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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3-31</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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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引题>
    <标题><![CDATA[协议分妻子一半房  遗嘱全留给妹妹]]></标题>
    <副题><![CDATA[房屋究竟归谁所有？]]></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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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刘嘉雯/张耀湘]]></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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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张耀湘

    张某与李某是一对再婚夫妻，两人婚后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将张某婚前的一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想到三年后，张某又以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全部房屋留给了妹妹，这套房屋究竟归谁所有？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继承案件。

    明明签了《婚内财产协议》

    丈夫却偷立遗嘱把房给妹妹

    被继承人张某与李某是一对再婚夫妻，两人于201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张某家在拆迁后分到了一套在保定路上的私房，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是张某的婚前财产。

    2016年5月，张某开始借外债，并将保定路房屋抵押，之后因债台高筑只得卖房还债，还在2017年4月与债权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却没想到这竟是“套路贷”，发现被骗的张某遂报警。最终，2022年5月，经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保定路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一人名下。

    其间，由于张某与李某再婚后，一直由李某负担家中开销，且李某还出钱出力帮助张某打官司，故张某在2020年11月20日与李某签署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保定路房屋归两人所有，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房屋诉讼过程中，张某还向李某出具了《承诺书》和《房产协议》，承诺等其拿回保定路房屋后会分给李某一半产权。

    然而等张某拿回房屋后，不仅未遵守之前的诺言，反而还在2023年11月22日订立了一份律师见证遗嘱，表示在其去世后，其名下所有的财产包括保定路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均由其妹妹张华继承。订立遗嘱后不到一周，保定路房屋即被政府征收，最终获得货币补偿450余万元。2024年5月18日，张某不幸去世。

    遗产由谁继承？

    《婚内财产协议》有没有效？

    李某认为，根据《婚内财产协议》，其在保定路房屋被征收之前已经享有一半房屋产权，遂向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一半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剩余一半要求依法继承。

    但张某与前妻所生之子张大、张某之父张福以及张华三人均认为，《婚内财产协议》签订时保定路房屋仍在此前张某的“债权人”名下，故协议无效，且张某拿回房屋后，并未将李某登记为房屋共有产权人，故赠与行为未完成，根据遗嘱，全部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张华所有。

    法院：公民只能就自己的合法财产订立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婚内财产协议》，张某与李某已经约定保定路房屋由两人各占50%份额。虽然协议签订时，房屋登记在“债权人”名下，但此时张某已经意识到被骗，在协议签订后，至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产权登记，即正在采取措施重新取回房屋产权。同时诉讼过程中，张某又向李某出具了《承诺书》和《房产协议》，对《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再次予以书面确认。

    此外，从签订协议到去世，张某并未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撤销或解除协议，而张华等人亦未能举证证明张某在签订协议时行为能力受限，或是遭受欺诈、胁迫而无法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法院确认《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

    同时，夫妻财产协议是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而遗嘱的效力仅限于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范围内。该案中，张某在立遗嘱之前已经与李某就房屋产权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根据协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公民只能对个人财产通过立遗嘱进行处分，无权通过遗嘱处分配偶、子女或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因此，张华无权根据遗嘱取得全部房屋征收补偿款。

    而针对张华等人提出的赠与未完成的抗辩，法院则指出李某取得房屋产权并非基于张某的赠与，而是基于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该约定只涉及财产在夫妻之间的归属问题，依双方约定即可确定，虽然张某未在房产证上加名，但这并不影响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因此，在张某订立遗嘱之前，李某已经取得保定路房屋的一半产权，故张某仅能就其享有的另一半产权订立遗嘱，进行处分。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与张华各分得一半房屋征收补偿款。判决后，张华、张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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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引题>
    <标题><![CDATA[离婚不离家，是“缓冲”还是“骗局”？]]></标题>
    <副题><![CDATA[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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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陈颖婷]]></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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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陈颖婷

