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版面>
  <大样>
    <日期>2026-04-22</日期>
    <版次>B05</版次>
    <版名>情理法</版名>
    <组版人 />
    <报名>上海法治报</报名>
    <版面真名 />
    <文件名 />
    <签发部门 />
    <签发人 />
    <版面编辑 />
    <版面高>0</版面高>
    <版面宽>0</版面宽>
    <文本篇数>1</文本篇数>
    <图片篇数>0</图片篇数>
    <FIT>
      <文件名 />
    </FIT>
    <Ps>
      <文件名 />
    </Ps>
    <PDF>
      <文件名>B050422.pdf</文件名>
    </PDF>
    <版面图>
      <文件名>Page_b.jpg</文件名>
      <高>751</高>
      <宽>500</宽>
      <真图>
        <文件名>Page.jpg</文件名>
        <高>751</高>
        <宽>500</宽>
      </真图>
      <标准图>
        <文件名>Page_s.jpg</文件名>
        <高>751</高>
        <宽>500</宽>
      </标准图>
      <简图>
        <文件名>Page_b.jpg</文件名>
        <高>751</高>
        <宽>500</宽>
      </简图>
      <图标>
        <文件名>Page_i.jpg</文件名>
        <高>376</高>
        <宽>250</宽>
      </图标>
      <移动图>
        <文件名>Page_h.jpg</文件名>
        <宽>1024</宽>
        <高>1538</高>
      </移动图>
    </版面图>
  </大样>
  <小样>
    <发布类型 />
    <发布>True</发布>
    <信息ID />
    <来源 />
    <引题><![CDATA[]]></引题>
    <标题><![CDATA[养狗护院咬伤邻家小孩 违反规定应当全额赔偿]]></标题>
    <副题><![CDATA[]]></副题>
    <摘要 />
    <作者><![CDATA[和晓科]]></作者>
    <通讯员 />
    <栏目><![CDATA[]]></栏目>
    <图片说明 />
    <上转 />
    <下接 />
    <序号>1</序号>
    <分类 />
    <体裁><![CDATA[]]></体裁>
    <转载 />
    <文件名 />
    <关联项 />
    <字数>2732</字数>
    <版面图映射>
      <顶点个数>4</顶点个数>
      <顶点>4.08%,2.07%</顶点>
      <顶点>98.28%,2.07%</顶点>
      <顶点>98.28%,98.39%</顶点>
      <顶点>4.08%,98.39%</顶点>
    </版面图映射>
    <内容><![CDATA[    □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邻居家的孩子为了捡球进入张女士父母家的院子，被张女士父母饲养的德国牧羊犬咬伤，张女士针对赔偿问题有所疑惑。

    在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我告诉张女士，首先，饲养烈性犬需要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其次，所谓“父母家的院子”很可能属于公共绿地。

    为捡足球孩子被狗咬伤

    “邻居家的孩子擅自进入我家小院，到院子里捡球，被我父母养的狗咬伤。这事我家肯定有责任，但孩子和家长是不是自己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呢？”

    张女士曾经委托我代理一起诉讼，对结果非常满意。因此，家里遭遇这件棘手事后，她第一时间想到找我咨询。

    张女士告诉我，她常年在上海工作生活，只有父母两位老人在老家，居住在市郊一处带院子的联排别墅里。“别墅带一个小院，原本四周没有围墙，住户通常会栽种一些树木来隔离院子和公共道路，并设置一道小门。”

    多年前，张女士的父母从朋友那里收养了一条德国牧羊犬的幼崽，如今已经长成了大狗，平时不但能够陪伴老人，而且还能看家护院，带给老人安全感。

    “我也曾担心养德国牧羊犬的安全问题，因此特地送狗去‘上学’，让狗学会了服从、听指令等基本技能。”

    事发当天，几个邻居家的孩子在小区空地踢球，不小心将球踢进了张女士父母家的院子。他们并未留意到拴在院子角落并且趴在地上的德国牧羊犬，一个孩子从树木间隙进入院子打算捡球，惊动了德国牧羊犬。

