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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4-08</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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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引题>
    <标题><![CDATA[当事人庭审中拿出AI生成的证据……]]></标题>
    <副题><![CDATA[法院：客观性、权威性及证明力均不足，依法不予采信]]></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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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王葳然/陆艺楷]]></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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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陆艺楷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显著发展，当事人就争议事项向AI求助咨询，并以其生成内容作为证据参与诉讼的情景也逐渐普遍。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AI生成的内容作为证据，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请。该份材料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法院又会如何裁判？

    2021年6月，谭先生一家和某实业公司签订《选装定制合同》，加购包含地暖系统的“装修包”。房屋交付后，谭先生发现，地暖在首个供暖期内疑似出现无法正常制热的情况。谭先生认为，房屋面积为140平方米，地暖无法正常制热是因为实业公司配置的地暖产品功率不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实业公司赔偿1万元。

    被告实业公司辩称，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的涉案地暖系统经验收合格，能够正常运行且温度符合国家标准。谭先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设备存在质量故障或运行温度不达标。

    庭审过程中，谭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AI作出的回答内容。内容显示，谭先生向AI提问：“该型号锅炉适合多少面积”，AI参考了网购参数等内容后作出回复：“该型号锅炉供暖面积适用于80-120平方米住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告谭先生主张的“地暖产品功率不足导致制热不达标”这一事实是否成立。根据实业公司提供的报告等证据表明，其提供的地暖确经验收合格，且选用的某型号锅炉最大额定供暖输出功率大于室内需求热负荷。

    法院认为，AI内容的证据效力需综合审查其生成逻辑、参考资料来源等因素。经法院核验，该AI回复所引用的资料主要来自网络营销信息、产品介绍等，参考依据缺乏行业规范、国家标准等权威信息。此外，为验证其结论的稳定性与可靠性，法院当庭使用另外两款生成式AI工具就同一问题进行提问，获得了不完全一致甚至更宽泛的适用面积参考结论。据此，法院认定，不同AI工具因其算法、训练数据和检索来源不同，可能生成差异化的结果。

    基于此，法院认定谭先生提交的单一AI生成内容，其客观性、权威性及证明力均不足，依法不予采信。谭先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地暖产品存在功率不足的质量缺陷，也未能证明供暖温度不达标。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谭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AIGC作为新类型的生成内容，其审查认证虽仍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规则，但在审查方式上存在鲜明的技术特征。由于AI具有“算法黑箱”“算法偏差”等技术属性，因此，对于AIGC的审查，必须结合其生成逻辑、算法原理、所依据的参考资料（是否来自权威信源）以及结论的稳定性（通过多工具交叉验证）进行综合判断。仅凭该份单一、来源不明的AIGC回复，缺乏其他权威证据佐证，无法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虽然AI具有强大的算力及信息处理功能，但在诉讼活动中，网络检索信息、商业广告页面以及生成式AI的即时回复，其性质多属于参考信息或观点，不能直接等同于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的证据。尤其是涉及专业问题的争议时，应优先依靠合同文本、国家标准、专业鉴定意见等法定证据形式，或对网络信息、AI结论进行严格的溯源和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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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引题>
    <标题><![CDATA[“不赔钱，就举报你非法行医”]]></标题>
    <副题><![CDATA[三人团伙专坑无证美容师，敲诈勒索终获刑]]></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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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陈颖婷/潘颖]]></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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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潘颖

    近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特殊的敲诈勒索案——三人亲属抱团，专挑无证医美从业者下手，以“举报非法行医”为要挟，多次索财。最终，这场“维权大戏”被揭穿。今年3月12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

    “来变美还是来碰瓷”

    派出所调解室内，一名医美从业者极力地辩解，另一方的三名“客户”则言辞犀利、执意要求高额赔偿。2024年7月，有过医美行业从业经历的梅梅，利用自己的经验，在短视频平台上物色好了一名无正规行医资质的外地美容师。她以预约双眼皮项目为由，将对方约到酒店房间。

