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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3-20</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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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引题>
    <标题><![CDATA[违背公序良俗  在网上出售女童照片]]></标题>
    <副题><![CDATA[上海首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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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王茹雪/胡蝶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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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王茹雪

    利用儿童摄影之便，摄影公司老板竟违背公序良俗出售女童照片……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公益诉讼案。记者了解到，这也是上海首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悉，该案采用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上海一中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凌捷担任审判长，两名审判员和系统随机抽取的四名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

    陈某为某摄影公司法人，其利用为儿童摄影之便，通过网络与家长约定“互免约拍”，即陈某为女童拍摄照片，女童家长同意将照片展示在陈某注册的社交平台账号上用于宣传，双方互不收取费用。2024年起，陈某未经允许在网络社交群内发布女童照片和视频，使用“白丝”“裸足”等文字描述吸引买家，共获利一万余元。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侵犯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人格权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随即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上海一中院认为，陈某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出售女童照片，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永久删除储存于手机、电脑、移动硬盘等介质内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的照片、视频等；在正义网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相应损失，相关款项用于未成年人保护公益事业。

    【法官说法】

    当下，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与网络深度交融，网络空间是否清朗，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此类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劣行径，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司法机关、家庭、学校、社会及网络平台各司其职、协同发力，要从源头上斩断利益链，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也要增强防范意识与维权能力，凝聚全社会合力，才能从根本上净化网络生态，为未成年人筑起坚实的屏障，真正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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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引题>
    <标题><![CDATA[拒不配合法院扣划，银行被罚50万]]></标题>
    <副题><![CDATA[司法权威不容挑战，协助执行不是“选择题”]]></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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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马世翔/陈颖婷]]></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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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马世翔

    “该建筑地块非商品房项目地块”“采购合同有拼接的可能”“开发贷银行享有优先权”——面对法院执行人员要求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合法文书，一家位于江苏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却接连搬出种种理由，一再推诿，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案件执行陷入僵局，申请执行人迟迟未能拿回本该属于自己的200余万元款项。

    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该银行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经二审复核后已维持原判。这一罚单，不仅是对一起拒不协助执行行为的惩戒，更向所有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发出明确信号：司法权威不容挑战，协助执行不是“选择题”。

    200万款项已保全，银行却百般推诿

    这起案件源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者应支付200余万元。然而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鉴于在诉讼阶段已对被执行人账户资金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扣划。

    执行人员随即赶赴江苏某分行，要求协助执行。然而，面对法院出具的正规协助执行文书，该银行不仅未依法配合，反而以种种理由推诿扯皮。先是称“该建筑地块非商品房项目地块”，后又质疑“采购合同有拼接的可能”，再提出“开发贷银行享有优先权”。执行人员多次沟通、释明法律后果，银行却置若罔闻，甚至数次提出执行异议，持续阻挠执行，案件因此被拖延长达一年之久。

    一年后终扣划，申请人利益已受损

    直到法院再次发出公函督促，该银行才最终将款项扣划至法院账户。但此时，申请执行人已因资金迟迟无法到位而利益受损，申请人对此表示强烈不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长宁法院认为，该银行在收到法院文书后，长期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已构成对司法秩序的公然妨害，遂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协助执行并非一项可选性义务，而是法律赋予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承办法官在案件中指出，本案中50万元的罚款，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所有负有协助执行义务有关单位的警示：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律底线不可逾越，任何试图规避、阻碍执行工作的行为，都将付出法律代价。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则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公里”。本案的执行也为各类企业、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敲响了警钟：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主动配合、积极履职，不得以内部规定、需经审批等借口拖延、拒绝协助。唯有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裁判、配合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才能让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让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得到充分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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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备孕夫妻租到超标三倍“甲醛房”]]></标题>
    <副题><![CDATA[租金能退吗？退多少？]]></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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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刘嘉雯/田一夫]]></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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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田一夫

    一对夫妻为了备孕，在租房前特意询问所租赁房屋是否已做除甲醛处理，得到中介人员的肯定答复。然而，入住后他们发现，房间内甲醛含量竟超标三倍！这种情况下租金能否顺利退还？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房屋甲醛超标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租房后发现房内甲醛超标三倍

    2025年9月14日，小李夫妇与房东刘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2025年9月27日起租至2028年9月24日止。合同签订后，小李支付了部分租金及押金共计10000元。小李因计划备孕，租房时特意询问房屋中介公司，该房屋是否除过甲醛，中介人员明确表示租赁房屋已做除甲醛处理，甲醛含量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小李放心入住。

    然而，入住后小李却经常感到鼻腔不适。2025年9月16日，不放心的小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上门检测甲醛。两天后，刘女士也联系第三方人员上门检测，并进行了除甲醛处理。9月21日，小李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了检测报告，没想到房间内甲醛含量竟超标三倍！小李当即提出退房退租，并将钥匙返还给刘女士。

    刘女士认为，签合同前，自己已告知小李房屋新装修不久，并未进行除甲醛处理。之后，在得知房屋存在甲醛超标问题后自己也积极处理，委托第三方对房屋进行除甲醛，如今房屋已符合居住条件，因此拒绝退还租金。

    双方争执未果，小李将刘女士诉至青浦区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由刘女士退还已付租金及押金10000元并赔偿自己支出的检测费。刘女士则表示，小李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属单方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自己有权收取违约金7500元，仅需退还小李2500元。

    法院：危及健康构成根本性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作为出租人，负有保障租赁物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涉案房屋为精装交付三个月，未做除甲醛处理。经有资质机构检测甲醛超标，不符合国家室内空气质量安全标准，尤其承租人有备孕计划，对居住环境安全性要求更高，这直接危及了小李夫妇的健康。尽管刘女士在后续进行了积极的补救措施，但在交付租赁房屋时，该房屋显然不满足基本居住用途，构成根本瑕疵。因此，双方租赁合同虽合法有效，但因房屋甲醛超标，导致承租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出租人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因此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同时，考虑到甲醛的挥发性及空气流动性，刘女士提供的房屋除醛后的检测报告即使真实，也仅能证明短期内房屋内的空气质量情况，无法反映后续案涉房屋的甲醛含量情况，故相应的除醛措施无法完全确保租赁物后续的甲醛含量持续符合相关标准。且承租人因备孕对居住环境有更高安全需求，其拒绝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具有充分合理性与合法性。

    由于小李已明确作出解除租赁关系的意思表示，且通知已到达刘女士，法院认定，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于2025年9月21日解除。此外，小李为确认房屋质量问题而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属于合理、必要的维权支出，且检测结论证实房屋存在质量瑕疵，证实出租人构成根本违约，该费用应由责任方即刘女士承担。

    青浦区法院判决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刘女士向小李退还租金及押金10000元，并赔偿检测费用。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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