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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4-1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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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投保时身份证号因笔误填错四位数]]></标题>
    <副题><![CDATA[保险公司能因此拒赔吗？青浦法院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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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刘嘉雯/许义诚]]></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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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许义诚

    一名快递员在派件途中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他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用人单位在赔偿伤者后申请保险理赔，却因其在投保时大意填错了身份证后四位数字，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索赔无果后，用人单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身份证号与保单不符  保险公司拒赔

    2024年3月，欣欣公司（化名）在佳信保险公司（化名）处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欣欣公司为被保险人，保险范围为包括徐田（化名）在内的34人，每人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6月7日，欣欣公司于投保当日全额支付了佳信保险公司保险费合计5100元。

    2024年4月，快递员徐田在派送快递过程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王女士发生碰撞，造成王女士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徐田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为赔偿王女士损失，欣欣公司一次性赔付王女士12.8万元。

    欣欣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依据保险合同向佳信保险公司理赔，没想到，佳信保险公司却提出，出险人员徐田与投保清单中记载的身份证后四位数不符，并以此为由拒绝理赔。

    “当时投保时，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身份证号码填写错误的情况并没有尽到审核义务，而且填错身份证号码并未实质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或理赔，凭什么拒赔？”欣欣公司表示。

    对此，佳信保险公司则认为，案涉保单采用记名形式承保，投保人欣欣公司在投保时提供人员的名单中，身份证号与案涉事故出险骑手的身份证号不一致，这是投保人未尽到谨慎投保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缔约过失，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欣欣公司理赔未果，将佳信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佳信公司赔付保险理赔款10万元。

    笔误不改变缔结合同真实合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时，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案中，原告欣欣公司作为案涉雇主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其工作人员徐田因操作不当造成第三人受伤，且事故发生的保险期间内，属于案涉保险承保范围，故被告佳信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针对骑手徐田的身份证号在出险时填写的与投保清单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法院认为，若当事人的书写、记载出现无心失误，但该失误并未改变双方缔结合同的真实合意、也未影响合同履行的风险和基础，就不能仅以该笔误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虽然案涉“投保清单”中“徐田”的身份证号后四位记载有误，但鉴于投保时徐田是原告在册雇员，法院有理由相信投保人当时的投保意向确为原告员工徐田，否则其没有理由为姓名与身份证无法匹配的徐田投保并支付相应保险费。

    此外，投保人投保时将雇员身份证尾号记载错误并非故意隐瞒、虚假告知，亦未增加承保风险、影响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评估。据此，“投保清单”中的笔误并不影响双方真实合意的认定，符合“误载不害真意”原则。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告作为保险公司，其收取保费、出具保单，理应承担对应的保险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就案涉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对象为原告的34名员工，若因徐田身份证号记载错误而免除被告的赔付义务，则被告对部分保险对象仅享有纯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任何保险赔付义务，显然有失公平，亦有悖于保险合同对价平衡原则。

    不仅如此，被告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未对雇员身份信息进行必要核对，自身存在审核不严、疏于核查的过错。

    据此，原告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请求被告佳信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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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手机未离身，却现十余笔扣款？]]></标题>
    <副题><![CDATA[警惕隔空盗刷背后的“免密”陷阱]]></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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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王葳然/费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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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费璇

    手机在身边，没有进行过任何操作，支付宝账户里的钱却一笔笔被扣，直到购物付款时发现余额不足，才意识到遭遇了“隔空”盗刷。日前，记者从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经检方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杨某、李某等人有期徒刑11个月至6个月不等。

    是谁转走了我的钱？“碰一下”成犯罪工具

    2025年8月，李先生收到一条带有链接的短信，他点开显示出赌博网站界面。出于好奇，李先生尝试操作，网站随即提示需要先充值才能继续，并弹出一个付款二维码。李先生便按照提示扫码，完成了一笔小额充值。但他未曾料到，这次操作竟为自己的账户埋下隐患。

    两天后，李先生在超市购物结账时，发现支付宝显示“余额不足”，核对账单时发现，账户被连续扣款十余笔，每笔均为99元。李先生当即报警。

    循着被盗资金的流向，公安机关抓获杨某、李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一种利用“碰一下”收银机实施隔空盗刷的新型犯罪手法随之被揭开。

    据悉，2025年7月，杨某结识了一名“赌博网站运营者”。对方以高额佣金利诱，邀请杨某协助“代收赌资”。随后，杨某找来李某，让李某用朋友的银行卡及身份信息注册虚假商户，并购买商户专用的支付宝“碰一下”收银机。

    每天半夜，杨某准时与“运营者”在境外通讯软件上进行视频通话，对方在屏幕另一端通过智能手表展示出一个个付款二维码，杨某则根据指令，在“碰一下”收银机上输入特定金额后，对准手机屏幕扫描。

    “免密”成盗刷“后门”证据攻坚精准定性

    这些支付宝付款码为何会在“运营者”手上？其实，在李先生第一次扫码充值时，他的支付宝账号已被绑定到“运营者”所持有的智能手表设备上。同时，由于李先生开通了小额免密支付功能，小于100元的消费无需输入密码即可完成。

    为了隐匿罪行，“赌博网站运营者”的人员以高额佣金为诱饵，邀杨某协助“代收赌资”，实则转移盗刷所得。按照约定，杨某团伙留下15%作为佣金，其余85%则兑换成虚拟币，转回给“运营者”。

    2025年11月，案件移送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通过调取核实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等客观证据，准确厘清了每个人的实际作用：杨某全程主导刷码操作，是犯罪的核心组织者；李某主要负责虚拟币交易及分赃，二人均被认定为主犯；其余几人有的参与刷码操作，有的提供银行卡、购买收银机，承担了辅助作用。

    经查，杨某等6人转移十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7万元。

    近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杨某、李某等6人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仍在进一步追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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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号称心情烦闷  女子“买真退假”薅羊毛？]]></标题>
    <副题><![CDATA[法院：构成诈骗罪判刑半年]]></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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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季张颖/吴珊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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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吴珊珊

    本报讯  日前，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在电商平台通过“以假换真”方式实施犯罪的案件。近日，经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对该案的被告人卢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5年4月，某公司向警方报案称，该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手机壳及手机挂饰，自2024年7月中旬至2025年2月底，陆续收到近20起电商平台发来的客户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要求，可商家收到的退货却是被调包的假货。

    根据买家的账号信息，警方迅速锁定了卢某。据卢某供述，2024年下半年，她因家庭琐事心情烦闷，在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价值300元左右的手机配件，收到货后她又购买了一个20元的同款仿品，随即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此次操作她顺利拿到退款，电商平台也没有联系过她。因此，卢某萌生了侥幸心理。

    “之后每次心情不好，我就网购多件价值不等的正品手机配件，再用低价假货调包退回，以此发泄情绪。”就这样，她先后使用本人及母亲的电商账号频繁实施此类操作，“以假换真”成了她发泄情绪的手段。

    今年1月22日，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检察官向卢某问及正品配件的去向时，其表示已将正品全部扔掉处理。但经调取卢某的手机交易明细，检察官发现卢某曾在二手交易平台将正品手机配件出售给他人，足以证实卢某诈骗事实的成立。

    综合全案证据，卢某共有18笔订单，涉案金额累计1万余元。检察官认为卢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假换真，多次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近日，经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浦区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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