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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4-15</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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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公示初步确定的“老牌刊”类别法学期刊名单]]></引题>
    <标题><![CDATA[新一轮期刊AMI综合评价工作启动]]></标题>
    <副题><![CDATA[]]></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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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朱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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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朱非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公示了新一届法学期刊评价专家委员会名单，共23位专家委员入选，同时公示了“老牌刊”类别中初步确定的93种法学期刊名单。

    上海七种法学期刊榜上有名

    据介绍，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自2014年起，每四年开展一轮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工作。AMI（A刊）与CSSCI（C刊）、北大核心均为中文社会科学常用核心期刊目录来源。A刊评价秉持“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强、以评促鉴”的理念，深化同行评议，重视定性评价，兼顾定量指标，从吸引力、管理力、影响力三个维度开展综合评价。

    本轮评价通过自主申报、主动采集、调研交流等渠道汇总期刊、集刊名单，经专家评审、综合研判，初步形成约2500余种期刊及500余种集刊，拟纳入老牌刊、新刊、外文刊、学术集刊、职业高等院校期刊五大类，共39个学科类别进行评价。

    其中，“老牌刊”指中国大陆主办，创刊满五年，即2020年12月31日前创办的中文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新刊”指2021年及以后，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新创办的以及因办刊方向和刊载内容发生调整而更名的中文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外文刊”指以中国机构为主主办或独立主办的外文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学术集刊”指中国大陆主办、以刊载原创性学术成果为主，采用图书形式按固定周期规律出版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出版物，创刊满两年、连续出版满四期；“职业高等院校期刊”指中国职业高等院校主办的中文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

    根据2022年完成的AM I综合评价工作，办刊5年以上的老牌刊按照期刊学术水平、综合评价得分及实际工作情况依次划分为顶级、权威、核心、扩展及入库五个等级。新刊则单独评级，只评出“核心期刊”，其他期刊均为入库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法学研究》被评为顶级期刊，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和北京大学主办的《中外法学》被评为权威期刊。

    本次公示了“老牌刊”中初步确定的93种法学期刊名单，上海共七种法学期刊上榜，分别是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市法学会主办的《东方法学》、上海政法学院主办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主办的《犯罪研究》、上海交通大学主办的《交大法学》以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政治与法律》。“新刊”等类别的法学期刊名单也将陆续发布。

    新一届法学期刊评价专委会名单公示

    此前，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法学专家委员会换届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联合主办。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新一届法学专家委员会换届方案，就提名名单征求了与会专家意见，并推选产生主任委员。新当选的专家委员会承担期刊评价、学科咨询、学术指导等重要职能。

    根据新一届法学期刊评价专家委员会公示名单，共23位专家委员入选，包括两位主任委员和21位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总编辑黄文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研究员李洪雷当选主任委员。

    此外，上海的三位法学专家当选委员，分别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主编胡玉鸿，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东方法学》主编施伟东，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法学所所长、研究员、《政治与法律》主编姚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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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数字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研讨会综述]]></引题>
    <标题><![CDATA[聚焦“合同所必需”规则适用争议]]></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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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朱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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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日前，北京师范大学主办的“数字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专家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第265号（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和第266号（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中的核心议题展开研讨。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裁判规则体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武腾教授以《整体视角下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规则的若干思考》为题发言。他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民法典确立的原则细化并分散规定，形成了完整体系。对于“合同所必需”规则的适用争议，学界既存在对规则进行目的论限缩的主张，也有为适应人工智能发展需求而宽松适用的观点，各自均有道理。他提出，司法裁判中应协同适用原则条款、合法性基础规则与告知义务规则，同步考量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跨境传输等特别规则，兼顾信息主体权益、处理者正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武腾还结合个性化教育、先享后付等新业态场景，提出了合规实践的探索方向，建议未来司法实践应当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裁判规则体系。

    应当建立“场景化分层同意”机制

    安徽大学法学院夏庆锋教授发言的题目为《“合同所必需”中“合同”概念的理论解释与规则续造》。他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所称的“合同”在理解上存在争议，而两则指导性案例实现了对“合同”概念的司法续造与审查转向。其中，265号指导性案例对合同范围作出目的性限缩，将合同内容区分为基础服务与附加功能，重点审查用户合意的自愿性，否定了捆绑同意的效力；266号指导性案例则将合同关系从双边合同扩张至“联立合同”，同时确立了信息处理行为合比例性、最小必要的审查标准。

    夏庆锋分析了网信办《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合同所必需”规则的回应与局限，认为其虽回应了实践争议，但仍存在原则裁量空间大、静态清单适配性滞后、对目的变更的规制不足、执行效能面临挑战的问题。对此，他提出应限缩解释“合同”范畴，构建“核心功能合同”与“场景化分层同意”二元体系，严格限定“核心功能合同”，同时按信息处理风险等级建立“场景化分层同意”机制，对网络服务法律关系进行规范性重塑与精确性界定。

    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与缔约承诺存在差异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林洹民副教授分享的题目是《承诺式同意下的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规则》。他认为，立法层面“必需”概念的弹性表述，导致实践中对个人信息收集的必要性边界难以界定。无论是教育场景中关联主体信息的收集，还是信用评估场景下替代数据的使用，均对“必需”的认定标准提出了现实挑战，也直接引发了该规则是否会架空个人信息同意原则、弱化个人信息自决权的争议。

    基于此，针对核心争议梳理了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与合同缔结“承诺”在性质上的差异，林洹民认为二者在行为能力要求、作出方式、撤回规则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他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是第一项同意原则的特殊情形，其正当性基础在于缔约承诺同时符合个人信息同意的法定要件。进而，他明确了该规则的司法适用逻辑为先审查信息处理者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个人有效同意，再判断处理行为是否属于“合同所必需”。“必需”的核心价值在于作为判断同意有效性的客观标准，而非替代同意原则。（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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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华政主办首届商事调解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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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朱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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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近日，由华东政法大学、湘潭大学、谐融商事调解中心主办的首届商事调解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在沪举行。与会专家共同探讨商事调解的制度建构、实践路径以及与国际规则的制度兼容，旨在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副会长江必新在发言时提出，要不断完善诉讼与调解衔接机制，加快国际化步伐，推动行业良法善治，厘清商事调解与其他调解的边界，强化行业自律与监管。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肖凯教授表示，商事调解重在修复市场信用，在法律框架内将纠纷转化为合作契机，实现从存量分配到增量创造的跨越。华政将在人才培养上注重商事调解的实践教学，在理论研究上聚焦商事调解的学术命题，为商事调解的发展贡献力量。

    湘潭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主任廖永安教授认为，发展商事调解是驱动高质量经济发展的法治引擎，是助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接口，有利于贡献全球治理的东方智慧。（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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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举办《金融法（草案）》研讨会]]></引题>
    <标题><![CDATA[助力构建系统性金融法制框架]]></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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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朱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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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日前，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华东政法大学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等联合承办的“《金融法（草案）》系列研讨会（第一期）”举行。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宋晓燕教授表示，该草案立意高远，旨在通过立法模式创新，构建系统性金融法制框架，填补跨市场规则及新兴领域空白。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特聘教授吴弘认为，草案虽已取得重要进展，但仍需在政策语言转化、部门法规协调、合理设定权限、明确央地权责、地方立法创新等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共同推动《金融法》更加契合中国金融市场实际，助力金融高质量发展。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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