    出于看家护院的本能，德国牧羊犬挣脱没有系紧的绳子扑向孩子，而孩子见状立刻返身逃离，但腿部还是被狗咬了一口，并且在惊慌中摔倒导致擦伤。

    幸好当时张女士的父母都在家，听到动静后立刻跑到院子里，喝止并控制住了德国牧羊犬。

    精神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孩子被咬之后，去医院打了狂犬病疫苗和破伤风针，而且选了比较贵的疫苗。此外，家长还提出孩子受了惊吓，要求我们支付所有的医药费用和1万元精神损失费。”

    张女士表示，对于基本的医疗费用，他们也愿意承担，只是有两点疑惑。

    “首先，孩子是自己跑进我家院子才被咬的，孩子和家长是不是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其次，这事虽然孩子受了一点惊吓，但他的伤并不严重，事发时间也很短，我们觉得根本谈不上什么精神损失，更别说要求赔1万元了……”

    听了张女士介绍的情况，我认为她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质疑是有道理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被侵权人只有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侵权人才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只是遭受了轻微的精神损害，侵权人是不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

    从张女士所说的情况来看，除非有其他证据，否则难以得出孩子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的结论，索要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是难以获得支持的。

    支付补偿两家握手言和

    听了我的解析，张女士长舒了一口气。

    随后，我又详细询问了张女士父母所养犬只的情况，得知他们并没有办理养犬证。

    基于德国牧羊犬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张女士父母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养犬管理规定。

    《民法典》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

    因此，即使有邻居小孩翻墙进入张女士父母家的院子被德国牧羊犬咬伤，张女士父母也难以免责。

    更何况，从张女士所述的情况来看，所谓“父母家的院子”其实并无开发商建造的围墙，很可能属于公共绿地，只是住户会自行采取一定方式将其与公共道路进行区隔，物业可能对此也采取默许的态度，但这并不能改变院子的法律性质。

    因此，张女士父母对于邻居家孩子被自家饲养的烈性犬咬伤需要承担全责。即便孩子家人选择比较贵的疫苗和接种方案，只要有医院的相关记录和凭证，张女士父母就应当承担费用。

    我告诉张女士，她的父母饲养禁养的烈性犬，本身在法律上就存在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是最轻的后果。万一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面临罚款和拘留，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厘清相关法律问题后，张女士父母很快与孩子家长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除了相关疫苗费用，还额外支付了一笔补偿，两家人握手言和。“至于那条德国牧羊犬，虽然我父母很不舍，但我劝他们尽快给它找个归宿，也在联系合适的饲养机构……”

    律师解析

    宠物伤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宠物伤人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作了详细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不仅加强了“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动物伤害他人”两种行为的处罚力度，还新增两类违法行为的规制条款，即“违反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或致使危险动物伤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填补了之前对相关行为法律规制的空白。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饲养禁养的烈性犬并且疏于管理，导致烈性犬致人重伤甚至死亡，饲养人还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面临刑事责任。

]]></内容>
    <附图>
      <发布类型 />
      <发布>True</发布>
      <信息ID />
      <标题><![CDATA[B050422_p43]]></标题>
      <来源>B050422_p43.jpg</来源>
      <引题 />
      <副题 />
      <作者 />
      <通讯员 />
      <栏目 />
      <序号 />
      <分类 />
      <摘要 />
      <体裁 />
      <图片说明 htmlFormat="False">AI生图</图片说明>
      <转载 />
      <文件名>B050422_p43.jpg</文件名>
      <字数 />
      <真图>
        <文件名>B050422_p43.jpg</文件名>
        <高>307</高>
        <宽>410</宽>
      </真图>
      <标准图>
        <文件名>B050422_p43.jpg</文件名>
        <高>307</高>
        <宽>410</宽>
      </标准图>
      <简图>
        <文件名>B050422_p43.jpg</文件名>
        <高>307</高>
        <宽>410</宽>
      </简图>
      <图标>
        <文件名>B050422_p43.jpg</文件名>
        <高>307</高>
        <宽>410</宽>
      </图标>
      <版面图映射>
        <顶点个数>0</顶点个数>
      </版面图映射>
    </附图>
  </小样>
</版面>