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新法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应确保租赁物所有权清晰

朱非

本文字数:562

  □  记者  朱非

  12月4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控业务风险,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为规范售后回租业务经营行为,防范租赁物权属瑕疵、估值虚高等问题与风险,“办法”明确,金融租赁公司确保租赁物所有权清晰,不得将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此外,在开展直接租赁业务时,可以根据实际购买价款或厂商指导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物价值;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当以承租人所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选用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租赁物价值。

  “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当加强对租赁物适格性、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真实性、承租人融资和租赁物使用需求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防止承租人将资金挪用至禁止性、限制性领域。

  为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经营性租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重点审查租赁物的保值能力及使用寿命,充分考虑租赁物的瑕疵风险、毁损灭失风险等要素,对于受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影响较大的租赁物,还应当作出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安排。

  在租后管理阶段,“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动态关注租赁物运营产生的现金流、承租人整体现金流等租金来源,对于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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