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说案

教唆参保者超量开药 套取医保基金案宣判

“药贩子”倒卖医保药品非法牟利获刑

沈媛/朱敏/张明继

本文字数:1346

  □  记者  沈媛  通讯员  朱敏  张明继

  记者昨日获悉,日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医保诈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并现场进行普法。四名“药贩子”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0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22年至2024年期间,吴某甲结识了宣某某、吴某乙等人并长期从他们手里收购药物。宣某某、吴某乙等人四处寻找参保患者,教唆参保患者超量开药或开非自用药,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回收后再卖给吴某甲。吴某甲收药后则出售给外省收药人员。

  其间,宣某某通过类似手段到处收购骗保药品,并转售获利。程某某在微信中告知宣某需要哪些药品,向宣某某收购药品,并在自己经营的某大药房中出售。

  去年12月11日,被告人吴某甲、宣某某、程某某、吴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公安机关在四名被告人处分别扣押一批药品。案件审理期间,四名被告人均有退赃表现。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宣某某、程某某、吴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吴某甲、宣某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程某某、吴某乙数额较大。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乙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程某某、吴某乙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宣某某、程某某、吴某乙有退赃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收购药品倒卖牟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在收购骗保药品倒卖牟利这一犯罪链条中所起到的作用、地位等因素,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以诈骗罪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年十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

  宣判结束后,主审法官结合刚刚宣判的案件,向来自上海市金山区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定点药店代表等四十余人,深入剖析了医保诈骗的社会危害性、常见手法、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法官说法】

  医保基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医保诈骗行为不仅直接导致公共财产受损,还破坏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医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作出明确规定,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骗取医保基金,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法律对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医保诈骗的手段隐蔽多样,如伪造虚假诊疗信息、滥用、出借医保卡、药品替换、违规结算等,但核心都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侵占医保基金。本案中,“药贩子”通过诱导参保患者超量开药,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并以“高价”回收,从而形成稳定供药渠道,并倒卖医保药品非法牟利,通过“参保人员套取-中间商收购-非法销售”的模式,恶意侵占国家医保基金,严重破坏医保制度的正常运行。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是一项重要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全民共同守护。参保人员作为医保基金的直接受益者,不得出借、出租、转让医保卡,不得参与虚假报销、不轻信“报销返现”“免费拿药”等虚假宣传。医疗机构、药店作为医保基金使用的关键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医保基金管理规定,规范诊疗行为和药品销售行为。医保行政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精准识别违规线索,及时发现和查处医保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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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8教唆参保者超量开药 套取医保基金案宣判 沈媛/朱敏/张明继2025-12-24 2 2025年12月2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