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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4-21</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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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引题>
    <标题><![CDATA[法治为灯，照亮偏差少年的“成长路”]]></标题>
    <副题><![CDATA[看奉贤法治副校长的多维守护]]></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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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戴丽/黄之胤/孙晓光]]></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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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通讯员  戴丽  黄之胤  孙晓光

    “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是不良行为；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等是严重不良行为……”一场联合训诫会上，担任奉贤区某校法治副校长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身着检察制服，严肃地宣读关于不良行为的法律规定。

    这是奉贤区检察院用实际行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的一部分。近年来，奉贤区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和教育部联合制发的《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扎实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实职化履职。

    “编外导师”开展“联合训诫”

    上述训诫会的起因是该校学生小林（化名）经常逃课、打架，还有很多不良习惯，校方教育收效甚微。法治副校长得知后，启动“联合训诫”模式，会同公安民警、学校老师及学生家长，在学校会议室举行了这场特别的“训诫教育会”。

    对于像小林这样有行为偏差的孩子，传统说服教育往往难以奏效，法治副校长的介入实现了刚性震慑与柔性关怀的统一。而经过“联合训诫”，小林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此后，法治副校长作为“编外导师”，联合班主任与社工持续跟进，开展相关工作。目前，小林已顺利毕业并进入职业学校就读。

    结合办案实践，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奉贤区检察院检察官从个案引导走向普法学法，从重点干预迈向全面覆盖，通过建立“菜单式”法治教育课程库，围绕校园欺凌、网络犯罪等开发了《防治校园欺凌》等三十余门课程。同时，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定制普法内容，如为教职工开展“强制报告制度”培训，举办幼教专场讲解幼儿安全防护实务，明晰法律边界与应对方法。

    普法不止于课堂，还有网络直播、国旗下讲话、沉浸式游戏等多样化互动。

    对孩子的身心守护全覆盖

    “错的是坏人，不是你。”驻校工作站里，法治副校长用温和的话语安抚尚处于惊恐状态的孩子，细致稳妥完成笔录制作，并借此暖心契机，为孩子上了一堂预防侵害法治课，教孩子“如何识别危险、如何勇敢说‘不’”。

    2025年，某学校发现有疑似校外青年侵害学生的情况，在启动校园侵害应急处置预案并报警的同时，老师们第一时间联系法治副校长。依托驻校工作站机制，法治副校长迅速响应并指导学校采取合法依规的方式固定证据，配合取证。后续，还联动心理咨询师，为受创伤的孩子开展一对一心理疏导，用专业与温度抚平心理创伤。

    根据介绍，奉贤区检察院于2024年在该校设立了驻校工作站，包含未检团队、学校、基层“三所联动”工作室。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结合区位特点及学校特色，联合司法所、派出所、律师事务所和人民法庭等基层力量和资源，协同做好法治教育、犯罪预防、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校内纠纷化解、家庭教育指导、校园治理等工作，推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大格局，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利益。

    在驻校工作站里，法治副校长发挥组织统筹作用，对涉案在校生，联合社工开展帮教工作；对被害在校生，联合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救助，校方充分配合、做好衔接，结合学校实际收集并反馈法律服务需求，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在校方看来，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不仅是案后普法、事后惩戒，更是事前的专业支撑与事中的资源链接。”该校德育主任感慨，“驻校工作站的实质运行，法治副校长们的实职化履职，让学校面对此类敏感事件时能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快速厘清法律程序，审慎处理孩子的心理健康。法治副校长们将司法的温情延伸到了对受害者的心理重建上，真正做到对孩子们的身心守护全覆盖。”

    筑牢第一道家庭防线

    没有天生的“问题孩子”，只有亟待被看见和帮扶的家庭困境。司法实践中，涉案家庭普遍存在监护缺位和管教失当的情况。

    在校生小兰就存在旷课、夜不归宿、结交不良朋辈等问题。而根据调查评估报告，法治副校长发现，小兰存在不良行为的根源在于她的家庭——父母在小兰青春期后又育有一子，家庭生活重心偏移，而小兰处于青春叛逆期，导致亲子关系紧张，缺乏有效的家庭教育监督。如果继续疏于关注，不及时介入干预，小兰极易走上歧途……

    针对小兰的情况，检察官依托驻校工作站，联合“三所一庭”的力量组建团队，研商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分阶段对小兰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在此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小兰成长规划、习惯养成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针对性指导。

    据介绍，针对存在不良乃至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是法治副校长推动防线前移、深化犯罪源头治理的关键一招。在未成年人行为偏差初期及时介入指导，不仅有助于促成监护人教育方式的积极转变，更能有效阻断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向违法犯罪行为的演变，从而筑牢预防犯罪的第一道家庭防线。奉贤区检察院还联合相关部门设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及实践基地，构建协同育人模式。

    砍掉伸向孩子的“荆棘”

    据悉，奉贤区检察院共选派58名检察官及优秀检察干警担任辖区82所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实现了该区中小学全覆盖，近5万名中小学生接受法治教育。

    除了上述工作，法治副校长还主动延伸保护触角，聚焦校园周边违法售卖“三无”食品、烟酒彩票，违法设置经营性娱乐场所等治理痛点，2023年以来办理20余件涉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案，协助治理校园周边隐患，砍掉伸向孩子的“荆棘”。

    结合辖区特点及法治进校园工作实际，奉贤区检察院还与区教育局会签《加强法治副校长工作实施意见》《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实职化履职实施办法》，为履职从“全覆盖”向“实职化”提升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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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他还是个孩子”就能免责吗？]]></标题>
    <副题><![CDATA[法官解析12岁、14岁、16岁的“法律围墙”]]></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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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马晨贵]]></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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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通讯员  马晨贵

    孩子抢了别人的玩具，大人说：“他还小，不懂事。”

    孩子打架闯了祸，大人说：“教育教育就好，别太较真。”

    大人们用这些话，给孩子筑起一道温柔的围墙，希望他们在墙内慢慢长大、慢慢懂事。可是，刑法也有自己的“围墙”。它静静地画了三道线：12岁、14岁和16岁。

    线的那一边，是宽容与教育；线的这一边，是责任与后果。

    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就来聊聊这条温柔的“法律围墙”——它在哪里打开一扇门，又在哪里，轻轻关上。

    16周岁：

    刑事责任的“法律门槛”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6岁，是刑法上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意味着在刑法意义上，行为人已经具备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只要触犯刑法，都应当承担刑事法律后果，不存在因年龄因素而免除责任的空间。

    14周岁到16周岁：

    八条红线不能碰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法律给了“有限豁免权”——一般情况下不追责，但如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些行为每一个都直接关乎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核心法益，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碰了这“八条红线”，就需要接受刑法制裁。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极端恶行也要担责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内容，也是近年来社会关注度最高的条款。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以前是“绝对免责”的年龄段。但现在，如果行为突破底线——比如“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要注意，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罪行限定：只能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后果限定：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限定：必须“情节恶劣”（比如恶劣社会影响、动机卑劣）；程序限定：必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不够年龄就没事？

    专门矫治教育等着你

    《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犯罪，是不是就“一放了之”？

    不是。刑法既惩罚，也教育。专门矫治教育——这是一种比家庭管教严格得多的干预措施，有惩戒、有矫正、有教育，目的只有一个：把他拉回来，别让他继续错下去。

    不满18周岁犯罪：

    依法从宽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在要求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给了他们一条“从宽通道”——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体现。刑法在要求未成年人对严重犯罪承担责任的同时，充分考虑其身心发育未臻成熟的特点，给予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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