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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3-18</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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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上海政法学院举办第一届生态环境法典论坛暨生态环境法典评注中心成立揭牌仪式]]></引题>
    <标题><![CDATA[为《生态环境法典》实施提供学理支持]]></标题>
    <副题><![CDATA[]]></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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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徐慧]]></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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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徐慧

    刚刚闭幕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在此背景下，上海政法学院于3月15日举办第一届生态环境法典论坛暨上海政法学院生态环境法典评注中心成立揭牌仪式。

    与会专家学者从不同视角对生态环境法典进行解读，并对法典的实施落地提出了切实的建议。

    法典编纂遵循“适度法典化”模式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会长姜平在讲话时表示，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的根基在于对条文的精准把握，要进一步深耕学理研究，精准阐释法典内涵；推动研用结合，强化实践指引；加强协同联动，凝聚法治合力。期待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为新起点，以评注中心成立为新契机，深耕理论研究、笃行法治实践，以学理之精解法典要义，以实践之智破治理难题，共同护航生态文明建设行稳致远。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陈海嵩教授主旨演讲的题目是《理解生态环境法典的若干重点问题》。他表示，“适度法典化”是本次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所遵循的基本模式。法典编纂并非追求一部无所不包、完全取代所有单行生态环境法律的“大而全”法典，而是在尊重现有法律体系与实践基础的前提下，进行系统性、集约化的整合、提炼与升华。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体现在生态环境法典之中，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公园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出台后将继续保留，因此，法典相关规定需要统筹协调，并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与兼容性。

    与法典不一致的条款需适时修改、废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主任林仪明以《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为题作主旨演讲。他提出，为落实生态环境法典，需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制度体系，确立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平行顺位，以创新引领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助力绿色低碳发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成阳发言的题目是《“后法典”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的司法作为》。她认为，生态环境案件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民生性、国际性的特点，体现了法律专业化和环境资源技术化的融合，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实践中应以“案”促“治”，做到预防性司法与恢复性司法并重。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王文革教授主旨演讲的题目是《绿色低碳发展入典：背景、架构与未来挑战》。他认为，绿色低碳发展纳入法典是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举措。他在谈及法典实施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时表示，应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部等制定具体办法，并注意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对与法典不一致的条款，需予以适时修改或废止。此外，还应就碳市场交易、绿色金融、低碳技术创新等关键制度立法。

    推进法典评注工作助力法典落地实施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校长、上海政法学院生态环境法典评注中心主任郑少华教授在会议闭幕式发言时表示，上海政法学院成立生态环境法典评注中心，是为了践行法典时代赋予的学术责任，建立连接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的桥梁，打造生态环境法典研究的学术高地与人才摇篮。

    据介绍，上海政法学院将以新成立的生态环境法典评注中心为引擎，整合法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力量，组建跨专业研究团队，开发系列教材并优化培养方案。同时，依托产教研协同创新团队，将法律实施情况纳入“法治中国大调研”，高效推进法典条文评注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法规清理，为法典落地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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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上海市法学会举办首场“2026东方法治论坛系列研讨会”]]></引题>
    <标题><![CDATA[聚焦新兴领域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标题>
    <副题><![CDATA[]]></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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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徐慧]]></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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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徐慧

    3月14日，由上海市法学会主办，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上海市杨浦区法学会联合承办的“2026东方法治论坛系列研讨会（一）”在上海财经大学科技园召开。

    此次研讨会以“新兴消费的权益保障”为主题，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娱乐及体育赛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旅融合场景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银发经济消费场景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前沿议题展开交流。

    文娱体育领域消费者主权有待重塑

    上海市法学会自贸区法治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校长郑少华教授以《文娱体育中消费者主权的结构地位》为题发言。他认为文娱体育对消费者主权的挑战，主要原因在于生产者高度组织化、消费者分层、娱体的监管体制。面对挑战，需要在信息权、选择权、结社权层面对消费者的主权进行重塑。

    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任超教授认为，娱乐和体育消费与传统的商品消费不同，文娱商品侧重于提供情绪价值，具备高度组织化和分层化特征，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挑战。消费者本身也有分层化现象，因此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应当分层展开。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宇教授更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化趋向的问题。在他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些规定和民法典制度设计并没有本质区别，可能直接危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独立地位。

    挖掘文旅电商消费解纷新方式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洋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文旅电商消费合同中的权利倾斜性配置》。他阐释了在当前旅游行业的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消费者决策高度依赖信息支持，但现实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他建议，《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权利配置、个人信息分类分级、风险评估等多个方面进行调整。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侯利阳教授梳理了目前文旅行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并从政府监管角度提出，应“让市场回归市场，让资金引导立足于市场实际”，以此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解正山教授则提出，在解决消费纠纷时需要挖掘不同于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方式，为消费者提供行政机关“一站式解决”、数字化技术投诉平台、景区快速司法服务等一系列救济途径。

    关注老年消费者的特殊保护需求

    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李剑教授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分配效应》为题作分享。他认为，在强调整体保护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消费者个体之间的利益协调。在分析消费者“后悔权”与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时，他表示应关注老年消费者的特殊保护需求。

    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陈洪杰教授认为，银发经济的消费形态从过去单一的“养老生存”需求，演变为一个覆盖日常生活、健康养生、精神文化、数字消费、金融理财等多个维度的立体化体系。为保障银发群体而进行的制度设计，也应做适老化更新，这需要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协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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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人工智能示范法4.0》]]></引题>
    <标题><![CDATA[探索构建人工智能风险防范制度]]></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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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朱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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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3月1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研究”实验室发布《人工智能示范法4.0》，旨在为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据介绍，《人工智能示范法4.0》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研究”实验室孵化项目阶段性成果，是对前序版本的一次全面制度设计升级。在制度框架上，本次修改明晰了多维度的责任与义务结构；在规制视野上，重点针对面向科学研究的人工智能（AI4S）、智能体应用以及基础模型风险防范等前沿议题，作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

    精细化界定人工智能使用者义务体系

    在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属认定及安全治理方面，《人工智能示范法4.0》积极回应人工智能新技术新应用发展需求，持续跟踪并转化司法审判中的制度创新实践，探索建立人工智能生成物产权归属和各主体权责认定规则。统筹生成内容的安全治理体系，将生成物标识作为关键安全措施加以规范。

    对于人工智能使用者义务体系的精细化界定，此次修改从单一的“研发者/提供者”规制向覆盖研发、部署与应用环节的全链条责任结构延伸，构建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体系。通过细化不同应用场景下使用者的行为边界与要求，确保技术应用的安全可控与权责对等。

    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跨境流动监管制度

    在人工智能的跨境流通促进、保障与涉外法治应对上，《人工智能示范法4.0》构建“促发展”与“防风险”并重的跨境治理框架，在完善出口鼓励与纠纷应对支持机制的同时，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跨境流动监管制度。

    关于人工智能民事归责原则与责任分配，此次修改在传统侵权责任的框架下，探索构建更为科学、多元的过错认定与责任分担规则，并进一步完善“避风港”制度，在保护受害人权益与鼓励产业创新之间寻求合理的利益平衡。同时，构建与完善人工智能上下游产业链中多元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实现全链条风险共治与责任分担。（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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