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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3-18</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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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意外怀孕后 妻子拒绝生二孩 婚姻走到尽头 经调解和平分手]]></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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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王丹丹]]></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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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CDATA[    俞女士发现自己意外怀上了二孩，但基于种种考虑不想生下这个孩子，而丈夫对此却有不同意见。

    两人从好言相商发展到激烈争吵，俞女士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独自去医院做了终止妊娠的手术。为了躲避为此暴怒的丈夫，她搬离了共同居住的家，并起诉要求离婚……

    □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

    妻子怀上二孩选择终止妊娠

    俞女士和丈夫崔先生结婚多年，有一个3岁的女儿。虽然生活中难免有些磕磕绊绊，但夫妻感情还算不错。

    2025年年初，俞女士发现自己意外怀孕。考虑到自己身体状况不佳，家庭经济压力也比较大，而3岁的女儿正处于极度依赖母亲的年纪，俞女士不想生下这个孩子。

    而丈夫崔先生得知妻子怀孕十分高兴，认为应该生下孩子。

    双方最初好言相商，却各执己见、不欢而散。随后，公公婆婆也加入展开游说，丈夫崔先生更是态度坚决，双方爆发了激烈的争吵，俞女士甚至为此报了警。

    虽然冲突暂时平息，但怀着孩子的俞女士因此情绪愈加低落，身体状况也越来越不好。经过反复考虑，她最终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独自去医院做了终止妊娠的手术。

    为了躲避因此暴怒的丈夫，俞女士在手术后搬离了共同居住的家，在外租房独自休养，而丈夫也不允许她再接触年仅3岁的女儿。

    矛盾不断激化起诉要求离婚

    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双方的矛盾不断升级。俞女士的公公在家庭群里持续对她进行言语攻击，甚至当着孩子的面对她破口大骂。

    俞女士多次尝试看望女儿，均被丈夫及其家人阻拦，为此她又多次报警求助。

    在一次对峙中，双方父母也加入进来，发生了激烈的肢体冲突。

    在一次次报警的同时，俞女士和崔先生先后到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等诉讼。

    年幼的孩子本应是维系亲情的纽带，却在这场纠纷中成了最受伤的人。

    俞女士在近乎绝望之际，经人介绍找到了我们。她不仅想要通过诉讼离婚，更迫切希望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接受委托后，我们了解到俞女士和丈夫都受过良好的教育，夫妻感情本来还不错，只是对于生育问题，丈夫始终秉持“由我做主”的观念。

    在情绪和立场的驱动下，双方逐渐陷入“对抗思维”。

    因此，我们决定即便无法消弭矛盾，也需要首先减轻对立和冲突，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共识和基础，推动双方坐下来谈。

    在提起离婚诉讼后的漫长过程中，我们并没有坐等开庭，而是一方面着手准备庭审材料，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双方坐下来“聊一聊”。

    在开庭前，我们也向法庭充分说明了案件背景、冲突根源，建议法官在开庭前尝试调解。

    辨法析理协调最终和平分手

    在调解过程中，我们积极疏导双方的情绪，不让他们陷入情绪化的相互指责，而是引导双方明确诉求、寻找共识。

    对于导致离婚的根源问题，我们详细向崔先生解析了法律所规定的“生育权”，并从情、理、法等角度，冷静分析了俞女士终止妊娠的现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对于俞女士最关心的抚养权问题与探视安排，崔先生也表达了争取抚养权的态度。

    为此，我们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双方说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是处理抚养权纠纷的核心法律原则，法院在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始终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置于首位。

    基于女儿才3岁以及之前的抚养情况，如果双方对于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基本上会将女儿的抚养权判归母亲俞女士。

    最终，我们成功说服崔先生同意离婚，并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经过多轮居中协调和双方的面对面沟通，俞女士终于和崔先生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孩子由俞女士抚养。

    同时，我们就探视、抚养费等问题设计出了公平合理并且可执行的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我们不断劝导双方，离婚后，彼此都需要开启新的生活，不应再互相攻击。尤其是在和孩子相处时，不应向孩子灌输父母之间的对立情绪。“即便你们离婚了，孩子还是应该享受到充分的父爱和母爱，你们需要共同守护孩子的身心健康。”俞女士和崔先生对此都表示认同，两人也逐渐走出了激烈对抗的状态，开始理智地商量离婚事宜。

    最终达成协议并签完字的那一刻，俞女士眼眶泛红，崔先生也长舒了一口气。这场持续近一年的纷争，终于画上了句号。

    每一起婚姻家事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悲欢离合。我们不仅是法律的运用者，很多时候也是情绪的疏导者、沟通的搭建者、方案的设计者。

    而我们的目标，从来不是让谁“赢”，而是让所有人都能“走出来”。我们尤其希望父母离婚的孩子，能够继续在充满爱与安全的环境中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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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CDATA[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是，男女生育权的实现方式存在本质差异。

    女性生育权的核心是身体自主权。怀孕、分娩直接关系到女性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涉及身体控制权、医疗自主权等基本人格利益。

    而丈夫的生育权需以妻子自愿为前提。法律虽承认男性的生育权，但其实现必须尊重妻子的身体支配权，不得强制要求妻子生育。

    怀孕后，女性掌握最终决定权。是否继续妊娠由妻子自主决定。即使丈夫不愿生育，妻子坚持分娩的，男方仍需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

    对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同时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除了男方要求女方生育，而女方终止妊娠引发的纠纷，实践中还会发生男方要求女方终止妊娠，但女方坚持生下孩子进而索要抚养费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无论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基于“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一法律规定，对于这种情形下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法院通常都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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