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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4-21</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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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引题>
    <标题><![CDATA[加盟火锅店没开成  加盟费还能退吗？]]></标题>
    <副题><![CDATA[法院：被特许人享有“冷静期”权利]]></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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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蔡祎雯/刘嘉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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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蔡祎雯

    加盟品牌店，在法律上被称为“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成熟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品牌价值，降低投资门槛、提高规模效应，吸引投资者的加入。然而，加盟火锅餐饮店在签订合同后对选址不满意，最后店铺没开成，加盟费还能退吗？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加盟火锅店没开成

    申请退加盟费还被拒

    2024年2月，某餐饮管理公司发布《某火锅品牌定向点位加盟公告》称，选址是某餐饮管理公司的核心服务之一，为了保障优质点位及时匹配，该公司推出“定向点位匹配”模式，即加盟商签订合同后，该公司会依据加盟商的需求进行定向点位匹配，如果无法按计划定向匹配点位，该公司将优先提供与定向点位投资模型基本一致的备选点位，若经加盟商评估无法接受替换点位，可以申请加盟费全额退款。

    李先生收到公告后颇为心动，于当月月底正式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加盟该火锅品牌，约定加盟期限为三年，加盟店铺为2家。为此，李先生向某餐饮管理公司支付特许服务费12万元和首店保证金1万元。然而，合同签订时，双方并没有确定加盟店的选址，只约定可另行沟通磋商选址事宜。

    过了2个月，李先生没能找到合适的店铺选址，无法顺利开业，且李先生与某餐饮管理公司此前合作的生意也越来越差。因此，同年4月，李先生向某餐饮管理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保证金。该餐饮管理公司却认为，在该火锅品牌之前，李先生已经和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过其他加盟合同，对于特许经营的模式有一定的了解。且签订合同后，某餐饮管理公司已经提供了开店培训以及三次选址服务，店铺没能开成，是李先生个人原因。

    同时，某餐饮管理公司表示，可以继续为李先生提供选址的服务，但是合同已经签订了一段时间、某餐饮管理公司已经投入了人力物力，李先生的情况也不符合《某火锅品牌定向点位加盟公告》的退款要求，因此不同意退还加盟费和保证金。退费遭到拒绝的李先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特许人有“冷静期”权利  可单方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加盟公告的表述看，只有在某餐饮管理公司无法按计划提供“定向点位”，且加盟商不满意“备选点位”才符合全额退款条件。而李先生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还没有确定“定向点位”，所以李先生的情况确实不符合《某火锅品牌定向点位加盟公告》承诺的退款条件。

    但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是被特许人享有的“冷静期”权利。然而，在涉案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方拥有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应当知晓法律对于“冷静期”单方解除权的明确规定，却没有在合同中载明该条款，使得李先生难以知悉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具有缔约的过错，在判断单方解除合理期限时应当予以考量。

    本案中，从双方的沟通记录看，李先生2024年4月起已经开始要求某餐饮管理公司退款，最迟在2024年9月明确提出不打算继续开店，该期限尚属合理。虽然双方在案涉合同之前曾展开其他特许经营合同，但两份合同的权利义务彼此独立、互不影响，即便双方已经履行另一合同，也不代表李先生已经实际使用案涉合同确定的特许资源。当然，某餐饮管理公司也确实为李先生提供了多次选址服务，投入了一定成本，在退还加盟费时应当扣除这部分的成本。

    据此，法院判决李先生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某餐饮管理公司返还李先生加盟费11.9万元、保证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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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不服调岗，旷工再索赔]]></标题>
    <副题><![CDATA[法院：发薪≠认可出勤，公司不用赔]]></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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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季张颖/徐公允/周杪]]></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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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徐公允  周杪

    本报讯  因为不服从公司岗位调整，便消极怠工拒绝到岗工作，公司以长期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却遭起诉要求支付赔偿金。近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者旷工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定员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正当。

