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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4-01</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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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知识产权领域治理滥诉与完善诉讼机制研讨会”综述]]></引题>
    <标题><![CDATA[探索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多元规制路径]]></标题>
    <副题><![CDATA[]]></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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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朱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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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近日，由《中国应用法学》编辑部主办的知识产权领域治理滥诉与完善诉讼机制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围绕知识产权领域诉权滥用行为的精准识别与多元规制路径、知识产权案件一审裁判可执行性的现实困境与解决方案等问题展开研讨。

    完善恶意诉讼损害赔偿计算规则

    中国科学院大学讲席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提出，规制恶意诉讼的核心不仅在于设立法律标准，还要考虑诉讼成本。“恶意”举证难、证明难是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类案件中原告方败诉率高的根本原因。他建议，通过释明权利人维权的勤勉审慎义务，从既有实践中提炼出过错情形或负面清单；建立针对受害人的全面救济机制，完善恶意诉讼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损害赔偿计算规则；探索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惩罚性赔偿机制，从多个维度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彭学龙教授表示，知识产权领域诉权滥用问题治理涉及多个层面。在法理层面，需重构识别标准，摒弃以主观恶意为评判依据的传统路径，确立以“客观无依据”为前提、以主观恶意为推定的递进式认定规则；在司法层面，应通过建立律师诚信宣誓、关联案件披露及技术调查官前置等措施，实现程序控制；在行政与检察层面，要打破信息壁垒，强化依职权审查与公益诉讼职能；在社会层面，需重塑平台责任与律师伦理规范，阻断滥诉的利益链条。

    建议确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禁令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扬教授建议，鉴于一审裁判可执行性不足问题，可以通过积极运用行为保全制度加以应对。为避免行为保全制度被滥用，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其一，权利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其二，侵权成立的高度盖然性；其三，损害是否难以弥补，需综合知识产权类型、侵权事实和后果等因素；其四，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与其损害赔偿请求额相当的担保；其五，是否存在听证程序；其六，支持行为保护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且应严格限制公共利益范围。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吴英姿教授认为，在功能上，知识产权诉讼诉前行为保全与民事禁令有重合之处，但二者存在本质差异。当前，亟待确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禁令制度，以满足预防性保护需求，并依据略式程序的法理设计规则。从责任认定来看，申请人依法申请保全时，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属于依公平原则所确立的补偿责任。若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构成侵权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实践中，由于主观过错难以证明，有的法院单纯按侵权责任认定保全错误，使受损方获得赔偿的概率很低。

    应强化知识产权案件先予执行的适用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广良教授表示，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可采取先行判决和行为保全的方式部分达到一审判决执行的法律效果。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均有一审判决临时执行制度，以维护一审胜诉债权人的利益，或在情况紧急时保护一审胜诉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立法时，也应涉及民事诉讼一审判决执行制度。此类判决执行应以情况紧急为前提条件。对于一审判决的申请执行，申请人应提供足额担保，用于赔付因执行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建议，为缓解知识产权诉讼维权周期长问题，首先，应用好用足现有的知识产权案件一审裁判可执行规定，将一审知识产权裁判作为执行依据，允许权利人申请执行。其次，需充分发挥部分判决和行为保全的制度合力，以指导案例115号为切入口，构建“部分判决﹢行为保全”的多梯度权利保障路径。同时，强化知识产权案件先予执行的适用，对于申请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请求，可在一审裁判前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他还建议，在民诉法修订或单独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时，引入“假执行”制度，即对于未生效的法院一审裁判，允许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宣告其与生效裁判一样有执行力，从而赋予知识产权一审判决执行力的制度。（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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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民法典》人格权编司法解释（草案）”专家论证会在武汉召开]]></引题>
    <标题><![CDATA[关注数字时代人格权保护新挑战]]></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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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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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武汉大学法学院共同承办的“《民法典》人格权编司法解释（草案）”专家论证会在武汉召开。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鲜明亮点，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是确保《民法典》落地实施的关键环节。科技时代背景下，人格权保护面临新情况新挑战，如何回应人工智能、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的现实问题，成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人格权编司法解释的制定，对统一裁判规则、裁判尺度，具有重要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表示，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大制度创新，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尊重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民法典》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人格权纠纷案件八十余万件。大量司法实践既积累了丰富素材，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亟待梳理总结、统一规则。

    论证环节，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围绕《民法典》人格权编司法解释的条文设计、规则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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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与邻接权教席续签]]></引题>
    <标题><![CDATA[万勇教授担任教席主持人]]></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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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朱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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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近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致信中国人民大学，同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与邻接权教席续签协议，对教席上一个协议期内开展的活动表示赞赏，批准新一轮协议期限为2026年1月1日-2029年12月31日，新任教席主持人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万勇教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与邻接权教席于2001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设立，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中国设立的第一个法学类教席。

    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的基础资源、创新的重要体现和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进程中，地位越来越重要。

    在新的协议期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与邻接权教席将重点围绕版权法基础理论、国际版权治理、新技术对版权制度的挑战等问题开展教学与研究；同时，也将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姊妹教席以及国内外版权领域相关机构的合作关系。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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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2026年QS世界大学法学学科排名发布]]></引题>
    <标题><![CDATA[北京大学连续4年蝉联我国内地第一]]></标题>
    <副题><![CDATA[]]></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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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朱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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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朱非

    3月25日，2026年QS世界大学学科排名发布。世界大学法学学科排名中，我国大陆地区20所高校榜上有名，其中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继续领跑，以80.1和79.8的总得分，分别位列世界第28名和第29名，另有五所高校入围前100名。

    在我国大陆地区法学学科排名中，北京大学连续四年蝉联内地榜首，清华大学紧随其后。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复旦大学今年反超中国人民大学，其中上海交通大学相较2025年前进一名，排名第三（世界第52名）；中国政法大学和复旦大学均前进三名，分别位列第四名（世界第65名）和第五名（世界第74名）。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名次稍有下滑，分别位列第六名（世界第78名）、第七名（世界第90名）和第九名。南京大学排名第八，较去年前进一名。值得注意的是，北京理工大学今年表现亮眼，位列第10名。

    在世界大学法学学科排名中，我国大陆地区上榜的高校共20所，比去年减少1所。除前述高校外，华东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吉林大学、上海大学、中山大学、同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10所高校也榜上有名。

    据悉，QS世界大学学科排名是世界权威的大学学科排行榜之一，排名主要考虑H指数（院校的平均学术产出和影响力）、每篇文章的引用次数、学术声誉和雇主声誉等四个评判指标，根据各学科特点，四个评判指标的权重略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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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开设微专业]]></引题>
    <标题><![CDATA[聚焦“数据流通与个人信息保护”]]></标题>
    <副题><![CDATA[]]></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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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朱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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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3月24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发布招生简章，将开设“数据流通与个人信息保护”微专业。

    据介绍，“数据流通与个人信息保护”微专业依托上海交通大学整体优势及凯原法学院、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智慧司法研究院的学科与平台，通过系统化课程学习与实践训练，培养兼具该领域核心知识与实操能力的复合型、专业型人才，精准应对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挑战。

    微专业课程分基础、进阶、应用三个递进模块，实现学生从理论到实践的能力提升“基础模块”旨在夯实理论基础；“进阶模块”主要是提升应用能力；“应用模块课程”旨在强化实操能力。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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