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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4-22</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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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赵雨蝶虐待男童致死案一审宣判]]></标题>
    <副题><![CDATA[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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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胡蝶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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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胡蝶飞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上海三岁男童遭虐待致死案迎来新进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赵雨蝶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7月至8月23日，被告人赵雨蝶在与男友黄某理及黄某理儿子即被害人黄某某共同生活期间，以黄某某顽皮不听话等为由，频繁采用殴打其背部、臀部、腿部等处及牙咬腿部等方式实施虐待。同年8月24日傍晚，赵雨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开放式公园内，因不满黄某某乱跑等原因，多次用手拍打黄某某头面部，并用树枝抽打、用脚踢踹黄某某身体其他部位等。其间，赵雨蝶还将黄某某从河道岸堤下斜坡拎甩至堤面，致黄某某侧身倒地后头部撞击地面。当日20时许，黄某某在家中昏迷倒地，赵雨蝶即将其送至医院抢救。黄某某因抢救无效于2024年9月4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黄某某2024年8月24日晚就诊时体表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已达轻伤一级，其中背部皮肤软组织挫伤达到轻伤一级，面部、胸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分别达到轻微伤，左小腿咬伤致皮肤破损达到轻微伤。

    2024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赵雨蝶暂住处将其抓获。赵雨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雨蝶虐待年仅三岁的家庭成员黄某某，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被告人赵雨蝶故意伤害黄某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法院根据被告人赵雨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害人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宣判。

    黄某某的父亲是否存在虐待黄某某的情形？经法院审查在案证据及相关材料，没有反映出黄某某的父亲存在参与、隐瞒、纵容赵雨蝶虐待黄某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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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自立门户后用比较广告“拉踩”老东家]]></标题>
    <副题><![CDATA[法院：构成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双重违法]]></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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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刘嘉雯/朱程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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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朱程飞

    从老东家离职自立门户后，为抢占市场，竟密集发布“双向篡改”的产品比较广告，一边恶意拉踩、贬损老东家、一边虚假抬高自家产品技术。这样的“拉踩”竞争合法吗？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比较广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离职后自立门户  发布虚假广告“拉高踩低”

    晴空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工业级打印设备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半导体、电子制造等领域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2019年，担任晴空公司销售工程师的孙先生提出离职，不久后自立门户成立春田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公司经营范围与晴空公司高度重合，双方构成直接竞争关系。

    2023年起，春田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多场国际国内行业展会上，密集发布与晴空公司产品的比较广告，并在广告上进行“双向篡改”：一方面故意贬损晴空公司产品。另一方面，虚假抬高春田公司产品，宣称掌握“业内唯一可实现百纳米级别精度的打印技术”“全世界精度最高的直写打印技术”。

    为此，晴空公司向春田公司发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春田公司置若罔闻。晴空公司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

    晴空公司控诉，春田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春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公司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春田公司辩称，自己只是正常引用产品对比信息，晴空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比较广告存在不正当竞争，且侵害了晴空公司的经营利益，因此不同意晴空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触犯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双重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比较广告作为市场竞争的一种营销手段，其存在与发展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其对比的内容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作片面的或引人误解的对比、不得让消费者产生歧义、不得诋毁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等。因此，春田公司作为与晴空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其发布的比较广告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在对比依据上，春田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任职于晴空公司，深度参与涉案产品相关工作，对相关产品的真实技术参数具有清晰认知，却刻意贬低分辨率精度、打印材料粘度范围等核心参数，同时将自身产品优势虚假抬高，对比内容缺乏客观事实支撑。

    此外，在竞争意图上，春田公司通过不正当的比对方式，实质是为了贬低晴空公司产品的商品声誉、抢夺市场交易机会，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故意，故春田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情形。

    法院还强调，本案中通过“拉高踩低”实施的虚假比对行为，并非单一的违法类型，而是同时触犯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的双重违法行为。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春田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0日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对晴空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晴空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万元。

    判决作出后，春田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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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假“乐高”吸金百万元？]]></标题>
    <副题><![CDATA[检察机关精准打击侵权玩具制售链条]]></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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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季张颖]]></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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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季张颖

    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在未经品牌方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复刻知名品牌“乐高”积木玩具并大肆售卖。近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案人员众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对制假生产、销售环节实施全链条打击。

    工厂暗藏复刻流水线

    黄某许、蔡某发、蔡某勇等人各自经营着一家玩具工厂，本应依靠自主设计与合法经营谋求长远发展，却因贪图不法利益走上了侵权盗版的歧途。

    2023年至2024年间，在未获得乐高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黄某许、蔡某发、蔡某勇等人伙同各自工厂员工，对照产品说明书，通过开模、注塑等生产工序，非法仿制出“路虎越野车”“红色电话亭”“保时捷跑车”等20余款积木玩具，并先后销售给余某杰、余某、蔡某浩等人，经由境内外电商平台流向市场。

    经审计，截至案发，黄某许、蔡某发、蔡某勇等人生产、销售的侵权积木玩具超过6万件，销售金额高达300余万元。余某杰、余某、蔡某浩等人通过境内外电商平台对外销售，已销售金额超200万元，另有货值100余万元的侵权产品尚未售出。

    2025年1月至2025年11月，黄某许、蔡某发、蔡某勇等34名涉案人员陆续被抓获到案，移送徐汇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多方比对认定复制品

    积木玩具产品零件繁杂、组合灵活，公安机关查获的侵权产品多为零件料包，成品数量有限，如何精准认定涉案积木与正品积木的实质相似性？

    检察官与鉴定机构深入沟通研究，最终确定了“实物+图纸+图案”的三重比对机制，一方面将涉案积木零件进行实物还原搭建，另一方面通过权利方调取正品积木设计图纸等核心权属材料，对涉案积木与正品的设计图纸、拼接结构、包装图案及外观设计进行全维度精细化比对。同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整固定鉴定流程，以此确凿认定涉案产品与权利人正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此基础上，检察官对于已销售未查获的侵权产品，结合完整的销售记录、资金闭环流向、下游分销商证言等客观证据，依法精准追加认定犯罪金额30余万元。

    分级分层定罪责边界

    34名涉案人员，地位不同、作用悬殊，如何做到罚当其罪？为此，检察官紧扣各涉案人员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违法所得及主观恶性等关键要素，全面梳理34名人员的涉案事实及情节，精准划定罪责边界。

    对黄某许、蔡某发、蔡某勇等掌控生产销售核心环节、获利较大的生产商依法认定为主犯，以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对余某杰、余某、蔡某浩等明知采购产品系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受雇佣参与侵权产品图纸设计、产品销售人员，综合考量其主观明知、未参与犯罪决策和利益分配等情节，认定为从犯，依法提出从轻的量刑建议；对其他层级较低、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的涉案人员，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5年5月至2026年4月，徐汇区法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黄某许、蔡某发、蔡某勇等7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缓刑2年至1年6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依法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余某杰、余某、蔡某浩等5人有期徒刑2年至7个月不等，缓刑2年至1年不等，均并处罚金。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侵权复制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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