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版面>
  <大样>
    <日期>2026-04-01</日期>
    <版次>B05</版次>
    <版名>情理法</版名>
    <组版人 />
    <报名>上海法治报</报名>
    <版面真名 />
    <文件名 />
    <签发部门 />
    <签发人 />
    <版面编辑 />
    <版面高>0</版面高>
    <版面宽>0</版面宽>
    <文本篇数>1</文本篇数>
    <图片篇数>0</图片篇数>
    <FIT>
      <文件名 />
    </FIT>
    <Ps>
      <文件名 />
    </Ps>
    <PDF>
      <文件名>B050401.pdf</文件名>
    </PDF>
    <版面图>
      <文件名>Page_b.jpg</文件名>
      <高>751</高>
      <宽>500</宽>
      <真图>
        <文件名>Page.jpg</文件名>
        <高>751</高>
        <宽>500</宽>
      </真图>
      <标准图>
        <文件名>Page_s.jpg</文件名>
        <高>751</高>
        <宽>500</宽>
      </标准图>
      <简图>
        <文件名>Page_b.jpg</文件名>
        <高>751</高>
        <宽>500</宽>
      </简图>
      <图标>
        <文件名>Page_i.jpg</文件名>
        <高>376</高>
        <宽>250</宽>
      </图标>
      <移动图>
        <文件名>Page_h.jpg</文件名>
        <宽>1024</宽>
        <高>1538</高>
      </移动图>
    </版面图>
  </大样>
  <小样>
    <发布类型 />
    <发布>True</发布>
    <信息ID />
    <来源 />
    <引题><![CDATA[]]></引题>
    <标题><![CDATA[夫妻分手  女儿成唯一牵挂　调解协商  确定“共同抚养”]]></标题>
    <副题><![CDATA[]]></副题>
    <摘要 />
    <作者><![CDATA[徐洁/朱泓睿]]></作者>
    <通讯员 />
    <栏目><![CDATA[]]></栏目>
    <图片说明 />
    <上转 />
    <下接 />
    <序号>1</序号>
    <分类 />
    <体裁><![CDATA[]]></体裁>
    <转载 />
    <文件名 />
    <关联项 />
    <字数>2792</字数>
    <版面图映射>
      <顶点个数>4</顶点个数>
      <顶点>3.38%,2.07%</顶点>
      <顶点>98.28%,2.07%</顶点>
      <顶点>98.28%,98.39%</顶点>
      <顶点>3.38%,98.39%</顶点>
    </版面图映射>
    <内容><![CDATA[    □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徐洁  朱泓睿

    周先生和高女士结婚后，各种矛盾逐渐显现。但妻子的怀孕，让他选择了隐忍。

    没想到，女儿出生后，夫妻关系没有丝毫改善，最终他被妻子赶出了家门。此时，唯一让他牵挂和极力希望争取的，只有年幼的女儿……

    婚前甜蜜

    婚后矛盾渐显

    周先生和高女士于2021年年底在一次旅游中相识，回到上海后，他们常常相约一起打卡上海的景点、博物馆和公园。

    周先生是四川人，擅长做菜尤其是家乡的川菜，节假日两人常常凑到一块，去超市买菜由周先生下厨。就这样，两个沪漂青年越走越近。

    2022年，周先生和高女士登记结婚。按照妻子的要求，婚后周先生每月都将工资转给她，由妻子掌管家中的财政大权。

    但婚后没多久，矛盾逐渐显现。高女士抱怨周先生睡觉打呼噜声音太大，吵到自己睡觉，多次在半夜对熟睡中的周先生大打出手，还要求周先生到客厅沙发睡。

    对于自己鼾声如雷，周先生也心存愧疚，无奈地接受了夫妻分房睡的状况。

    不久后，周先生发现妻子与多位异性保持着热络的关系，其中甚至还有前男友和曾经的相亲对象，为这事夫妻之间爆发了多次争吵。

    女儿出生

    矛盾逐渐激化

    就在夫妻关系日渐紧张之际，2023年年末，高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不影响妻子的情绪，周先生在她怀孕期间格外隐忍，还包办了几乎所有的家务，悉心照顾妻子的生活。

    女儿出生后，更是被周先生视为掌上明珠，无论是奶粉、纸尿裤还是童车、玩具，周先生都尽可能给她买最好的。虽然请了月嫂，但是很多事周先生仍然亲力亲为，生怕月嫂照顾不周。

    周先生的辛苦付出，换来的却是妻子的冷漠和数落。高女士常常抱怨周先生不如别人，一万多元的月收入在她眼里“太少”，还说自己当初是“瞎了眼”才会选择跟他在一起。

    自从女儿出生，高女士常常因为育儿事宜和家庭琐事找茬。女儿一个月大时，高女士因为周先生没及时做晚饭而大发雷霆，周先生为避免争吵打算走出房间，高女士却强行关门，房门夹伤了周先生右脚的大拇指，他忍着剧痛独自走到小区门口打车就医。从医院回家后，妻子也毫不关心他的伤情。

