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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4-01</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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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引题>
    <标题><![CDATA[微信群里的“海葬”遗愿是否作数？]]></标题>
    <副题><![CDATA[闵行法院审结一起因骨灰安葬方式引发的纠纷]]></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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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季张颖/常忻/斯梦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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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常忻  斯梦娜

    曾希望死后安葬于自家门前的金桔树下，病故半年前又留下一段指向“海葬”的录音，生前变更多次的安葬意愿，在至亲间引发了一场关于骨灰安葬方式的纠纷。

    丈夫和儿子坚持墓葬，然而女儿却提出应尊重母亲“最终意愿”进行海葬。协商无果之下，女儿一纸诉状将父亲和弟弟告上法庭。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安葬方式引发的案件。

    变更多次的安葬意愿在至亲间引发不同意见

    张女士与李先生是夫妻，二人育有小玲（化名）与小杰（化名）两名子女。早在12年前，张女士就在常州购置了家族墓地，最初，张女士希望与家族成员安葬在一处。

    然而，对于身后的安葬方式，张女士其实也有过多次变更。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女儿小玲在视频中询问时，张女士当时还同意葬于常州的家族墓地，但同月，她也曾表示愿意归葬温州老家叶落归根。当月31日，张女士又通过微信向丈夫和儿子提出，希望安葬于自家门前的金桔树下。

    一直到2024年3月，张女士在一个6人家庭微信群中，先后发布录音和视频，明确表示“希望将自己的骨灰送到大海里”，即进行海葬。5个月后张女士因病离开了人世。

    张女士去世后，女儿提出应尊重母亲“最终意愿”进行海葬，但父亲与弟弟两人却坚决反对。他们认为，海葬并不是张女士不可动摇的真实意愿，且安葬事宜应由全体近亲属协商，尤其应考虑李先生作为配偶的权利。

    至亲就此闹得不可开交，女儿小玲于是一纸诉状将父亲和弟弟告上法庭，要求两人配合自己提取母亲的骨灰并办理海葬。

    法院：“最终意愿”难以被单一、绝对认定

    在逝者意愿表达存在矛盾且近亲属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如何确定骨灰安葬方式？法院聚焦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

    首先，法院认为，张女士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录音和视频，因缺乏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遗嘱，不具有遗嘱的执行效力。

    法院注意到，张女士关于身后安葬事宜的表述，在地点（常州、温州、自家树下）和方式（墓葬、海葬）上存在多次、反复的变化。即便在最后表达海葬意愿后，也无证据表明其此后再未变更想法。这种不确定性，使其“最终意愿”难以被单一、绝对的认定。

    法院认为，骨灰是承载逝者人格尊严延伸和近亲属精神寄托的特定纪念物，而非普通财产。近亲属享有的祭奠权，蕴含了重要的精神利益。海葬作为一种不保留物理载体的安葬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祭奠方式。

    因此，法院需要在“尊重逝者生前愿望”与“保障近亲属祭奠权利”之间寻求平衡。在本案中，鉴于逝者意愿本身存在不确定性，法院认为，不宜通过判决强制施行单一家庭成员的方案。

    法院认为，祭奠权的行使，应本着互谅互让、维护亲情的精神。《民法典》倡导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在近亲属均为平等祭奠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当各方对安葬方式无法达成共识且逝者意愿不明时，友好协商应作为处理纠纷的首要原则和前置步骤。强行判决由一方执行，可能加剧家庭矛盾，有违司法化解家事纠纷的初衷。

    据此，闵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女儿小玲的全部诉讼请求。小玲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避免身后事引发家庭纷争，法官建议：对逝者而言，意愿表达宜明、宜固，若对安葬方式有强烈意愿，最稳妥的方式是通过订立正式遗嘱予以明确。虽然骨灰不属于财产，但对其处置的安排可在遗嘱中表达，并确保遗嘱形式合法（如自书、代书、公证等）。内容考量宜周、宜情，所选择的安葬方式应具备合法性、可行性，并尽可能考虑亲人情感接受程度。必要时，可与家人提前沟通，解释初衷，争取理解。可指定遗愿执行人，在遗嘱中指定值得信赖的亲属或朋友作为遗愿执行人，协助监督愿望的实现，减少执行阻力。

