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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3-25</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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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好意载同事 酒驾酿成事故 辨析法理情 达成赔偿协议]]></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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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和晓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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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CDATA[    张先生加班后和同事一起吃饭喝酒，随后出于好意载同事回家，不料发生交通事故，不但因酒驾遭受处罚，还需要承担两车受损、一人受伤的赔偿责任，这样的教训对他来说无疑十分深刻。那么，张先生能否因为“好意同乘”而减轻责任呢？

    □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加班后喝酒

    好意载同事回家

    “和律师，我好意载同事回家，没想到会变成现在这样……”张先生经人介绍找到我，说要咨询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听他细说之后，我才发现他遭遇的情况并不简单。

    事情发生在几周前的一个雨夜。张先生和同事韩先生在公司加班到晚上8点多钟，两人相约一起到附近的饭店吃饭，还一人喝了一瓶啤酒。

    “我平时酒量很好，喝一瓶啤酒一点感觉都没有，所以打算开车回家。他平时不开车，吃完饭准备打车回家。”

    两人道别后，张先生回到公司开车出发，但经过饭店时，远远就看到韩先生仍站在路边。

    “我慢慢开到他跟前停了车，询问是什么情况，他说还没打到车。当时下着小雨，我就让他上车，打算送他回家。”

    上车后，张先生边开车边询问韩先生的住址，随后在导航中搜索路线。“这时，一个外卖小哥骑电瓶车突然从我车的左前方斜穿过去，当时天色很暗又下着雨，我下意识地试图避让而猛打方向，撞上了路边停着的一辆车，安全气囊都弹出了……”

    张先生因为系着安全带，因此虽然惊出一身冷汗却毫发无伤，但坐在后排位置的韩先生因为没系安全带，遭受重击导致肋骨骨折。

    这起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一人受伤，在交警到场处理时，认定张先生对事故负全责，同时发现张先生还存在酒驾的情况，他也因此遭受了处罚。

    车损加人伤

    全部需要他赔偿

    “现在我面临的情况是，两辆车的车损需要处理，但保险公司以我酒驾造成事故为由拒绝理赔，同事韩先生也找我要医药费。我现在太后悔了，当初就不应该好意载他……”

    “你应该后悔的是，喝了酒就不应该开车！”我告诉张先生，事已至此，他面临的问题需要分开一件件分析。

    对于这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张先生投保的交强险还是应当在相应的赔付额度内给予赔付。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定的机动车保险，它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而设立的强制险种，即使张先生存在酒驾情况，交强险还是应当对相关损失进行赔付的。

    至于张先生投保的商业险，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张先生酒驾肇事的损失的确只能自行承担了。

    “我自己查了法律规定，我是好意载同事回家，至少对同事韩先生的损失，我可以少赔一些吧？”

    我告诉张先生，我国《民法典》的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你酒后驾车造成事故，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重大过失’。因此，基于‘好意同乘’，你的赔偿责任本来的确应当减轻，但由于你酒驾，本可减轻的责任又无法减轻了。”

    酒驾仍搭车

    同事也存在过错

    得知几乎所有损失都得由他承担，张先生满脸愁容、长吁短叹：“我工作刚满三年，好不容易攒下一点钱，这下全都要赔进去了……”

    的确，这起事故对张先生来说教训深刻，但我告诉他，至少还有一个对他有利的情节：

    “你酒后驾车，虽然是好意无偿搭载同事，但你的行为显然已将同事韩先生置于危险之中，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对韩先生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韩先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驶的情况下，明知张先生在驾驶车辆前存在饮酒行为，并且他本身就是和张先生共同饮酒的人，应当预见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也应当能充分认识到在此种状态下搭乘车辆的潜在风险。但韩先生非但未劝阻张先生驾车，还在没能打到车的情况下搭乘他的车，是主动置自身于危险状态。

    韩先生在上车后和张先生持续交谈并告知住址，致使张先生在操作导航软件时未能关注道路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此外，韩先生在上车后没有自行系好安全带，这也是导致他伤情严重的重要原因。

    综合这些情况，韩先生对于自身遭受的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法应当减轻张先生的赔偿责任。

    我建议张先生不要回避问题，而是应当基于同事情谊，主动上门探望韩先生，协商赔偿事宜。

    在探望当天，我和张先生事先约定由我通过电话和韩先生进行沟通，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和责任承担问题，并解答韩先生的疑惑。

    通过法理情的辨析，韩先生最终同意自行承担30%的责任，等到治疗终结伤情恢复后，与张先生一次性结算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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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该条款规定了“好意同乘”的减责原则，是为了弘扬乐于助人的善良风俗。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非运营车辆的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同意他人无偿搭乘，或者乘车人受非运营车辆的驾驶人邀请“搭便车”，本质上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

    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可以从三个层面加以理解。

    首先，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样有助于推动人与人之间互相关爱和帮助。

    其次，好意同乘构成减责事由，即可以减轻驾驶方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最后，好意同乘中，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驾驶员的控制范围之内，驾驶员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好意同乘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结果，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属于侵权行为，如果驾驶人必须全面赔偿其无偿搭载行为产生的侵权损害，不利于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

    但是，好意同乘者的无偿搭乘行为也不等于其甘愿冒一切风险，好意驾驶人的无偿搭载也不等于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考虑到善意和无偿的因素，《民法典》对好意驾驶人的责任有所减轻，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被免责。

    如果驾驶人酒后驾车，或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看手机、超速等行为，因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认定为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搭乘人有不系安全带等情形，则可认定搭乘人存在过错。

    总之，无论驾车人还是搭乘人，都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作为驾车人，如果碰到有人搭顺风车，应谨慎驾驶，确保搭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搭车人如果明知驾车人有饮酒等不宜开车的情形，也应当劝阻其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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