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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3-27</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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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高中生网购退货，却被“开盒”“网暴”]]></标题>
    <副题><![CDATA[浦东法院调解一起涉未成年人纠纷案]]></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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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陈卫锋/陈颖婷]]></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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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陈卫锋

    因一次103元的网购纠纷，17岁高中生小王的网络账号、微信头像甚至取件视频被人一并曝光，还贴上了“白嫖”“伪造证据”的标签。小王为此在校园里遭遇同学与老师的反复询问，不堪其扰。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涉未成年人网络购物引发的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一次退货，演变成“网暴”

    2025年4月，小王在某平台看中几串手串，与卖家孙某某达成交易，支付货款103元，并将学校地址作为收货地。收到快递后，他在校内拆封，发现商品与约定不符，便与孙某某沟通。令他没想到的是，对方怀疑他偷换了货物。

    感到委屈的小王在平台发起申诉。后经家长核实，问题实际是快递运输过程中破损所致。4月15日，快递公司向小王作出赔偿，小王随即撤销申诉并确认收货。

    本以为风波就此平息。然而两天后，孙某某在未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公开指责小王“白嫖”“伪造证据”，并公布了其网络账号、微信头像及个人取件视频。

    提供这段带有人像取件视频的，正是小王取货的快递点运营方——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这些信息迅速在校园中传播。小王因同学、老师的反复询问，心理受到严重创伤，最终将孙某某与快递点运营方诉至浦东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一揽子”调解：赔偿+道歉+公示

    “未成年人因其心理承受能力较弱，社会评价环境对其成长影响深远。”浦东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郭丹表示，当纠纷涉及未成年人时，各方均应秉持更加审慎、友善的态度。

    为避免案件审理、宣判等环节对小王身心健康造成进一步影响，法官全力协调各方进行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一揽子协议：孙某某向小王进行口头及书面道歉，书面道歉声明需在其发布过不当言论的网络平台上公示至少10日；孙某某赔偿小王3000元；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小王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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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游戏币能用现金回收？]]></标题>
    <副题><![CDATA[男子因赌博罪获刑]]></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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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徐杰瑛/沈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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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沈媛  通讯员  徐杰瑛

    本报讯  游戏币能现金回收？不法分子以“租号、回收”为幌子招揽玩家，一款经许可上线的网络游戏就这样成为网络赌博的温床……今年1月，经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赌博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吴某是某款捕鱼类网络游戏的爱好者，在这类游戏中，玩家可使用金币进行捕鱼，其间会随机掉落金币或道具，但也有可能一无所获。玩家还可通过充值提升VIP等级，而游戏平台的充值价格较高，有不少玩家会选择短期租赁高级别账号。

    作为资深玩家，2018年，吴某开始做起“租号”生意。起初，吴某只单纯将买家需要的账号及金币提供给对方并收取相应租赁费，可随着“租号”生意越来越少，他琢磨起了转型的办法。

    “如果把只能在游戏里使用的金币用现金回收，一定能吸引不少客户……”2022年，吴某转变了单纯租号的方式，开始以“租号+回收”的模式吸引顾客。通过自行养号、从他人处购买等方式，吴某囤积了大量游戏账号，并通过网店、朋友圈等方式推广。

    吴某会以较低于平台充值的价格将含有金币的账号租给客户，并设置相应回收规则。如果客户将账号内金币耗光，就会被收回账号，如果客户账号内的金币超过了租赁时账号内原有的金币数量，吴某则会提供回收提现服务。

    金币作为虚拟道具，玩家充值后只能在游戏中使用，可吴某一番操作，为客户提供变现渠道，把娱乐变质成赌博，踏入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2025年4月，警方获悉吴某以金币兑换现金形式吸引赌客赌博的线索，经侦查，于同年5月将吴某抓获归案。经查，2022年至2025年5月期间，吴某通过发布租号、金币回收广告吸引赌客，制定租赁及回收价格，并为赌客提供变现，非法获利12万余元。

    “赌客使用现实货币向吴某租赁含有金币的账号，相当于用钱兑换了筹码，随后利用游戏内投入金币后有概率返还金币或道具的机制来‘输掉筹码’或者‘赢得筹码’，最后，吴某再将赌客赢得的金币兑换回现实货币，实现将筹码变成钱的转换。这一系列行为已然脱离娱乐范畴，而异化成了赌博。”承办检察官说。

    2025年11月，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赌博罪对吴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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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直播间买早教机送“云端资源”]]></标题>
    <副题><![CDATA[法院：把别人版权当卖点，主播与平台都要担责]]></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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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季张颖/姜琳浩/陈淋清/郭子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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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姜琳浩  陈淋清  郭子严

    “云端无限存储空间，一次购买终身使用”“我把端口一次性给你”……直播间里，带货主播卖力推销智能早教机，吸引消费者的核心卖点竟是内置的侵权音频资源。当主播将他人享有版权的知名作品打包上传至云端，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平台运营者，能否以收到通知后已删除侵权音频为由全身而退？近期，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带货主播与平台运营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

    免费资源成早教机卖点

    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带有云存储功能的智能早教机。消费者购买后，可通过该公司运营的APP注册专属端口，并进入该公司运营的开放平台上传音频资源，通过输入设备ID的方式，将这些音频资源同步到早教机终端进行播放。

    某文化公司经授权，享有某知名儿童系列故事作品及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文化公司发现，主播尹某在直播间推广该品牌智能早教机时，以提供免费资源的专属端口为卖点，吸引消费者至科技公司的官方店铺购买。经购买后查看，通过尹某预设的专属端口，用户可在线播放该儿童系列故事作品的音频。文化公司认为，尹某及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诉至法院。

    法庭上，尹某辩称科技公司已删除了尹某在开放平台上传的侵权音频，侵权事实已不存在。科技公司则表示，侵权音频是尹某自行上传至开放平台，并非由其上传，科技公司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其作为开放平台的运营者，属于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已及时删除侵权音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播与平台都被判侵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被告科技公司是否应为此承担责任。

    原告文化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作品及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尹某未经许可，将使用涉案作品的侵权音频上传至开放平台，并通过输入设备ID的方式，使不特定的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尹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文化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

    科技公司虽未直接上传侵权音频，但其作为平台运营者，对被告尹某的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被告尹某将提供侵权音频为卖点推销被告科技公司的早教机，被告科技公司显然能从被告尹某的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应当对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同时，被告科技公司设置开放平台，为注册、登录平台的用户提供可上传录音制品的共享文件夹功能，而该种服务极易引发侵权行为，科技公司应当具备与其自觉维护互联网秩序，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相当的管理信息能力。此外，结合涉案作品在早教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科技公司亦属于早教领域的经营者，理应知晓涉案作品，并采取措施规避侵权。

    据此，闵行区法院判决：被告科技公司、尹某共同赔偿原告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条款所规定的“提供作品”行为包括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应当知道”的认定通常需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的控制能力为基础，结合侵权行为的明显程度、作品类型及知名度、是否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是否采取合理措施预防侵权等因素进行综合性、动态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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