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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3-11</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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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引题>
    <标题><![CDATA[热映电影IP被“搬”进摄影写真馆？]]></标题>
    <副题><![CDATA[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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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陆艺楷/王葳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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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陆艺楷

    一边是国民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一边是全国知名儿童摄影连锁店，原本分属电影与摄影两个看似不相关的行业，却因一个爆款IP的跨界使用对簿公堂。近日，一起特殊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热门电影遭遇“搭便车”营销

    原告国民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表示，在哪吒系列电影热映、社会关注度高的时期，被告未经授权在线上平台推出“哪吒”“石矶娘娘”等主题摄影套餐，并在宣传中大量使用电影的经典台词、海报设计及电影LOGO，通过各种渠道推广引流。原告认为，这种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则认为，首先，其主营业务是儿童摄影，与原告的电影制作发行属于完全不同的行业领域，双方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其使用的哪吒形象，属于中国传统文化人物，并非原告独创，人人皆可使用，初衷是借助广受欢迎的文化热点进行创意拍摄，属于合理的商业创新，而非恶意侵权。

    “本案涉及的哪吒系列电影，因知名度高，属于我国动画史上标杆性的创作，在海内外都享有较高的关注度和知名度。”本案的主审法官练彬彬表示，“创作者为此投入了大量的心血和智慧，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因为哪吒形象源自中国传统神话人物，其形象本身就有部分属于公有领域，所以对其的保护应该兼顾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与公有领域利益保护的平衡。”

    在本案中，被控哪吒侵权形象尽管在丸子头、红黑配色等方面与原告作品构成近似，但这部分内容是源自公有领域或者在先作品，并非原告所独创。原告作品最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是通过龅牙、烟熏妆等体现出来的哪吒反叛又可爱的独特气质，而该部分内容并未在被控侵权形象中得以体现。因此，被控哪吒侵权形象与原告作品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也不应当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

    而石矶娘娘缩小版、哪吒魔王子、结界兽等形象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将被控侵权图片在多个平台上传，使公众可以获得原告部分美术作品，因此构成对原告部分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原被告分属不同行业，是否构成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对涉案电影进行大量地宣传和商业化开发，原告与涉案电影名称、主要角色形象、电影台词等已经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起到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在IP衍生开发日益普遍的当下，电影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等方式，将业务延伸至主题摄影等领域。双方存在潜在的、间接的竞争关系。被告在电影热映期间使用上述商业标识，可能造成消费者对来源、出处的混淆，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服务与电影官方存在关联。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部分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并综合电影知名度、侵权范围、持续时间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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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引题>
    <标题><![CDATA[八旬阿婆负气跨区出走迷失崇明街头]]></标题>
    <副题><![CDATA[警民接力暖心守护  老人母子终团聚]]></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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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陈卫国/季张颖]]></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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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陈卫国

    本报讯  近日，一位家住杨浦的八旬阿婆因家庭琐事与儿子发生口角后，竟独自一人乘公交车远赴崇明寻找老友，不料天黑迷路。幸得热心市民与民警及时相助，老人最终平安与家人团聚。

    2月28日22时30分许，崇明区中兴镇建材市场附近，一位神情焦急的老人引起路人注意。“我找不到我朋友了，你们帮帮我！”热心市民帮助拨打求助电话后，汲浜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民警一边安抚老人情绪，一边耐心询问。原来，老人姓赵，年逾八旬，当天从杨浦家中出发来崇明找老友散心，手机落在了家里。“我坐车过来的，但现在记不清她住哪儿了，写着地址的纸条也弄丢了……”阿婆声音里满是焦急。

    听着老人的叙述，民警觉察到事情或许没那么简单。通过查询，民警很快联系上赵阿婆的儿子林先生。电话那头，林先生得知母亲独自来到崇明，既惊讶又自责：“她前几天跟我拌了几句嘴，我以为她就在家待着，没想到……”

    经与林先生和老人沟通，民警联系附近宾馆，很快帮助老人住下。次日上午，林先生赶到崇明，等候在宾馆门口的民警见证了母子团聚。看到老母亲安然无恙，林先生紧握民警的手连声道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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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家庭小作坊自产自销“品牌”手机电池]]></标题>
    <副题><![CDATA[虹口检察斩断手机电池造假售假链条]]></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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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刘嘉雯/王晓阳]]></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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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王晓阳

    “原装品质，超大容量，全新带包装0循环……”2024年5月的一天，主播许某甲正在某平台网络直播间售卖“工厂直销的苹果手机电池”，并引流顾客到自己的电子厂网店下单。殊不知，该直播间已被系统捕捉到售假风险并向警方反馈。

    经警方立案侦查，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个自产自销的手机电池造假售假链条被斩断。

    工厂直销的电池实为小作坊“私人订制”

    对电子厂网店销售情况侦查摸排后，2024年5月16日，警方在许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并在仓库里查获一万多块未售出的手机电池。经品牌商家检测，这些带有苹果LOGO  标识的电池全部是假冒苹果手机电池。

    据许某甲交代，几年前他注册开设两家网店做电池批发售卖生意，并在2023年认识了开电池厂的许某乙。为缩减成本和提升利润，许某甲开始自行采购原料零件，请许某乙帮忙代工和贴标，生产带有商标的苹果手机电池板。随后许某甲借助平台网络直播间获取流量，以一块电池几十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

    “商标是许某乙私印的，肯定都是假的。”许某甲承认，他们生产销售的电池既是假冒品牌，也没有质量保证，卖给顾客是不负责的表现。

    为规避风险防打击，组装、贴标双分离

    警方很快顺着许某甲的代工链条，找到许某乙的“电池厂”。然而，所谓“工厂”只是一间在农村搭建的铁皮房，狭小房间内，几名工人有的负责贴绝缘片，有的负责焊接，有的负责封口，生产出不同型号的三无手机电池。

    “电池作坊是在我家院子搭出的房子，不是正规加工厂。工人也是我雇村里人来帮忙。”许某乙到案后交代，作坊组装的电池没有任何品牌标志，组装后便运到许某丙处印制商标并贴标，摇身一变成“品牌”电池对外供货，“没有商标的话，我们小作坊做出来的电池没人会去买的。把生产和贴标生产线分开也是为了规避风险防止被打击。”除苹果品牌外，这些电池品牌几乎覆盖了小米、三星、华为、OPPO等市面上常见的手机品牌，均未获得商家授权。

    经查，自2023年3月起，许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20余万元；许某乙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30余万元；许某丙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金额为130余万元。

    对三人提起公诉，获刑同时公开登报致歉

    本案移送至虹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认为，本案是一起假冒注册商标并对外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案件。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各自或者与他人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刑法》，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5年1月17日，虹口区检察院依法对该三人提起公诉，对其他参与经营或生产的帮工陆续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同时，经技术部门检测，许某甲等人生产销售的假冒苹果电池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可能导致电池爆炸等危险，对消费者财产安全甚至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检察官认为，他们的造假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假冒电池通过网店大肆销售，存在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知情权、安全保障权的可能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5年9月，虹口区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诉前公告。

    2025年11月15日，许某甲等人在检察官和法官的法治教育下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承担民事责任，先后在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网等媒体刊登致歉声明。

    记者昨天从虹口区人民法院获悉，去年12月10日，综合主从犯认定、认罪认罚、退缴退赔以及登报致歉情况，虹口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许某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8万元；判处许某乙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许某丙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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