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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4-1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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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求职者是否有权拒绝入职审查？]]></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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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曲欣悦/李玲玉]]></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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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据《工人日报》报道，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通常会对有意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身份、学历、健康状况以及劳动关系状态、过往工作表现等方面的审查，甚至委托第三方进行“背景调查”，而求职者则会对信息采集的边界、审查过程的透明度以及相关评价标准存在顾虑。那么，求职者是否有权拒绝接受入职审查呢？

    审查不能超出合理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有权对劳动者的身份年龄、资质学历、劳动关系状态、身体健康状况以及特殊从业人员就业手续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审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研室讲师陈艺婧表示，入职审查是企业规避风险的关键环节，入职审查若流于形式，企业可能面临身份资质不实、健康状况与岗位不匹配、受竞业限制约束引发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但当审查超出合理范围，如涉及个人财产、婚恋状况等，求职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录用。

    近年来，委托专业机构对求职者开展背景调查也逐渐成为企业开展入职审查的重要一环。江苏省苏州市某人力资源公司负责人陈琳（化名）表示，一些企业在招聘有工作经验的管理岗位时，常要求对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工作表现等进行背景调查，“内容通常包括工作表现与口碑、不良记录及过往薪资真实性等。企业主要是为了筛选出真正符合招录条件、能稳定发展的员工。”

    在上海一家背调公司从事相关工作的邹女士告诉记者，招聘市场上常见的背调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础信息，包括身份核实、不良记录、银联黑名单、民事涉诉查询、个人限制高消费查询；第二类是教育背景和工作履历的核实；第三类涉及个人的工作表现评价。”

    明确背调机构的责任

    陈艺婧认为，用人单位进行入职审查必须合法合规，尊重个人隐私，如果求职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侵权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配合审查’的边界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需要结合岗位情况明确岗位范围，告知求职者将进行的审查项目、目的与依据。如果求职者拒绝配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不予录用。”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熠则表示，对于关键岗位，用人单位在获得劳动者书面授权后，可对其工作经历、工作表现等进行背景调查，“用人单位在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背调机构的责任，包括信息核实义务、保密义务、侵权责任承担等，要求背调机构对调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用人单位在委托背调时未明确限定调查范围，或对调查过程没有进行必要监督，未对明显越界或侵权内容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侵权后果发生，用人单位可能与背调机构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也需要警惕调查内容超出求职者授权范围，以及将获取的敏感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或用于非招聘目的而可能构成的侵权风险，“用人单位在开展入职审查时，应遵循相关性与最小必要原则。审查程序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审查结果。”（曲欣悦  李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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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挂靠车辆出事  工伤责任谁担]]></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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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我大伯受货车车主王某雇用开车，该车挂靠在一家货运公司名下。最近他在开车送货时发生事故，请问他的工伤责任应当由王某还是货运公司承担？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你大伯受王某雇用开货车，而货车挂靠在货运公司名下，作为挂靠车司机，你大伯在开车送货过程中受伤应当属于工伤。

    货运公司作为名义上的用工单位，在接受王某车辆挂靠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对你大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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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事故获得赔偿  离婚应否分割]]></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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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张女士因为车祸身受重伤，丈夫在一年后提出要和她离婚。张女士因为车祸获得的各项赔偿款，是否属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

    根据《民法典》，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交通事故赔偿属于“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依法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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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想要劳动仲裁  应当如何申请]]></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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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我和之前工作的公司对于工资和加班费计算存在争议，我想提起劳动仲裁，请问应当如何申请？

    如果仲裁作出裁决，但公司拒不履行，我又该如何应对？

    【解答】

    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受理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开庭审理案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并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裁决。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一方当事人如果拒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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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丈夫擅自赠与  能否要求返还]]></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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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我朋友刘女士的丈夫出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续向外遇对象转账共计10余万元。刘女士起初仅发现丈夫有出轨的情况，最近才得知转账的事。请问她能否起诉丈夫的出轨对象并要回这些钱？

    【解答】

    刘女士的丈夫向外遇对象转账，如果双方认可是借贷关系，那么收款方负有还款的义务。如果双方不认为是借贷关系，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就属于赠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任何一方的婚外情行为，均违反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义务，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如果其中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更是对配偶一方共同财产权益的损害，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属于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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