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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4-10</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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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名>法律人手记</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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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加盟奶茶店被骗 大爷索退费遭拒]]></标题>
    <副题><![CDATA[法官提醒：加盟也有“冷静期”　签了合同也能退款]]></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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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谢玲/严丹池/鲍涵]]></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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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CDATA[    □  谢玲  严丹池  鲍涵

    近年来，商业特许经营行业快速发展，奶茶、餐饮、零售等各类加盟项目层出不穷，成为许多人创业投资的热门选择。然而，在市场繁荣的背后，加盟骗局也悄然滋生，部分特许人打着“零经验、高回报”的旗号进行虚假宣传，隐瞒资质、违规招商，致使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频发。不少投资者因法律知识不足、风险辨别能力薄弱，在冲动投资后遭受财产损失，维权之路步履维艰。

    “小谢法官啊，公司把钱退给我啦，让我怎么感谢你才好！”

    腊月的上海寒风凛冽，电话那头秦大爷的重庆口音裹着欢喜，让我心中暖意涌动。一桩看似普通的加盟纠纷，不仅关乎一位老人的养老钱，更承载着基层司法的责任与温度，也蕴含着每一位投资者值得铭记的法律指引。

    我是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谢玲，日常受理的多是各类知识产权纠纷，秦大爷的案子，虽不复杂，却极具普法价值，至今仍让我印象深刻。

    加盟“冷静期”为冲动投资“降温”

    来电话的当事人秦大爷，去年国庆节假期来上海旅游时，看到街头巷尾奶茶店生意火爆、客流不断，便萌生了创业的念头。

    “咱重庆老家要是也能开一家，包火的！”秦大爷在推广平台上看到了“Y”品牌奶茶加盟招商广告，“独家代理”“月入十万”等宣传字眼一下子就让老爷子动了心，他揣着主意回了家。

    几经联系，老爷子第二次来到了上海，听完品牌方唾沫横飞的招商宣讲，为了占取“独家”先机，秦大爷当场支付了加盟费6万余元，攥着本宣传手册兴冲冲回家筹备开店。

    可热乎劲还没过，一盆冷水便迎面泼来——秦大爷的儿子在网上一搜，这家公司光诉讼信息就有十几条，宣传中使用的品牌的商标，竟不在公司名下，还有不少加盟商吐槽投资“血本无归”。秦大爷看着宣传册上“著名商标”的烫金字，愈发觉得刺眼。他反应过来后赶忙联系品牌方要求退款，但对方业务员却态度强硬：“合同都签了，加盟运营资料也给了，这哪有退钱的道理？”

    这6万余元，是秦大爷和老伴省吃俭用攒下的退休金。为了要回这笔钱，秦大爷踏上了重庆、上海的维权“双城记”。

    接待秦大爷后，我仔细听取了他的诉求，第一时间向他释明案件核心法律要点——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冷静期”制度。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的“冷静期”内享有单方解除权，该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保护像秦大爷这样缺乏加盟经验、易被虚假宣传误导的普通投资者，缓冲其投资冲动，避免因一时头脑发热遭受财产损失。

    我给秦大爷举了一个例子：“这就像网购有‘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样，加盟投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有‘后悔权’。”本案中，秦大爷从支付加盟费到提出退款仅间隔一周时间，既未开设店铺，也未使用品牌方任何经营资源，完全符合“冷静期”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从法律层面而言，加盟费理应退还。

    听到这番话，秦大爷的眼神泛起光亮，声音有些颤抖：“小谢法官，钱真的能退吗？我就知道，天底下总有说理的地方！”我轻轻拍了拍他的手，告诉他，法律会坚定保护他的合法权益，请放宽心。

    可我深知，说理容易，但真正要拿回钱却没有那么简单。案件办理之初，便遇到了巨大阻碍——被告公司故意隐瞒真实经营地址，注册地址形同虚设，邮寄的诉状材料等多次被退回，这家公司如同“幽灵公司”，给案件推进带来极大困难。

