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珂 卞钰祥
【摘要】越来越多跨省投资企业透露出同一个判断:不是“哪里补贴高往哪里走”,而是“哪里法院执行能落地,哪里才有资格谈投资”。基于对2014—2021年40412份“委托执行”类文书的结构化解析,并与3432家上市公司异地设子公司数据匹配,我们构建了覆盖237个地级市的实证调研,发现司法跨省协同能力,正在成为企业跨区扩张中被正式计价的一项“制度基础设施”。尤其是法治基础扎实的东部地区,该变量甚至比税收优惠更能解释异地设立子公司的强度。在对全国237个地级市构建“跨省司法协同指数”后,统计结果呈现惊人差异——同一项制度供给,在不同制度土壤中甚至会呈现正反两极效应。在东部,它是资本跨区流动的“加速器”;在部分司法供给紧张的西部,它却可能形成“绊脚石”式的制度摩擦,反而抑制异地扩张意愿。这意味着:区域营商环境竞争的核心逻辑,正在从“优惠政策”转向“司法供给能否跨行政区自由流动”的深层竞赛。企业作出决策的真正依据,不是“哪里更便宜”,而是:输掉官司时,能不能真正得到救济。
一、把法律文书变成可比“制度刻度”
我们把公开裁判文书逐条“读入”为可量化信息:谁委托、谁被委托、案件类型、执行地域与执行结果。以此为基础,构建“跨省司法协同指数”,并按城市年度产生时间序列数据。与上市公司子公司设立记录匹配后发现:当地司法协同指数每提升一个标准差,企业在异地设立子公司的概率显著上升(统计显著性高于常见经济学阈值)。这说明:企业在决策时已把“判决能否跨省执行”置于与税收、土地、劳动力同等重要的位置。司法协同,正在成为一种可被企业“计价”的公共产品。
更重要的不是单一案件的解决,而是协同产生的预期效应:当企业预见到异地纠纷能获得及时且可执行的救济,其跨区域扩张意愿明显增强。换言之,司法协同提升了区域经济的“风险承受能力”与“资本流动性”。
二、区域差异:东部的“加速器”与西部的“绊脚石”
东部:法治红利被放大
在长三角等东部发达地区,司法协同机制既有数量也有质的积累: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平台对接、统一执行标准的地方性规范等,使得跨区裁判的执行效率和可预期性大幅提高。以浙赣边际的江山—玉山—常山为例,三地法院通过常态化协作与信息共享,显著缩短了跨区执行时长。东部发达地区的司法协同让资本、人才、技术等要素更加能实现自由流动,区域内产业链协同与功能互补进一步推进,司法协同成为吸引高质量投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西部:需求旺盛但供给不足的反噬
部分西部地区虽然对协同有强烈需求,但司法资源本身匮乏,常表现为:法官与辅助人员不足、经费紧张、信息化水平低。在这种情况下,盲目扩大跨区协作案例数量,反而可能“挤占”本地司法处理能力,延长案件处理周期,降低司法信任度。企业看到的并非“更多救济的可能”,而是“增多的制度摩擦与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异地投资热情下降,甚至出现统计学上的负向效应。也就是说,同一制度工具在不同制度土壤中会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
三、谁最依赖司法协同?民企与创新型企业是风向标
我们依照学界惯例对上市企业进行分组检验的结果清晰表明:民营企业对司法协同的依赖度显著高于国有企业。民企缺乏体制内资源与隐性担保,更依赖公开、公平、可及的司法救济作为跨区扩张的保障。高研发投入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型)对司法协同尤为敏感。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保护需高效跨区执行,否则知识性资产在异地投资中存在极高的被侵害风险。
这些发现有实际意义:若一地的司法协同能力不足,首先受损的将是民营与创新主体,这将长远影响区域的创新生态与产业多样性。
四、机制:司法供需的调节作用
我们的机制检验显示:司法协同通过供给侧与需求侧这两条路径影响异地投资。供给侧方面,选取统计学年鉴中提供的每万人律师数、市场化法务环境等数据,来表现法院执行能力与法律服务水平。当供给充足且专业度高时,协同的正向效应被放大。需求侧方面,选取高研发企业,研究结果表明在企业对司法保护的需求强弱方面,高研发企业这类高需求群体对司法协同的响应更大。政治关联等因素则会削弱协同效应:存在强政治关联的企业,因能够依靠关系网络获得保护,对协同依赖较低,进而降低协同的边际效应。
五、实践案例的启示
在案例分析方面,我们选取的浙赣边际三地的实践说明:跨省司法协作的真正价值,不在“办成几起案子”,而在于把司法执行能力转化为区域经济的制度可预期性。协作不是锦上添花,而是直接改写企业现金流、债权回收与投资者心理的“硬结果”。案件走向越复杂,协同含金量越高。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江山—玉山—常山的经验显示——司法机关若能在财产查控、执行措施调整、破产程序衔接等环节做到规则互认、信息互通、执行互助,那么“制度稳定性”就能够比“政策优惠”更快被企业识别、被资本计价。这也提示我们:跨省协作既是法律程序的升级,也是营商环境从“行政友好型竞争”走向“制度深度型竞争”的关键变量。换句话说,这是把“法治”从司法机关内部行为,转化为区域之间“生产力”的过程。
六、政策建议:把“协同”做成可衡量的“协同能力”
基于实证研究与案例分析,我们提出四条政策导向:
一是分层施策,东部示范、中西部补短板。东部可推进制度一体化试点;中西部先提升人员、经费、信息化等司法底座,并通过“结对帮扶”吸收经验。
二是推广“预重整”等前瞻性制度。为企业在价值链中出现结构性风险时提供制度性缓冲,减少系统性失灵的经济代价。
三是强化“善意执行”与执行质量考核。将执行到位率、案均耗时、当事人满意度列入公开指标,让企业有可比的决策依据。
四是建立司法协同年度报告与排名体系。超越“案件数”,以质量化指标驱动良性竞争,降低信息不对称下的投资误判。
结语:制度深度决定未来要素流向
跨省司法协同这条“暗线”,不是技术细节,而是区域竞争的核心变量。它像一面放大镜,照出哪些地区依靠短期激励做低水平竞争,哪些地区在构建可持续的法治生态。未来的区域竞争,不再只是补贴与税收的博弈,而是规则的可预期性、救济的有效性与执行的可及性之间的较量。司法协同能力,正在成为决定资金、人才与创新火种流向的新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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