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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3-11</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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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攒下80万元积蓄交给儿子保管 儿子意外离世凭聊天记录要回]]></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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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潘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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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CDATA[    顾阿婆是一位独居老人，因为儿子担心她遭遇电信诈骗，提出替她保管养老钱，于是她陆续将80万元积蓄转账给了儿子。

    一年后，儿子因为交通事故意外离世。顾阿婆向儿媳提起这80万元，儿媳却说从来没听丈夫提起过有这么一笔钱……

    □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为防电信诈骗

    积蓄让儿子保管

    “我转钱给儿子是让他替我保管的，现在儿子去世了，儿媳居然说这些钱都是他的遗产……”

    顾阿婆经人介绍来咨询时，没说几句就泪眼婆娑，久久不能平静。

    顾阿婆年过七旬，老伴早年去世，而独生子结婚后有了自己的小家庭，因此顾阿婆多年来一直独自生活。

    “因为电信诈骗的情况越来越多，我又是独自生活，儿子非常担心，生怕我被骗，时不时会转发防诈骗的文章、电信诈骗的案件报道给我看。”

    顾阿婆告诉我，儿子来探望她时，每次都会顺便“检查”她的手机，帮助卸载一些误装的软件，退订她不知道什么时候花了钱并且会自动续费的APP，微信联系人更是重点“检查”的对象。

    “去年年初的时候，儿子说现在各种电诈手法层出不穷、防不胜防，为了保护我的养老钱，最好是将大部分钱放在他那里保管。我想着自己就这么一个儿子，一直以来对我也十分孝顺，我每月的退休金足够日常花费，把积蓄放在他那里也没什么关系。”

    于是，顾阿婆的儿子在探望母亲时，通过在手机上安装银行APP进行操作，陆陆续续将母亲的积蓄总共80万元转到了自己的银行账户。

    儿子意外去世

    儿媳认为是赠与

    本以为自己的养老钱有儿子保管，从此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没想到，今年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夺走了儿子年轻的生命，也让顾阿婆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

    “儿子意外去世后，我也生了一场病，儿子的后事都是儿媳料理的。我跟儿媳提起这80万元，她说丈夫从来没有跟她说过有这么一笔替我保管的钱，她要查一下账户明细。后来我又问起，她说我转钱给儿子的时候就是把钱赠与他了，等遗产分配的时候会分给我钱……”

    而顾阿婆觉得这笔钱本来就是她的，不应该等到分遗产的时候才来分配，因此希望找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一下。

    “其实我跟儿子儿媳平时关系一直挺好，并不想难为她。但这笔钱的确是我多年省吃俭用攒下的积蓄，我老伴去世得早，现在唯一的儿子也没了，我今后的生活真的只能指望这笔钱了……”

    说着说着，顾阿婆又不禁泪流满面。

    梳理聊天记录

    主张保管获认可

    这笔总共80万元的钱，属于顾阿婆儿子的遗产吗？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这80万元是顾阿婆的财产，那么就不属于儿子的遗产。

    从资金的流向来看，通过相关转账记录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钱是从顾阿婆的银行账户转入儿子账户的。

    顾阿婆的儿媳由于不了解相关情况，认为这些钱是顾阿婆对儿子的赠与。但是，赠与合同的成立除了交付相关财产外，还需要有一方赠与、另一方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顾阿婆从未表示过将自己多年来存下的积蓄赠送给儿子，儿子也从未说过这些钱是母亲赠与的。

    那么，这些钱是不是涉及“借贷”和相应的还款呢？这仅凭转账记录也是无法证明的。

    要证明借贷关系，除了资金的交付之外，还需要有合同、借据等凭据，但顾阿婆和儿子之间从未发生过借贷，因此不存在交付或者归还借款的情况，也没有签过借款合同或者借据。

    我告诉顾阿婆，这笔钱从法律性质上应该认定为她交给儿子保管的钱。现在儿子去世，在遗产继承时，应当先将这笔钱还给顾阿婆。

    由于顾阿婆和儿子从未签订过保管合同，因此相关证据需要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寻找。

    幸好，顾阿婆的微信记录多年未曾清理过。她将记录交给我后，我花了一点时间进行仔细梳理，发现了大量相关证据。

    我将整理后的聊天记录和法律分析发给了顾阿婆，建议她转给儿媳，作为后续协商的依据。

    我还提醒顾阿婆，除了应当返还的这80万元，她同时也是儿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儿子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她，还有儿媳和孙子，总共三人。因此，对于儿子的遗产，大致应当按照每人三分之一的份额进行分配。

    春节前夕，顾阿婆告诉我儿媳已经将80万元转给了她，至于儿子的遗产，儿媳表示会在梳理清楚后向她汇报，并协商分配事宜。“儿媳还向我道了歉，说她的确不清楚保管积蓄的事。通过整理后的聊天记录，她才知道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儿媳态度的转变让顾阿婆十分欣慰，她也对我的帮助表示了感谢。

    律师解析

    借贷、赠与还是委托保管？

    对于本案中顾阿婆向儿子转账的性质，需要结合双方的沟通记录、意思表示、财产来源、交易习惯等因素，对“借贷”“赠与”“委托保管”三种可能的法律关系进行区分。

    根据《民法典》，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一般来说，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任何物品都可以成为“保管物”，包括货币。

    《民法典》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上述规定主要针对寄存实物货币也就是现金的情形，而顾阿婆和儿子通过口头和微信沟通达成的保管合同，实质是保管一笔钱款，因此顾阿婆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钱陆续交给儿子保管，这当然也是可以的。

    而主张这些钱属于“借贷”或者“赠与”，关键是要有双方达成借贷或赠与合意的证据，比如合同、借据等，至少也要有相应的沟通记录。

    如果顾阿婆没有交付保管的相关沟通记录，还可尝试主张这些钱属于“不当得利”而要求返还。

    对此，《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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