    “数助办案”巧破“幽灵公司”困局

    “绝不能让老爷子‘竹篮打水一场空’”“有没有办法找到当时的业务员”“当事人协查系统中还有没有别的公司地址和联络电话”……我在心里反复琢磨，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线索。为切实维护秦大爷的合法权益，我依托上海数字法院“数助办案”模块，一遍遍检索被告相关案件信息，就像“寻宝”一样，在海量笔录和材料中仔细筛查，寻找突破口。

    终于，我在被告另一起合同纠纷笔录中找到离职员工联系方式，顺着这条线索，联系上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老板。在告知案件基本情况后，余老板表示知晓此事，但是因为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业务已经停滞，没有钱退给秦大爷。“他要诉就诉吧，反正公司没钱。”这番话，让刚看到希望的局面再次陷入僵局。

    面对秦大爷每天一个电话的期盼，我心里沉甸甸的，总觉得还能再做点什么。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进一步核查工商登记信息，我发现，被告公司两名股东，包括法定代表人余老板在内，均未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且股东名下财产足以抵偿涉案款项。

    “没钱？您股东出资到位了吗？”我抓住这一关键事实，再次拨通了余老板电话，语气陡然严肃，“公司没钱不是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您名下的房产，够不够抵？一旦法院判决，您不仅要退还加盟费，还要承担相关诉讼费用，甚至可能影响您的个人征信，得不偿失。”

    我的话，像一根尖针，彻底戳破了余老板的侥幸心理。在充分知晓法律责任与风险后，余老板终于同意全额退还加盟费，秦大爷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一兜蜜薯”背后的法治深情

    秦大爷的案件，并非个例。我所在的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平均每年受理各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20余件。通过类案梳理可以发现，此类纠纷存在明显共性：在特许人一方，常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投资、实际经营未满两年即开展加盟、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等违法违规情形；在被特许人一方，多为缺乏法律常识与加盟经验的普通投资者，易被“高回报、零门槛、稳收益”等话术迷惑，在信息不对称下冲动签约投资，最终权益受损、维权困难。

    这起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仅帮助秦大爷追回了养老钱，更传递了鲜明的法律理念，彰显了重要普法价值。其一，明确了“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边界，让更多投资者知晓，即便签订了加盟合同，在未实际使用经营资源的合理期限内，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合同、追回投资款的权利，打破了“签了合同就不能退”的认知误区；其二，警示特许经营企业，虚假宣传、隐瞒资质、股东未足额出资等行为，均需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妄图通过“躲猫猫”“耍无赖”逃避义务，最终只会付出更大代价；其三，引导普通公众树立理性投资意识，提醒大家在投资加盟前，务必核实企业资质、查看商标注册信息、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审慎决策、理性投资，从源头防范加盟陷阱。

    作为基层法官，我们的职责不仅是公正高效办好每一起案件，更要坚持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近年来，依托上海数字法院建设，我院探索建立“特许经营活动协同监管及风险预警”社会治理应用场景，通过审判大数据实时收集违规线索、分析纠纷规律，联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协同监管，从源头化解纠纷、净化市场环境，让更多群众避免遭受加盟骗局侵害。

    今年腊八那天，秦大爷第四次来到上海。这一次，他脸上没有了焦虑与愁容，怀里揣着撤诉申请和家乡一兜油亮亮的蜜薯：“小谢法官，你看我现在算不算半个‘法律专家’？以后投资先查资质、看商标注册，再也不上当了！”

    我收下撤诉申请，递给他一本特许经营普法手册，“秦大爷，这才是您该带的“维权法宝”。”老爷子带上他的蜜薯，乐呵呵地回去了。

    那兜香甜的蜜薯，不仅承载着秦大爷的感激，更见证着司法为民的不变初心。秦大爷的维权经历，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让法律知识走进了普通群众心中，变得可感可及。而我们每一次依法办案、耐心释法，都是在传递公平正义的力量，让法治的温度温暖每一个普通人，让更多人懂法、守法、用法，用法律武器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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