    项目刚一开始，麻药刚注射完，梅梅的姐姐丽丽就面露痛苦，声称“心慌得厉害，要吐了”。梅梅立刻拨通亲戚阿亮的电话。几分钟后，阿亮冲进房间，假扮丽丽的丈夫，劈头盖脸质问美容师：“你有证吗？就敢给人乱打针！”

    见对方拿不出行医执照，阿亮扬言报警，要求赔付5万元。双方争执不下，美容师最终报了警。

    办案民警从中敏锐察觉出端倪：三名索赔人员看似理直气壮，却处处透着刻意；其中两人手机中有大量与医美从业者的预约记录，远超普通消费者的比价预约范畴。经过进一步调查，在掌握犯罪证据、部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该案移送松江区检察院办理。

    该案是典型的牟利性职业索赔案件，根据松江区检察院“牟利性职业举报协同治理机制”中出台的《牟利性职业举报刑事案件取证指引》，承办检察官需紧扣基础事实、基础权利、行为手段、主观故意、刑行衔接、社会效果六个维度的“六边形”取证体系开展案件办理工作，精准区分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直击案件本质。

    从受害者到施害者

    令人唏嘘的是，梅梅本人也曾是医美碰瓷的受害者。

    2023年，几名“顾客”约她做双眼皮埋线手术，项目刚一开始，对方就以她无营业执照为由，要挟赔偿。梅梅无奈转账数千元私了。

    事后，越想越气的梅梅没有选择报警，反而觉得这是一条“捷径”。她先串通阿亮作案，得手后又拉上姐姐丽丽，三人分工明确：梅梅负责物色外地美容师，丽丽负责演“身体不适”，阿亮负责出面威胁施压。

    “如果不赔钱，就要举报我非法行医，让我去吃官司。”多名被害人在笔录中均这样描述自己的心理——因惧怕被查处，被迫支付钱款。

    “恶意索赔绝非维权”

    2024年5月以来，这个团伙共作案多次，非法牟利1.5万元。直到第三次报警，警方查询到该团伙有过类似报警记录，才察觉异常。

    经查，三人所谓“身体不适”纯属演戏——没有任何就医记录或病例。检察官指出：“犯罪嫌疑人虽因被害人非法行医存在潜在损害、具备形式上的赔偿请求权基础，但几人蓄意碰瓷自陷风险且身体没有发生实际损害，不具有行使正当权利的基础。”

    法院最终认定三人犯敲诈勒索罪。其中梅梅和阿亮均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丽丽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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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网购的“奥利奥”饼干碎竟是假货]]></标题>
    <副题><![CDATA[男子制假售假获刑3年6个月]]></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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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季张颖]]></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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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网购“奥利奥”饼干碎，却发现颜色和口味与正品有所差异，投诉求证后得知买到的就是假货。近日，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2025年1月，烘焙爱好者徐女士在某网店购买了3包标识为“奥利奥”的饼干碎。但收到货后，她却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和别的‘奥利奥’饼干碎在颜色和味道上都有差异。”当她找到“奥利奥”公司投诉时，却得知买到的是假货。

    无独有偶，像徐女士这样遭遇的消费者还有很多。2024年年初起，“奥利奥”注册商标所有人公司陆续收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在网店购买到假冒的“奥利奥”饼干碎产品。该公司对这些样品进行鉴定，均得出系假冒产品的结论，于是向徐汇公安分局报案。

    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购买记录等信息，公安机关抓获某网店的实际经营者唐某，现场查获281箱“奥利奥”饼干碎（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唐某名下涉案网店非法经营额不低于270余万元。

    徐汇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定本案中唐某在未经“奥利奥”注册商标所有人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自行封装的饼干碎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破坏了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据唐某供述，他从2023年起接触烘焙行业，但生意一直没有起色，直到2024年4月起，唐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注册了贩卖“奥利奥”饼干碎的网店，购买印有“奥利奥”标识的包材及纸箱，同时找饼干加工厂生产不带任何标识的酥性饼干碎，自行封装后在网上以低于正品市场价的价格售卖。假如顾客需要唐某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唐某就会用PS篡改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后发给对方。

    近日，经徐汇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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