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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4-08</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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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丈夫去世 她和婆婆相互扶助 遗产继承 丧偶儿媳也有份额]]></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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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和晓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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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CDATA[    丈夫去世时，她的孩子刚满2岁。在她的要求下，原本同住的婆婆决定留下来帮忙照顾小孙子。而在婆婆身患癌症的日子里，她也像女儿那样陪伴和照顾着婆婆。

    但在婆婆去世后，真正的女儿要求她移交老人的存折、银行卡、房产证等财物，这也让她意识到有必要找律师咨询一下遗产继承的事……

    □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孩子年幼

    幸有婆婆相助

    2021年的冬天，寒风凛冽，对于冯晓娟（化名）来说，更是人生的严冬。她的丈夫因为在工作中意外受伤而去世，留下一个刚满2岁的孩子，也让这个原本幸福和睦的家庭变得破碎。

    “我和丈夫是2017年结婚的，当时公公已经去世多年。2019年我生下儿子壮壮后，婆婆就搬来和我们一起住，平时帮我们带带孩子。因为儿子是奶奶从小带大的，所以跟奶奶格外亲。”

    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冯晓娟提出希望婆婆继续和她同住。“我父母都在外地，除了孩子，婆婆就是我在上海唯一的亲人。丈夫去世后，我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孩子，非常需要她的帮助。”

    因为和冯晓娟一直以来关系都很好，小孙子又是自己带大的，冯晓娟的婆婆经过一番考虑，最终决定留下来。

    壮壮上幼儿园后，每天都由奶奶负责接送。冯晓娟下班后，匆匆赶回家做晚饭。节假日带孩子出游，冯晓娟常常邀请婆婆一起去。

    就这样，这个家渐渐从悲痛中走了出来，每个人脸上重又绽放出笑容。

    婆婆夸赞

    “她是我的女儿”

    丈夫去世后，冯晓娟几乎将所有工作之外的时间都给了孩子。虽然也有好友向她介绍相亲对象，建议她考虑再组家庭，但都被她回绝了。

    平静的日子一直持续到2025年年初，冯晓娟的婆婆感到身体不适去了医院，经过一番检查，确诊已罹患癌症。

    此后一段时间，婆婆的健康状况急转直下。“她当时跟我说不想治疗了，但我劝她不要放弃，壮壮也跟她说‘奶奶你一定要去医院喔’，婆婆这才愿意继续治疗……”冯晓娟说到这里，不禁红了双眼。

    为了陪婆婆治疗，冯晓娟用完了年假，又跟公司商量请了事假。

    老邻居、老朋友到医院探病时，陪在婆婆身旁的常常是冯晓娟这个儿媳。婆婆欣慰地告诉老友：这是我的儿媳，也是我的女儿！

    “我婆婆一共两个孩子，我丈夫和他妹妹。婆婆得病的时候，我小姑子正好刚生完孩子，所以她来得比较少，我婆婆十分体谅她。”

    虽然冯晓娟四处托人，给婆婆找了最好的专家进行治疗，但婆婆的病情发展仍旧十分迅速。

    2025年的冬天，婆婆在家人的陪伴中去世。

    不久之后，小姑子就要求冯晓娟把婆婆的存折、银行卡、房产证等财物移交给她，这也让她意识到有必要找律师咨询一下遗产继承的事，尤其是她是否有继承权。

    达成协议

    化解继承纠纷

    听了冯晓娟的讲述，我告诉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你在丈夫去世后，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你也可以继承婆婆的遗产。”

    虽然我的答复非常明确，但冯晓娟依旧将信将疑：“《民法典》的规定我自己也查到了，但是，怎么算‘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呢？”

    对此，我告诉冯晓娟：“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你在丈夫去世后，仍和婆婆共同生活，家庭支出主要由你负担，在劳务等方面也给予了主要扶助。而且，婆婆生病期间，你还对她进行了持续的照顾。这些情况都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我建议她联系熟悉情况的社区工作人员、邻居以及婆婆的好友，如有需要希望他们能够出面作证。

    同时，我也提醒冯晓娟，她的儿子同样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为她的丈夫原本应该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他已经先于自己的母亲去世。

    因此，当冯晓娟的婆婆去世时，她的儿子有“代位继承权”，也就是代替自己的父亲进行继承。

    因此，冯晓娟婆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三人，分别是儿媳冯晓娟、孙子壮壮和女儿。

    具体分割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由于这是一起家庭成员之间的继承纠纷，冯晓娟也基于亲情，不希望跟自己的小姑子撕破脸，因此我建议他们共同寻求调解，由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评判并给出方案，这样也可以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

    过了一段时间，冯晓娟告诉我，他们最终通过调解，达成了遗产分割的方案，她和儿子大致分得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二，小姑子拿大约三分之一。在此基础上，他们商定婆婆名下的房产由冯晓娟和儿子取得，其他财产都归小姑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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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儿媳或女婿也可有继承权]]></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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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一般来说儿媳或者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是不享有继承权的。

    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因此，如果儿媳或者女婿在配偶去世后，仍旧和配偶的父母共同生活，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或者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作为公婆或者岳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儿媳或者女婿和配偶育有子女，还涉及“代位继承”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也就是说，公婆或者岳父母去世时，由于自己的儿子或者女儿已经去世，因此这个儿子或者女儿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可以继承自己父母本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

    那么，如果丧偶儿媳或者女婿因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会影响子女的代位继承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明确：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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