    女儿周岁时，高女士以孩子过生日为由，要求周先生的父母给3万元，周先生解释父母已经给孩子买了金饰，不好意思再开口要钱。高女士顿时怒不可遏，随手拿起一个玻璃杯砸向周先生的头部，导致他额头出血。

    达成协议

    共同抚养女儿

    2025年，周先生所在的公司开始降薪裁员，虽然他凭借自己的能力没有被纳入第一批裁员名单，但月薪还是降了三分之一，并且仍然存在被裁的风险。

    不久后，高女士父母来到上海，她愈加有恃无恐。

    为了达到赶走周先生的目的，高女士多次故意关闭周先生房间的取暖设备、在周先生早上上班时藏起他的车钥匙……2025年10月，高女士趁周先生上班之际，将周先生的个人物品扔到门外，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先分居再离婚。

    自从被妻子赶出家门，周先生便在公司附近租房居住。由于婚后每月如数上交工资，所以周先生没有多少存款，只能选择最简陋的住处。

    在人生低谷，唯一能给周先生慰藉和快乐的只有女儿，为此他省吃俭用，给女儿买玩具和婴儿用品。

    当他思念女儿的时候，想和妻子视频，却被以各种借口拒绝。

    当他回家想看看女儿时，发现家中门锁早已更换。

    自从离开家，周先生就再也没有见过女儿，他一次次在夜里梦到女儿，梦到女儿叫他“爸爸”，蹒跚朝他走来伸手要抱，当他伸出手去想要抱住女儿，女儿却不见了。

    有一次，周先生梦到女儿从床上跌落，头破血流，他抱着女儿焦急地跑出门去，却始终打不到车，他急得大哭，惊醒后发现枕头湿了一片。

    面对这段覆水难收的感情，周先生咨询我们之后，选择了起诉离婚。他没有其他诉求，只是坚决想要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然而，由于女儿年纪很小，从法律规定来看，“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因此周先生处于不利境地。为此，我们为他分析了相关规定，并说服他考虑“共同抚养”这一方案。

    我们还特地等到孩子满两周岁才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调解过程中极力争取。

    面对法官的询问，周先生恳请法官考虑由双方共同抚养女儿，各自承担抚养责任，互不支付抚养费，为此他愿意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他已经对这段感情死了心，但女儿身上流着他的血液，他无法接受和女儿分离……

    在法官的调解下，周先生和高女士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刚满两岁的女儿由周先生和高女士轮流共同抚养。

    律师解析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当婚姻走到尽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往往是夫妻双方争夺的焦点之一。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父母一方的经济能力、受教育程度、居住条件、工作情况、可提供教育资源情况、亲属协助情况是争取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重要因素，而父母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有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等恶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有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等情形，是争取抚养权的负面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案件处理的核心原则：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纠纷案件和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抚养意愿、抚养能力、道德品行等因素，以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标准确定直接抚养人。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不满八周岁但有表达意愿能力的，亦应当听取其意见，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判断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表达的意见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并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处理。

    离婚解除的只是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并未改变。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根本出发点是将孩子的利益放在首位。作为父母，首先应考虑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抚养方案。不管孩子抚养权归谁，父母双方对孩子的爱都不应改变，以理性与合作为孩子的未来护航，才是对孩子最大的爱。

]]></内容>
    <附图>
      <发布类型 />
      <发布>True</发布>
      <信息ID />
      <标题><![CDATA[B050401_p52]]></标题>
      <来源>B050401_p52.jpg</来源>
      <引题 />
      <副题 />
      <作者 />
      <通讯员 />
      <栏目 />
      <序号 />
      <分类 />
      <摘要 />
      <体裁 />
      <图片说明 htmlFormat="False">AI生图</图片说明>
      <转载 />
      <文件名>B050401_p52.jpg</文件名>
      <字数 />
      <真图>
        <文件名>B050401_p52.jpg</文件名>
        <高>243</高>
        <宽>410</宽>
      </真图>
      <标准图>
        <文件名>B050401_p52.jpg</文件名>
        <高>243</高>
        <宽>410</宽>
      </标准图>
      <简图>
        <文件名>B050401_p52.jpg</文件名>
        <高>243</高>
        <宽>410</宽>
      </简图>
      <图标>
        <文件名>B050401_p52.jpg</文件名>
        <高>243</高>
        <宽>410</宽>
      </图标>
      <版面图映射>
        <顶点个数>0</顶点个数>
      </版面图映射>
    </附图>
  </小样>
</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