    徐某系是某集团公司的员工。近年来，公司架构进行调整，徐某不愿服从岗位调整，便消极怠工拒绝到岗工作。

    为此，公司多次通过邮寄、短信等方式向其发送催到岗通知，要求其来公司面谈说明情况并到岗履职，但徐某均拒绝配合。因沟通无果，公司以徐某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徐某接到解除通知后，认为公司系违法解约，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徐某诉称，公司在双方争议期间，按月发放工资，足以证明其正常出勤。因此，被告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同时徐某还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被告公司辩称，徐某自不服从岗位调整后便长时间持续缺勤，已构成旷工。公司在催告徐某面谈、到岗期间没有停发其基本工资，但这绝不代表认可其出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未到岗期间，公司多次通过邮寄、短信等方式向徐某发送《通知》《到岗催告函》等，要求其到岗面谈以厘清双方权利义务。然而，徐某在收到文件后，既未对“旷工”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按约到岗。徐某也未能提供任何日常工作痕迹记录，如工作成果、邮件往来、考勤记录等来证明自己实际提供了劳动。被告公司提交了完整的催告文件及签收记录，还提供了上下班时段的电梯间区域录像、因更换办公室代为徐某整理工位的视频等证据。据此，认定徐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正当。

    据此，黄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徐某关于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请。一审判决后，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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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三兄妹开5家网店卖假卡牌  狂卖40万副]]></标题>
    <副题><![CDATA[宝山检察院对一起制假售假案提起公诉]]></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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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金玮菁/王葳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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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金玮菁

    近年来，随着桌游文化的兴起，游戏卡牌迅速成为年轻人追捧的潮流娱乐载体，这也让一些非法分子嗅到了“商机”，他们大肆制作、加工假冒游戏卡牌，以远低于正品的价格在网络平台、线下商超等渠道销售，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日前，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游戏卡牌制假售假案提起公诉。

    家族团伙织网售假

    游戏卡牌成牟利工具

    2025年2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在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的联名款游戏卡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

    民警接报后展开核查，发现涉案网店出售的游戏卡牌售价远低于正品单价，民警同时发现，该平台上另外4家经营同类商品的网店，与涉案网店的商品照片、标价、发货地址高度一致，存在紧密关联。由此，一个以李氏家族为核心的制假售假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5家店铺的实际经营人均为李某兄妹三人，形成生产、包装、分销、销售的完整犯罪链条。

    经查，2022年3月起，李某与妻子陈某先后注册2家公司，经营涉案2家网店，从事假冒知名品牌游戏卡牌的生产与销售。

    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李某找到拥有印刷渠道的林某龙，委托其制作假冒品牌卡片。林某龙接单后，转手将生产任务交由林某冰经营的印刷厂完成，待卡牌印刷完毕，再由林某龙进行包装并通过物流发往李某处。

    李某收到假冒卡牌后，根据销售需求将货源分发给弟弟、妹妹，三人通过各自经营的网店，以“内部渠道”“正品卡牌”为幌子对外销售，形成了家族成员相互勾结、上下游人员协同作案的犯罪网络。此外，李某弟弟还委托祝某按照他提供的卡牌样品及需求制作各型号假冒品牌卡片。

    售假卡牌40万余副

    检察官确定案件性质

    案件移送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开展案件审查。

    在主观明知认定上，检察官通过梳理李某等人的聊天记录、交易凭证、供述辩解等证据，结合其销售价格远低于正品、供货渠道异常等细节，明确认定李某等多名被告人对假冒注册商标系主观明知，形成完整的主观故意证据链。

    在犯罪数额核定上，检察官依托电子数据、销售台账、物流记录、被害人陈述等证据，通过核对线上线下销售数据，精准核算涉案金额。经审查确认，李某、陈某等人通过线上渠道销售假冒品牌卡牌40万余副，销售金额达134万余元；线下向李某弟妹、朋友等多人销售假冒卡牌，金额共计40余万元。

    在权益保障上，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涉案人员向权利人公司退赔，促使部分涉案人员与权利人达成退赔协议，最大限度减少权利人经济损失。

    经审查，李某、陈某、李某弟弟结伙或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林某龙、林某冰、李某妹妹、祝某等人结伙或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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