    离婚时他说“领证是为了更好地在一起”；离婚后她发现他另有新欢。一纸离婚协议，究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还是欺诈的谎言？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庄女士认为自己在离婚时遭受前夫王先生欺诈，对方以“先离婚、后复婚”为诱饵，诱使其签署了将所有现金存款归男方的财产分割协议，起诉要求撤销该条款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庄女士除一项债权分割外的其余诉讼请求。

    “他说领证不是为了分开，是为了更好地在一起”

    庄女士与王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据庄女士陈述，因她存在婚外情行为，王先生提出离婚。在协商过程中，王先生反复向她及她的父亲承诺，离婚只是“惩罚”和“态度”，目的是为了给她一个改正的机会，离婚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来会复婚。

    “他明确告诉我，如果我同意协议离婚，他会继续和我一起生活，以后还会复婚；如果我不同意，他就起诉离婚，后面就真的不会在一起了。”庄女士告诉法官，王先生当时表示，离婚协议中“所有现金存款归男方所有”的约定只是“名义上的”，实际上债权和现金部分都还是归她。

    庄女士说，出于对孩子的考量和对修复关系的期待，她最终办理了离婚登记，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儿子抚养权归男方，庄女士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全部现金存款归男方，无共同财产。

    离婚后，两人仍共同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共同抚育孩子，以夫妻名义相处。然而，这样的“离婚不离家”状态持续数月后，庄女士发现王先生与其他人发展恋情，并于2025年5月搬离共同住所。

    “他从始至终就没有任何复婚的想法，他欺骗我签署离婚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多分财产。”庄女士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被告欺诈下作出的让步，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条款，并分割王先生名下存款、银行账户余额、债权等合计近300万元的财产。

    “未能复婚的责任在原告，不是我的欺骗行为”

    面对庄女士的指控，王先生坚决否认存在欺诈行为。他辩称，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充分协商、自主决定的基础上签订的，并经过民政部门依法审查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

    在王先生看来，离婚的根本原因是庄女士的出轨行为，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我一度想自杀，抑郁心情无法排解。我要求离婚，是为了保护自己，不给她二次伤害我的机会。”他在微信聊天中曾向庄女士表示，“领证，是我对这个事情的一个态度和交代。我也需要一个理由。”

    关于复婚的承诺，王先生解释称，他从未以“保证复婚”作为条件诱使庄女士离婚。离婚后，他确实曾因庄女士表示会改正缺点、注意衣着打扮、外出发定位等，重新向对方打开心门，也曾多次表达为了孩子重新修复家庭的意愿。“但最终是原告以感情破裂、只想过好自己生活为由，拒绝了我，未能复婚的责任在她，并非我的欺骗行为。”

    王先生还指出，庄女士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并未“净身出户”。孩子由他抚养，且他在婚内受害的情况下，既未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也未追究庄女士转移给第三者的财产，“她在财产分配上的让步是合理的协商结果，不存在显失公平。”

    法院：证据不足以证明欺诈，债权各享一半份额

    法院指出，原、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承担签署离婚协议的法律后果。结合双方在协商离婚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清晰看到，庄女士对离婚的后果有明确认知。

    法院认为，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曾就协议具体内容进行磋商，庄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遭受欺诈而签订离婚协议。

    虽然离婚后双方曾短暂共同生活，王先生也曾说过“领证的目的不是为了分开，而是更好地在一起”之类的话，但法院注意到，王先生在沟通过程中一再强调，离婚是为了给双方一个“重新好好生活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复婚并不必然发生。况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亦未包含双方对于后续财产分配的另行约定，或者说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现金存款的分割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据此，法院对庄女士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现金存款分割约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不过，对于王先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给案外人的一笔债权，法院认为虽形成于离婚后，但借款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权系其个人财产，亦未证明离婚协议已对该债权进行分割，庄女士要求分割于法有据。王先生同意该债权由双方各享有一半份额，法院予以照准。

    最终，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先生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确认的债权，由庄女士享有50%的权利份额，王先生享有50%的权利份额；驳回庄女士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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