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记者 陈颖婷
一个偏僻简易的大棚仓库,十几个装满的塑料桶,几辆改装的面包车,偷偷运往餐馆的货物……近日,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周某仙等人有期徒刑3年4个月至1年,处罚金100万元至15万元不等。这也是浦东新区首例非法经营甲醇案件。
据了解,醇基燃料是以甲醇等醇类为主体配制,同时掺入了一定比例的汽油、组分油等其他液体的燃料。因为便宜,常用于取代燃料柴油、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作为燃料使用。作为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甲醇具有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不是想卖就能卖。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
2019年起,周某仙以个人名义从他人处购入甲醇,存放在一处偏僻简陋的废弃大棚,内有10余个容量为1000升的塑料桶,且没有任何消防器材。
“听说原来的仓库附近可能要进行安全检查,我怕事情败露,连夜把‘油桶’都搬到了我家民房附近,当然这里也没有任何消防设施,我知道,甲醇一旦引燃起火,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在审查过程中,周某仙承认自己明知故犯,她在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相应许可的情况下,把购入的甲醇又分销给了周某平等人。
周某平等人则通过帮助客户修改炉灶、上门维修等方式,将甲醇兑水后加价销售给餐饮经营者。他们同样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其运输车辆也是由普通面包车改装而成,仅仅将后排座位拆除后放置一个大油桶用于存储,危险性可想而知。本案中购买甲醇的餐饮经营者,大都使用简易的塑料桶或铁桶将甲醇存放于店中,通过自行改装的管道连接炉灶使用。
经审计,自2019年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周某仙涉案非法经营额达700余万元,其余嫌疑人涉案金额最高达177万余元。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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