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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4-15</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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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谈婚论嫁时  “赠与”二十万元  同居后分手  是否应当返还]]></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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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潘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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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CDATA[    为了表达结婚的诚意，男友转账20万元并注明“赠与”。但经过短暂的共同生活，苏雅赫然发现两人的生活习惯存在很大不同。

    在和男友因为琐事大吵一架后，苏雅最终决定分手。但她想知道：这笔“赠与”的20万元，她需要全部返还吗？

    □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聚会相识

    展开热烈追求

    故事的开始总是美好的。两年前，苏雅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徐浩。苏雅是典型的江南女子，温婉、细腻，笑起来眼睛弯弯的。她大学是读美术专业，毕业后从事设计工作，整个人都很“文艺”。

    比苏雅大5岁的徐浩在一家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平时不苟言笑，做事一板一眼。

    初次见面后，徐浩对苏雅一见钟情，展开了热烈的追求。

    “起初我对徐浩并没有太多的好感，觉得他有点木讷。他在微信上发消息给我，我常常过了很久才回复，但他始终锲而不舍。”

    两人感情的升温，源于徐浩的一次出手相助。

    苏雅所在公司的老板是她的学姐，由于公司财务人员突然离职，新的财务仓促接手，导致公司账目出现了问题。看着焦头烂额的老板、手忙脚乱的财务，苏雅想到了徐浩。

    那个周末，苏雅陪着徐浩在公司“加班”，和公司财务一起从早到晚忙了整整两天，徐浩终于把账目梳理清楚了。

    长舒一口气的老板一再感谢徐浩的帮忙，她私下对苏雅说：“你这个男朋友，靠谱！”

    苏雅赶忙纠正道：“是朋友，不是男朋友！”

    筹备婚事

    转账表示诚意

    为了表达谢意，苏雅主动提出请徐浩吃饭。这第一次单独相处，也让苏雅看到了徐浩的另一面。“原来他也喜欢听音乐、看演唱会，我们还有共同喜欢的歌手……”

    此后一段时间，苏雅和徐浩逐渐热络了起来。两人一起去看了演唱会，徐浩也多次陪苏雅去看画展。

    交往半年后，两人都去了对方家里见了家长。徐浩的父母很喜欢漂亮乖巧的苏雅，而苏雅的父母也对徐浩颇为满意。

    由于徐浩已经过了而立之年，父母一直催他赶紧把婚事定下来，但苏雅却仍然对婚姻存有疑虑。“我跟徐浩说，希望他不要着急，再多交往一段时间。又过了一阵，徐浩非常认真地跟我说：你妈曾说过按照你们家那边的风俗，结婚需要20万元彩礼，我这就把20万元转给你，表示结婚的诚意。第二天，他真的通过银行转了20万元给我，还注明‘赠与苏雅’”。

    经过和家人以及徐浩商量，此后苏雅退租了原本一个人住的房子，搬进了徐浩父母买给他的住处，并开始认真地筹备婚事。

    然而，共同生活之后，苏雅赫然发现两人的生活习惯存在很大不同。徐浩几乎没有什么朋友，最大的爱好是玩游戏，家里乱糟糟的也不管，等着母亲上门来收拾。

    而苏雅朋友多、聚会多，有时候跟闺蜜聚会回家晚一点，徐浩就会阴沉着脸数落她。

    两个月后，两人为了琐事大吵一架，苏雅大哭一场，收拾东西去了闺蜜家借住。

    经过几天时间的冷战，以及和家人、朋友的商量，苏雅决定和徐浩分手。只是对于那笔20万元的赠与，她不知道是否需要返还，因此经人介绍前来咨询。

    返还彩礼

    两人和平分手

    听了苏雅的介绍，我明确告诉她，这笔20万元的所谓“赠与”，实质上就是“彩礼”。

    从徐浩转账给苏雅的目的来看，是为了表达缔结婚姻的诚意，为了推进婚礼的筹备。

    从转账的时间和方式来看，这笔20万元支付于双方商议婚事的阶段，并且徐浩通过银行一次性转账20万元，显然属于大额支付，与日常恋爱交往中零星发生的小额赠与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金额来看，20万元明显超出日常恋爱交往中赠与的合理范围，结合人均收入水平，这一金额已构成家庭重大支出，更符合彩礼的特点。

    结合两家人在商量婚事时，苏雅的母亲曾明确提出彩礼的要求，随后徐浩进行了转账，这笔钱的法律性质显然不是“赠与”而是“彩礼”。

    虽然这笔彩礼是徐浩主动给与的，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但是结合苏雅和徐浩最终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这笔彩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需要返还的。

    “当然，你和徐浩虽然没有结婚，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了两个多月时间，因此这笔彩礼可能不需要全部返还。基于你们没有生育孩子，双方对于分手也都没有明显过错，因此绝大部分是需要返还的，建议你们还是基于这段情谊友好协商，尽量不要走到诉讼的地步。”

    过了一段时间，苏雅告诉我她和徐浩已经妥善解决了争议并和平分手，20万元她也返还给徐浩了。“好在我们并没有结婚，也没有什么需要分割的财产，更没有子女抚养的问题。看来对于走入婚姻，的确还是不能一时冲动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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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当涉及金钱往来时，如果双方对于相关款项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判断时不能只看名义，而需要进一步探究实质。

    具体到苏雅接受“赠与”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这笔钱给付的背景、当地习俗、财产价值、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予以评判。

    在恋爱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情意的小额转账、节日礼品等，属于一般赠与，交付后不能要求返还。

    但是，在谈婚论嫁阶段的大额给付，如果符合当地彩礼习俗，可能被认定为彩礼，应当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返还，以及应当返还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接收彩礼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至于彩礼是否属于“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考量的因素包括：

    1.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给付方家庭经济状况，比如彩礼价值在给付方家庭经济总量中的占比等；

    3.当地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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