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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3-18</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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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四部门发文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管理]]></引题>
    <标题><![CDATA[上海预计3月28日迎来清明祭扫高峰]]></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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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刘嘉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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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见习记者  刘嘉雯

    本报讯  近日，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林草局、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6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优化提升服务保障，推行绿色低碳祭扫，筑牢守牢安全底线，深化殡葬移风易俗，积极防范和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营造规范有序、绿色文明、平安祥和的祭扫氛围。记者昨天从上海市民政局获悉，今年清明祭扫高峰日预计为3月28日、29日，4月4日、5日、6日。全市各殡葬服务单位已做好祭扫接待准备工作，建议市民避开祭扫高峰日，提前错峰祭扫。严禁在公墓内燃烧祭祀用品和燃放烟花爆竹，市民可通过鲜花祭扫等文明低碳方式进行祭扫。

    四部门通知强调，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责任，督促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开公示制度。殡葬服务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通过增设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优化服务流程、强化人文关怀等举措，开设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绿色便捷通道，充分保障广大群众祭扫需求。

    记者了解到，上海各公墓向市民承诺：所有产品及服务均明码标价，收费透明规范。优先供应花坛葬、草坪葬、骨灰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产品，足量供应传统墓穴产品。坚决杜绝收受礼物、礼金等行为。将在线上线下公示各殡葬服务机构收费信息，市民可通过市民政局、各区政府网站线上查询或到各殡葬服务机构线下查询。祭扫过程中，市民如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拨打全市统一的白事服务热线“962840”进行咨询反映。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公墓在清明期间提供轨交短驳、定点班车等便民交通服务。为残疾人、7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开设绿色通道，通过租借轮椅、增设休息点、增加急救设备等措施提供服务便利。对于不能前往现场祭扫的市民，鼓励各公墓（骨灰堂）提供网络祭扫服务、代客祭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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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两部门印发意见推进儿童友好建设  深化“六大保护”]]></引题>
    <标题><![CDATA[完善网络平台未成年人模式]]></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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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王葳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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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王葳然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更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意见》，对儿童友好建设作出系统部署。意见要求，全面深化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健全完善保护机制，强化风险防控，切实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意见指出，要把儿童安全作为儿童友好建设的底线要求，筑牢儿童成长安全底线和保护防线。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普法宣传，强化家庭监护监督，落实学校保护职责，防治学生欺凌，分级预防、干预、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全面落实儿童和学生用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以及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全链条、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加强交通、消防、防溺水等方面安全教育，提升儿童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等数字技术查验年龄，及时制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电竞酒店、私人影院等场所；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集中整治通过互联网诱导危险行为、宣扬不良价值等涉未成年人突出问题；完善网络平台未成年人模式，通过科学合理设置使用时长、增加适龄优质内容供给等方式，更好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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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杨浦今年首次巡回审判“进园区”活动举行]]></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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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王葳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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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CDATA[    □  记者  王葳然

    本报讯  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因拖欠货款无法收回而引发诉讼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在长阳创谷“商事巡回审判点”开展巡回审判“进园区”活动，这也是今年该院举办的首场巡回审判“进园区”活动。

    原告是一家贸易公司，与被告一某电子商务公司是合作伙伴关系，被告二是该电子商务公司的唯一股东。2020年，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电子商务公司向贸易公司采购某品牌卫浴五金及水槽龙头产品，合同约定产品安装通过验收且贸易公司提供付款资料后60天内，电子商务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依约完成供货义务，电子商务公司通过现金转账和以房产抵押的形式支付了部分款项，还有余款未付清，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巡回审判中，该案主审法官刘燕萍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并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买方是否有权以卖方“未完成结算”“未开发票”等为由拒绝付款。

    经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主审法官依法对合同履行、货款结算等事实情况作出认定，原告已按约全面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已实际接收并使用货物；双方虽未完成最终结算、原告亦未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但结算、开票义务均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货款这一主义务，被告以此为由拒付货款，缺乏法律依据。结合合同履行期限、逾期付款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庭宣判被告一电子商务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7万余元并赔偿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其唯一股东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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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说明 htmlFormat="False">杨浦法院法官刘燕萍在长阳创谷创意园为工作人员及商户授课</图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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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53岁独身女子突发脑梗之后……

    徐汇首份临时监护人公证书，探寻从个案托底走向制度保障

    ■  详见A2

    选了景观房，登船后却发现看不见海

    杨浦法院审结一起邮轮旅游产品服务合同纠纷案

    ■  详见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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