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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4-03</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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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引题>
    <标题><![CDATA[公交车司机喝“隔夜酒”被“砸了饭碗”]]></标题>
    <副题><![CDATA[屡教不改还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法院：驳回！]]></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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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王雅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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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见习记者  王雅雯

    公交车司机上岗前一日饮酒，究竟算不算违纪？驾驶员李先生因此被解除劳动合同，心生不服将原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曾经是上海奉贤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公交车驾驶员，直到2024年4月，奉贤巴士公司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公司给出的辞退理由是：李先生多次上岗前饮酒，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李先生却坚称自己没错，决定向奉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奉贤巴士公司表示，公司在第一次发现李先生上岗前酒精检测不合格时，已对其进行了约谈与处分，但后续仍发生两次李先生上岗前酒精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公司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李先生对此并不服气。他认为，公司酒精检测结果未经医疗机构确认，不真实、不客观也不合法；其次，他是在上岗前一天喝酒，并非值勤中饮酒驾车，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解除情形；最后，公司《员工奖惩规定》未经民主公示，自己并不清楚相关规定。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奉贤巴士公司就酒后驾车问题多次约谈李先生，谈话中明确援引《员工奖惩规定》。李先生在谈话及检讨书中，也明确知晓“第二次欲酒后驾车将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并自认在上岗前一日中午及晚上饮用高度白酒，同时对酒精检测数值及处理结果均未提出异议。

    李先生作为公交车驾驶员，明知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仍三次在早班前一日饮用高度白酒，导致岗前酒精检测不合格。奉贤巴士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奉贤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隔夜酒”是指前一日或凌晨大量饮酒或者饮用高度白酒，导致次日血液中酒精含量仍超标的情形。这也正是李先生前日中午及晚上饮酒，次日早班上岗前酒精检测仍不合格的原因所在。本案中奉贤巴士公司严格执行岗前酒精检测制度，对不合格人员坚决禁止上岗、依规处理，合理而且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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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网店低价华为表带藏猫腻？]]></标题>
    <副题><![CDATA[男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刑]]></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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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吴珊珊/季张颖]]></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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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吴珊珊

    本报讯  华为手表表带，以其造型简约、质感出色深受消费者的喜爱，然而却有一些不法分子打起了仿冒的主意。近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销售假冒华为商标手表表带的案件。经该院提起公诉，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2024年2月，许某某听说朋友张某某（另案处理）开网店售卖华为手表表带，赚了不少钱，他便向朋友讨教“赚钱之道”。在朋友的指导下，许某某注册了一家网店，并从官网等途径下载了华为表带的宣传图片，在配上商品描述文字之后，制作成链接在网店售卖。起初，许某某在接到客户下单后，通过其他网店低价采购再转售给客户，以此赚取差价。

    “我知道买的这些华为表带是假的，真的哪有这么便宜。”许某某明知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表带，为了牟利又于3月份开设新网店扩大销售。至同年6月，许某某的网店销售有了起色，每日可以接到二三十单。

    一天，张某某告诉许某某自己开设了一家小作坊，并采买了各式华为同款表带、针扣及激光打印机，用于自行加工制作印有华为商标的假冒表带。据许某某交代，为进一步压缩成本牟取更多利益，他便向张某某采购仿冒的表带。根据材质不同，许某某以10元至50元的定价在网店销售。

    2025年6月18日，公安机关抓获了许某某，并查获了大量假冒“HUAWEI”商标的手表表带。经权利人鉴定，表带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审计，2024年2月至2025年6月间，许某某通过其开设的3家网络店铺对外销售假冒“HUAWEI”商标的商品合计1.7万余件，涉案金额达75万余元。

    去年9月24日，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我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之前我们老家也有人因为做假冒华为表带被抓。但我心存侥幸，觉得卖这个假货来钱快。”许某某供述道。

    综合考虑全案证据，检察官认为，许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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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公司注销  留下的债能一笔勾销吗？]]></标题>
    <副题><![CDATA[青浦法院审理一起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件]]></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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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刘嘉雯/周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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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周诗

    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终止，而公司股东却以为只要把公司注销了，之前的债务就可以一笔勾销，甚至通过股权转让、内部协议约定等方式企图“金蝉脱壳”。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公司申请注销  股东责任不清4万元债务该问谁讨？

    赵明、王亮是雨花公司股东，王亮担任雨花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天鸣建材公司与雨花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但未签订书面合同。经双方结算，雨花公司确认尚欠天鸣建材公司货款4万元。

    令天鸣建材公司万万没想到的是，2023年7月10日，雨花公司被登记注销。经查阅工商登记档案，2022年11月，赵明、王亮两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债务偿还协议》约定，王亮将其持有的雨花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赵明，并退出公司经营，且公司的全部债务与王亮无关。

    由于上述协议签订后，未办理股权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因此雨花公司在注销前的股东仍登记为赵明和王亮二人。同时，赵明、王亮二人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中明确：同意注销雨花公司，赵明、王亮为清算组成员，王亮为清算组负责人，且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此外，赵明、王亮两人还在公司注销清算报告中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因此，迟迟收不到钱款的天鸣建材公司遂将赵明、王亮二人诉至上青浦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其货款4万元。

    庭上，被告王亮辩称，其对雨花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具体欠款金额不清楚，且早已将所持雨花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赵明，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债务清偿协议》，约定雨花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赵明负责。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而被告赵明未到庭应诉答辩。

    注销不等于债务消灭  内部协议也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清算责任纠纷。天鸣建材公司与雨花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发货清单、对账单、发票及银行电子回单等在案证据，在内容上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核算雨花公司尚欠天鸣建材公司4万元款项未支付。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赵明、王亮作为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且王亮作为法定代表人，理应明知雨花公司对原告某建材公司负有债务，但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原告，导致原告无法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两被告应对原告债权未获清偿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王亮主张自己已经转让公司股权，不再是雨花公司股东，且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雨花公司或王亮并未就该事项变更工商登记，且王亮在公司注销清算报告上亦签字表示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故对王亮该项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此外，王亮称其与赵明之间有约定，债务由赵明负担。但该协议系赵明、王亮之间的内部协议，对外不得对抗债权人。实践中，部分股东认为只要通过股权转让或内部协议约定债务归属，就能金蝉脱壳。但法律明确规定，股东之间的内部债务分担约定，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债权人仍有权向公司登记股东及清算组成员主张权利。

    据此，青浦法院判决被告赵明、王亮共同支付原告天鸣建材公司货款4万元及利息。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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