在报警后,她带着女儿搬回娘家,正式和李华分居并起诉离婚。
勇敢说“不”展开家暴反击战
初见韩梅,是在她第一次离婚失败后,她很是迷茫,为什么面对家暴指控,李华一句“我没做过”就可以一笔带过;为什么自己过往受到那么多的拳脚相向,却因为没有证据而无法被采信;只因为对方一句轻飘飘的“不同意”,法院就判决不予离婚。面对韩梅的疑问,我们给予安慰并一一解答,此后确定了初步的诉讼方案,陪同她一起对家暴发起反击。
要依法维权,首先就需要取证。在我们的鼓励下,韩梅鼓起勇气将丈夫长期以来婚内的殴打辱骂、冷暴力及出格行为一一梳理出来,我们列出重点需要调查取证的事实并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在获得法院的调查令后,我们联系辖区派出所,调取了家暴的报警记录、派出所的调解笔录,同时调取了李华酒后多次惹事甚至因寻衅滋事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同韩梅曾被打伤的就医记录以及李华在微信上辱骂韩梅的聊天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一切已准备就绪!
在第二次起诉过程中,我们多次叮嘱在娘家的韩梅要保护好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同时也积极和辖区居委会、妇联以及派出所民警取得联系,成功获得多方支持。虽然李华多次上门意图闹事,但在韩梅坚强的面对及各方的帮助下,并未发生严重的冲突。
在庭审中,面对铁证,李华承认了过往对韩梅的家暴行为,同时在意识到韩梅已经不是以前那个可以随意拿捏的妻子后,李华同意离婚。最终,法院判决离婚并将女儿的抚养权判给了韩梅。韩梅打赢了这场家暴反击战,也用实际行动驱散了女儿心中的阴霾。
相信在家人的陪伴和帮助下,韩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身到自己热爱的科研事业,她的人生正如蜡梅一样,在经历寒冬后定能再次盛开!(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解析
遭受家暴应及时求助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定义,家庭暴力既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的身体侵害,也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
司法实践在对家暴行为的认定中,证据形式是多样化的,除了报警记录、询问笔录、家暴告诫书、诊疗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处罚决定书等,当事人陈述、悔过书、短信、微信记录、录音、视频、邻居的证人证言、村居委和妇联等单位机构的救助记录等均可纳入证据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出台的《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由于家暴行为的特殊危害性,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较弱、家暴行为私密性等特征,对于家暴行为的认定标准,要比一般民事案件的标准更低,只需要证明存在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以达到充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目的。
对于家暴的受害人及其亲朋好友来说,应当及时采取求助措施,具体包括以下途径:
首先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对应记录在后续离婚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是报警、验伤。
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开具验伤通知书,及时前往医院验伤,保留好对应的诊断证明。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并进行记录,开具家暴告诫书,固定加害人家暴证据,并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最后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害人可以向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减少受害人再次遭受侵害的可能,以充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遭受家暴不是受害人的羞耻和过错,遭受家暴一定要及时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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