    对生者（近亲属）而言，尊重为先，理性沟通，当存在合法明确的遗嘱时，应优先尊重逝者遗愿。当意愿不明或有冲突时，应放下对立情绪，以追思悼念逝者为共同出发点，进行坦诚、友善的协商。若家庭内部无法协商一致，可主动邀请家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辈、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居中调解，往往比直接诉讼更能缓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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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半年租金“消失”  聊天记录造假？]]></标题>
    <副题><![CDATA[浦东法院查出背后“猫腻”]]></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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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陈颖婷/曹赟娴/杨敦毅]]></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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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曹赟娴  杨敦毅

    租房时看房、签约、转账，没想到租金打到账户的那一刻，风险便悄然埋下。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寻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客称自己早已支付房租，房东却表示并未收到，半年租金离奇“消失”。在法院抽丝剥茧的调查中，真相浮出水面。

    “消失”的租金

    王先生常年定居国外，将国内一套房屋委托某房屋中介管理。2023年9月，经中介公司介绍，王先生将房屋出租给小朱，双方约定租期一年，租金每月2.6万元，半年一付。签约后，小朱很快就将第一期租金打到了王先生预留在中介处的收款账户。

    半年后，第二期租金支付期限到来，王先生却迟迟没有收到这笔款项，于是委托中介公司的员工李某帮忙催讨，但租金始终未到账。直到2024年6月，中介公司才告诉王先生，小朱已经将第二期租金支付给了员工李某指定的第三人账户。

    然而，该账户并非王先生本人账户，也未得到其授权。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将小朱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支付剩余租金。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中介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小朱表示，自己是应中介李某的要求，才将第二期租金支付到新的账户，并且在支付前查看过李某发来的授权委托及账户变更材料，核对之后才将租金转入了指定账户。

    “微信截图和房东签名的授权文件都有，材料齐全，我没有理由怀疑。”小朱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并未违约。

    中介公司述称，其已于2024年5月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6月才得知李某要求承租人将租金打入第三人账户，核查情况后已启动内部追责程序，并配合警方进行调查。

    租金流入中介员工账户

    浦东法院经审理查明，中介公司的员工李某利用技术手段，伪造了房东王先生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收款账户变更材料。同时，还将自己与王先生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篡改、制作成截图，发送给小朱，谎称王先生已经同意更换收款账户，要求小朱将第二期租金转入其指定的第三人账户。随后，李某将该笔租金据为己有。审理中，李某表示正在筹措资金向王先生退还租金。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法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法官说法】

    房东不能当“甩手掌柜”

    浦东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胡哲表示，房产出租不是“坐等收钱”，即便委托中介公司打理，房东仍应定期了解房屋出租情况。尤其不在本地的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收款账户及备用账户，如收款账户确需变更，应与租客当面或通过可靠电子签名等方式签订收款账户变更协议。如需中介代收，应当签订授权文件作为租赁合同附件，明确授权范围与期限，并定期核对银行流水，确保租金收益安全。

    租客应向租赁合同确定的收款账户支付租金。签约时房东未授权中介代收的，如中介员工告知收款账户变更，租客应及时与中介公司及房东本人核实。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中介提供的诸如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电子版授权文件等电子数据材料，应核验其原始载体，涉及大额转账时，建议与房东本人当面核实。

    中介机构作为居间服务方，应当对员工履职行为承担管理责任。特别是对涉及资金流转、账户变更等关键环节，要建立明确流程和双重审核机制，避免个人单独操作；同时，也要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和合规培训，一旦发现员工存在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他人财物等行为，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并报警处理，主动协助房东、租客妥善化解风险，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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