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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4-17</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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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名>法治剧焦</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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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主张赡养费、继子翻脸、口头遗嘱……]]></引题>
    <标题><![CDATA[《家事法庭》里的法与情]]></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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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CDATA[    《家事法庭》

    导  演：谢东燊
    编  剧：张启敏
    主  演：龚俊  任敏  黄璐  高鑫  韩云云  张帆

    剧情简介：

    青年法官沈谢秩携手律师秦睿，与舒静、胡艾溪等法律同侪深入基层工作，为人民群众解决亲子矛盾、婚姻困境等纷繁的社会、家庭问题。在一桩桩案件中，秉持法律无情人有情的原则，践行初心使命、坚守法治信仰的故事。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法律是最后的防线。当亲情与利益交织，当误解与隔阂丛生，法律的温度，究竟何在？

    近期，聚焦基层家事审判的法治剧《家事法庭》持续热播。剧中没有惊天大案的跌宕起伏，却有无数家庭的悲欢离合；没有唇枪舌剑的极致爽感，却有法理与温情的反复拉扯。

    今天，我们跟随《家事法庭》中的三个典型案例，一起拆解赡养、继承背后那些家事法律常识。看看当亲情陷入困局，法律如何以刚性规则定分止争，以人文温情修复关系。

    场景一  病重父亲起诉儿子要赡养费  真相令人泪目

    冯连山病重起诉儿子要赡养费，儿子让律师签调解协议同意支付，但要求以后别再联系。沈谢秩法官追查发现，儿子隐瞒了尿毒症病情，变卖房产为父治病，而父亲起诉只为确认儿子的真实情况。在法庭调解下，儿子承诺配合治疗。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吗？假设父母没尽到抚养义务，子女能拒绝赡养吗？

    答：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虽然一般民事行为有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特点，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以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为前提。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抚养子女，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

    赡养的内容，远不止给钱。它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更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常回家看看，给父母打个电话，同样是法定赡养义务的题中之义。

    本案也彰显了家事审判的特殊性——不仅要依法裁判，更要探究事实真相，修复亲情关系。倘若沈法官没有深究真相，这对父子互相为对方考虑的真心，便永无见天之日，父子之后的命运也将截然不同。

    场景二  继子翻脸不认人  继母三十年付出何去何从

    柳阿姨与陶老先生结婚三十年，将两个继子视如己出。丈夫去世后，继子们却翻脸不认人，不许她参加葬礼，还索要“传家宝”。

    调查发现，所谓传家宝竟是柳阿姨珍藏的继子乳牙。最终柳阿姨放弃遗产，只带走丈夫骨灰。

    继子如此绝情，法律能保护柳阿姨吗？继子女有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答：继子女是否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取决于双方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法律不仅保护血缘纽带，还保护实际的抚养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本是由于父亲或母亲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但在继子女“受其抚养教育”的情况下，则可以转化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适用亲生父母子女的规定。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再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一旦形成抚养关系，双方便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互相享有继承权等等。本案中，柳阿姨与两个继子共同生活三十年，对继子们悉心照料，显然已形成抚养关系。继子们的冷漠与无情，不仅违背道德，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场景三  口头遗嘱算数吗？  经济好就该少分遗产？

    父亲去世后，弟弟妹妹主张按“口头遗嘱”继承遗产，称父亲说过“老大混得好，遗产留给弟弟妹妹”，还暗示老母亲在一旁帮腔。

    大哥的儿子反对，认为其爷爷没有立下遗嘱，其父亲也没有不履行赡养责任，法律不是劫富济贫，应按法定继承均分。

    “口头遗嘱”到底有没有效？经济条件较好的继承人，就该少分遗产吗？

    答：口头遗嘱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六种法定遗嘱形式之一，但法律对其设置了“高门槛”：首先，其必须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如立遗嘱人生命垂危；其次，订立口头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再次，当危急情况消除后，若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将被认定无效。本案中，如果只是“父亲说过”，没有见证人，也不符合危急情况，则口头遗嘱无效。即便老母亲也说“父亲说过”，因为其为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在法律上也没有作用。

    继承人之一经济条件较好，并非其少分遗产的法定理由。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总原则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是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的平等保护。法律规定的“应当不分或少分”情形，指的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而非经济条件好的继承人。相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只要履行了赡养义务，就不应因经济状况被少分遗产。（来源：北京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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