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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3-17</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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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托育服务法》纳入年度国家立法计划]]></引题>
    <标题><![CDATA[立法重点在于补齐托育短板]]></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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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朱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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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CDATA[    当前，“入托难”“入托贵”“托育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困扰着不少家长。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明确，将《托育服务法》纳入2026年度国家立法计划。去年12月22日，托育服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专家认为，“草案”的出台为托育服务搭建了制度框架，但后续立法的关键在于补齐细则短板，强化刚性约束，让法律规定真正落地见效。

    扩大普惠托育供给缓解供需矛盾

    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约3000万人，超过三成婴幼儿家庭存在入托需求。但目前我国托育服务仍面临托位分布不均衡、普惠托育供给不足等突出难题。

    对此，西南大学法学院杨复卫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草案”主要从规划源头和财政保障两方面作出回应，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托育服务工作经费纳入预算，鼓励通过公办、公建民营等方式扩大普惠供给，尤其是要求新建居住区同步配建托育设施。这一规定相当于为普惠托育体系搭建了一个整体框架，从资源总量和空间布局上缓解供需错配的矛盾。

    早在2023年《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已出台，但家庭托育点未被纳入“草案”。在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院长解志勇教授看来，当前家庭托育点立法时机尚未成熟，应采取“分步快走”策略。家庭托育点虽有社区灵活性优势，但仍面临监管能力不足导致的“管治分离”、场地人员标准适配不足、健康损害后的责任界定不清等短板。因此，当前宜继续依托部门规章与地方试点积累经验，待监管机制与标准体系成熟后，再尽快稳妥推进立法进程。

    针对民众关心的“入托贵”问题，杨复卫告诉记者，“草案”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建议以此为契机，通过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规范民间资本参与，有效增加供给降低托育服务价格；此外，也可以明确财政投入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中央财政常态化专项转移支付机制，对欠发达地区适当倾斜，避免法律条款在基层沦为“一纸空文”。

    以配套法规完善托育机构退出机制

    实践中，很多家长担心托育机构“质量参差不齐”，对送孩子入托心存顾虑。“草案”明确了托育机构的“准入许可”制度和退出机制，但能否在实践中顺畅运行值得关注。

    解志勇表示，“草案”促使托育机构的设立由“备案制”升级为“准入许可制”，通过事前审查构筑了第一道防线。但仍需要对退出机制作出细致规定，明确规范退出报备流程、落实清算与安置义务，形成可操作、可追溯的退出程序，确保监管链条完整闭环、责任落实到位。

    杨复卫坦言，“草案”搭建了“有进有出”的闭环机制。但关于年检不合格标准是什么？到什么程度必须启动吊销程序？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哪个部门牵头、响应时限多长？机构不配合执行怎么办？等等。这些操作层面的细则，还需要后续配套法规进一步明确。唯有将这些执行环节细化、具象化，退出机制才能真正从“纸面”落到“地面”。

    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托育服务质量标准

    在解志勇看来，“草案”还有一些值得完善的内容。他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托育服务质量标准，明确环境创设、卫生保健、膳食营养、早期发展等基本要求，建立定期评估与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数字信息平台，动态公开机构准入、评估结果及黑白名单，充分保障家长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拓宽托育服务职业发展通道，建立与专业能力、工作年限、服务质量相挂钩的薪酬待遇及晋升机制，增强岗位吸引力与稳定性。

    杨复卫则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公办、民办普惠、营利性机构、社区小型托育点的不同法律定位和登记路径，实现分类监管；也可以在“从业人员”章节增加权利保障条款，包括职业待遇、人格尊严和责任边界；还需厘清跨部门联合执法权责，将质量评估与补贴、定价挂钩，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  （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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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B010317_p38]]></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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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五部门发文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引题>
    <标题><![CDATA[七月起医疗机构使用统一死亡医学证明]]></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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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朱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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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朱非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公安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作为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重要凭证之一，由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根据“通知”，《死亡证明》申领人为逝者近亲属，包括逝者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若逝者近亲属无法到场，可以委托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人员代为申领。逝者无近亲属的，可以由承担监护职责的个人、单位或组织申领《死亡证明》。逝者无近亲属且其他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由其生前所在民政服务机构或村（居）委会等有关单位或组织申领《死亡证明》。

    “通知”明确，统一全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编码规则及样式，自2026年7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纸质版和电子证照具备同等效力；2027年1月1日逐步实现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便捷使用。

    在签发流程上，“通知”优化多种情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和遗失补发规则和流程，建设全国标准统一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信息系统，并对签发时效以及电子签章予以规范，提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签发效率。

    “通知”规定，逝者亲属可持《死亡证明》纸质版或电子证照办理户籍注销和遗体火化手续。逝者亲属持《死亡证明》纸质版第二、三联或电子证照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逝者亲属持《死亡证明》纸质版第四联或电子证照到殡仪馆办理遗体接运、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或电子证照办理殡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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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 整治“文字游戏”式广告]]></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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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朱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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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CDATA[    3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大对“大字吸睛、小字免责”“随意宣称第一、首创、最佳”“萝卜坑式引证”以及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信息等营销乱象的清理整治力度，推动优质广告资源与高品质产品对接，引导广告活动各方经营者主动摈弃“文字游戏”式广告。

    扫描下方二维码详读。（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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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深圳】]]></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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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日前，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针对部分道路停车位被车辆长期占用却不缴费，新规拟明确，在依法追缴欠费的同时，将通过行政处罚和信用管理手段，督促车主合理使用道路停车位。同时，给予15日的主动缴费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的，不予处罚。车主可选择预先缴费或事后缴费，不要求“每次停车时应当启动停车缴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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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办理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 可免交相应纸质材料]]></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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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朱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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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CDATA[    近日，郑州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实行“免证办”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线下办理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时，凡相关信息可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以离职提取为例，此前需要提交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银行卡三份材料，新政实施后这些材料将全部通过系统核验免于提交。（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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