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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4-08</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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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十五五”规划与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专题研讨会综述]]></引题>
    <标题><![CDATA[“条例”应重点保障既有规则有效实施]]></标题>
    <副题><![CDATA[]]></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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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朱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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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3月28日，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法学评论》编辑部承办的“十五五”规划与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专题研讨会在武汉举办。与会学者聚焦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的法治实现、地方政府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法治保障、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的制度协同四个核心议题展开研讨，为进一步完善条例文本提供重要参考。

    为规范竞争秩序提供操作指引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作题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学者建议稿）研拟的背景与愿景》的主旨报告。他表示，要释放超大规模市场潜力、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经济发展韧性，我国迫切需要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制度保驾护航。基于此，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联合国内多位专家，形成了这部学者建议稿。期待学者建议稿在未来能够发挥学术引领、立法参考和实践指导的作用，为地方破除市场壁垒、规范竞争秩序提供操作指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晓晔研究员以《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统一法治》为题作分享。她认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兼顾物流与规则制度层面的联通，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本质上是把各地碎片化的“小循环”整合为高效的全国“大循环”。同时，建设统一大市场需要统一规则，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其功效在于为企业提供预期的稳定性。此外，建设统一大市场还应着重降低交易成本，以及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并建立统一和公正的争议解决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时建中教授认为，建议稿在制度突破和在规则设计两方面，均提出了很多有益思路和有效方案，但不宜套用“违法与合法”的二元思维评价地方政府竞争行为。他认为，建议稿正面激励不足，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缺乏实施动力，在关注劳动力市场改革的同时，应适当为地方政府预留政策制定空间，因地制宜鼓励人口流动；此外，还建议建立适当的改革容错机制。

    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友根教授就建议稿第2条第2款提出反思，如何在宪法和《立法法》第12条的框架内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是拟定建议稿需要考量的先决要素。他认为，基于“十五五”规划，统一大市场建设所依托的基础性制度规则是由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支撑的，而非本条例所能单独解决。因此，统一大市场条例的重点不在于创制规则，而是保障既有规则的实施。

    建议稿应高度关注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教授提出四点完善建议：其一，需细化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同机制；其二，需进一步融入数据驱动的监管科技，以数字化手段提升数字政府治理能力；其三，需明确数据交易所互联互通机制，完善现有交易规则；其四，需在涉外法治领域进一步探索，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认为，当前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存在诸多隐蔽的不当干预行为，抬高了市场准入壁垒。为此，建议稿应需要高度关注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并有效规制地方政府竞争行为。此外，还需要关注如何在保有地方政府竞争活力的同时，合理规制其竞争行为，实现经济发展与维护市场秩序的平衡。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钱玉林教授就要素流动提出建议，认为建议稿应适度扩展“生产要素”的内涵范畴，关注“资源环境要素”流通。针对立法技术，他提出，建议稿需要关注同宪法以及《民法典》《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上位法的协调，避免重复规定。此外，建议稿需要尤其关注，在强调“统一”的基础上引入分类监管、因地制宜的区分性思维。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侯利阳教授认为，建议稿的制定极具前瞻性，但仍然面临诸多难题。当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亟待厘清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具体目标、明确央地关系定位、明确选择何种模式建设统一大市场这三个核心问题。因此，应设定短期、中期、长期目标，在不同阶段采取差异化的建设模式，循序渐进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进程。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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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挑战”研讨会举行]]></引题>
    <标题><![CDATA[建议为AI搜索服务设计免责机制]]></标题>
    <副题><![CDATA[]]></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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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朱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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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研究院在海口共同主办“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挑战”研讨会。与会专家就人工智能与自贸港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产业发展与著作权保护、营商环境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等议题展开研讨。

    网盘服务一般不应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主任姚志伟教授的发言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搜索服务提供者侵权免责制度展开。他结合多国已出现的关于AI搜索的侵权诉讼，分析了AI搜索技术与传统搜索的异同，认为避风港规则与合理使用一般条款在适用于AI搜索服务免责时存在障碍。他从技术中立与国际竞争视角提出，为AI搜索服务提供者设计免责机制十分必要，制度完善不宜过度加重企业责任，应避免削弱其创新动力与国际竞争力。他还建议，需明确合理使用中“适当引用”的边界；以“安全港”为蓝本，构建动态且附条件的免责制度。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教授就云存储服务创新与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边界作分享。他认为，秒传不满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提供”与“公众”要件，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服务而非内容，不构成直接侵权。目前，权利人与平台尚未建立作品库合作机制，而且算法缺乏语义理解，关键词过滤存在主观性与可规避性，因此不宜将事前过滤、屏蔽直接认定为必要措施，避免混淆定量判断与定性判断。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刘文杰教授探讨了网盘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边界。他提出，网盘的私密性与封闭性特征使得服务商通常无法做到明知或应知，一般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但用户公开分享网盘内容访问链接，可以适（准）用避风港规则，因此，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是使链接失效，而非直接删除文件本身。针对反复侵权的用户，服务商无需全网检索侵权链接，可采取分级处置，以平衡版权保护与网盘行业发展。

    完善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长江学者龙小宁认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高质量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满足开放、公平、透明、可预期性的要求，减少政策不确定性，增强规则稳定性。在立法与司法层面，对AI生成物及AI训练所使用数据的保护问题，需关注市场主体自发行为、主体间合同约定及演化规律，厘清AI相关侵权损失的因果关系。她提出，制定和适用限制性市场规则应保持审慎态度，需谨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应推动交易平台等市场中介组织发展，鼓励市场化交易，维护市场主体间的有效竞争，以此缓冲技术发展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小奔教授发言的主题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完善。他认为，实践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存在适用率不高、标准模糊等问题，核心源于司法实践中对此制度功能的认知存在分歧。因此，必须明确界分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功能边界，并且提出法定赔偿不应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他从构成要件出发提出完善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强调“故意”要件需要限定为直接故意，尤其要类型化明确“情节严重”。因此，需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厘清边界，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创新。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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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朱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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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数字权力的法理构造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2期

    作者：周尚君（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科技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观点：权力是在社会关系中具有支配作用的行动能力，长期以来一直是公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数字权力是基于源代码、算法运行的计算网络与作为算法决策基础的大数据，在数字化决策力和运行基础上自主创生的新型权力运作形态，亟须被纳入法理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数字权力不能简单等同于国家权力的数字化，或传统社会空间中数字化的权力，而是以作为空间生产权的网络权力、作为要素控制权的数据权力、作为技术决策权的算法权力、作为信息聚合权的平台权力为基本形态的新型社会公共权力，它本质上是一种工业文明向数字文明转轨过程中的权力形态。

    低空经济法的独立：必要、可能及实现

    刊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6年第2期

    作者：高志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观点：低空经济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法律制度保障，而构建低空经济法律体系首先要从理论上回答是否需要单独立法这一基础性问题。低空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领域，具有鲜明的天然性、较强的技术性和突出的综合性，这决定了低空经济法独立的现实必要性。

    从发展视角看，低空经济法实现了与民航法的分野，是对通用航空法的跃升和经济法的细化，这决定了低空经济法独立的可能性。低空经济法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其并未完全脱离传统法律体系，但已拥有了独特的调整领域、价值目标和规则体系，是法律体系中的特色分支。从法律属性上讲，低空经济法具有典型的“领域法”特质，属于社会法法域。构建低空经济法律体系，迫切需要改变当前“政策化”“地方化”“碎片化”立法现状，推进中央统一立法。（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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